迎來新進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部署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總體來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出了堅實步伐,推動著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哪些新進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基礎清單》),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以及為規范失信懲戒措施提供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對此,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表示,這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治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公權力部門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實施失信懲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間的行為邊界,將顯著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回顧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失信行為的認定及失信信息的納入、失信懲戒是社會信用運行的兩大制度基礎和重要支撐。”王偉認為,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要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必須首先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失信懲戒這兩大重點領域的法治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總經濟師黃華東認為,這是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進一步完善了信用制度和運行機制,大力提升了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時,《基礎目錄》與《基礎清單》明確了相關定義、工作原則、編制要求,為地方開展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動指南。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強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黃華東表示,《指導意見》通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高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來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此次印發實施文件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舉措。
一是首次明確信用信息和失信懲戒的內涵。此次在國家層面首次明確信用信息和失信懲戒的定義和內涵,并規定了懲戒措施的3種類型,正本清源,統一了社會各界認識,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夯實了制度基礎;
二是建立目錄清單的動態管理機制。為保證科學性、有效性和及時性,同時和年度立法、國家政策做好銜接,目錄清單明確規定目錄(清單)原則上按年度更新,通過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對目錄(清單)及時進行優化調整或增減,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內容;
三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主體責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信用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目錄清單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責任單位和實施失信懲戒的責任主體,使權責更加一致、執行更加到位、監管更加有力,推動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強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