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商務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商務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加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商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優化商貿流通產業布局和結構。
(三)監測分析全區進出口、商務流通、外商投資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和引導;研究國內外貿易、現代流通方式和全區商務工作發展趨勢,組織政策措施的研究擬訂、完善;統籌協調商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
(四)貫徹執行有關健全和規范市場發展的政策;負責整頓和規范商貿流通市場經濟秩序有關協調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專業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標準化。
(五)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建設;落實電子商務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電子商務推廣和應用;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商貿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商貿品牌建設;指導協調會展工作。
(六)負責商貿流通行業發展和管理,依法對舊貨流通、汽車流通業等進行日常管理;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負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行政管理;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
(七)負責全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有關對外貿易及投資、經濟合作、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外包等發展計劃和措施;組織協調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對外經濟交流工作和公平貿易相關事務;指導外商投資工作,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有關事項,參與重大外資項目的落戶和服務等工作。
(八)負責口岸管理、協調服務和共建工作;組織開展口岸安全管理和宣傳推介工作;負責統籌全區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工作。
(九)負責指導服務全區金融業發展,提出改善我區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金融改革創新工作。
(十)加強與轄區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聯系服務工作;協助省、市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管理;依照權限和有關規定承擔金融監管有關工作。
(十一)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區重大項目、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推動、服務區內企業上市、掛牌等工作。
(十二)協助和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防范、處置、化解金融風險,依法組織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