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教育系統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比選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確保采購活動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高質高效實施,保障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的正常工作運行,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采購人)擬向社會公開采購教育系統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本項目通過比選的方式確定一家服務優質高效的供應商,歡迎符合要求的公司參加本次比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項目采購內容及預算
二、總體要求
(一)供應商應對所有的采購內容進行報價,不允許只對部分內容進行報價。
(二)供應商應理解采購人不一定接受最低報價。
三、采購需求
(一)最高限價。
人民幣50萬元(重要提示:請報價人充分考慮服務期內物價水平及人員薪金的調整因素。服務期內,本項目服務費不作調整)。
(二)采購范圍。
1.采購內容。
確定1家成交供應商,為采購人提供花都區教育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2.服務期限及服務方式要求。
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履行期限一年。服務方式要求:服務商自行承擔為完成本項目服務內容所需要的廣州市內交通費、誤餐費等各項雜費;報價包含所有稅費。
3.服務地點。
采購人指定地點。
4.主要服務內容。
(1)參與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意見及決策實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社會問題,進行研究、討論、評估并提出書面意見。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論證,并提供法律意見;
(2)為采購人起草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和建議;
(3)參與洽談、簽約的重大項目的談判,并代教育行政部門草擬、修改、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
(4)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對學校管理人員、學生進行法律培訓,提高領導干部、學生法律意識,根據教育局工作安排,每年不少于80場次,不多于100場次;
(5)參與處理化解群體性事件、突發性重大社會矛盾糾紛,并承擔相關法律解釋、提供類似案例參考、給予調解方案(措施)法律意見等任務;
(6)由律師事務所派出兩名具有律師專業資格和相對豐富工作經驗(3年律師工作經驗)的專業律師駐點教育局辦公,為全區教育系統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7)在合同期限內的法定工作日均需要提供駐場服務。工作日上班時間與采購人的日常辦公時間一致。若需要更換成員時,成交人應指派有相同資質和經驗的律師,并獲得采購人的書面同意,未經采購人同意更換成員的,每次罰款五萬元。采購人認為所指派律師不能勝任工作要求,采購人有權要求成交人限期更換。如成交人不予調換,采購人可解除服務合同;
(8)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案件,涉及金額0元至10000元的,免費代理;涉及金額10000元以上的,每年免費代理案件20件(如同一案件有一審、二審的,按案件計數);超出部分案件另行協商收費,收費參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粵價[2006]298號,不高于計費區間最低標準的30%。
(9)花都區教育系統轄下其他學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意見建議的法律事務。
5.對律師事務所的具體要求。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省市相關規定,為采購人提供法律服務;
(2)提供優秀的服務團隊,駐點律師具有律師專業資格,三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能解答日常法律咨詢問題,并保持該團隊的高度穩定;
(3)嚴格按照采購人對時間、內容、方式和人員配備等方面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
(4)保證律師對工作勤勉盡職,努力維護采購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服務質量高于律師行業公認的通常標準;
(5)對因工作需要從采購人獲得的信息或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達到特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6)在為采購人提供常年法律服務期間,不代理他人參加有利益沖突的訴訟、仲裁活動或非訴訟法律事務;
(7)若在處理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存在過錯而導致采購人遭受損失的,成交人將依法予以賠償;
(8)按照法律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法律服務費。
(9)解答采購人日常法律咨詢。律師的手機應當24小時保持開通狀態。必要的時候,還需要親自上門進行解答。
(10)協助采購人起草、審查、修改各類法律文件、規范文書等。學校的各類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協議,小到規章制度乃至對學生及其家長的告知書,只要涉及自身和他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律師應當事先進行審查、把關,避免留下法律漏洞,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11)就專門事項開展律師盡職調查。當學校需要對外開展重大業務(比如合作辦學等),律師需要對(交易方)的主體資質、信用、債權債務等狀況進行專門的法律調查,了解合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12)就專門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對學校參與的一些重大事項,校方可以讓律師進行法律論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通過法律意見書,學校可以充分認識到潛在的各種法律風險以及需要關注的法律要點,并據此作出理性的抉擇。
(13)參與重大事務談判。在重大事務談判的場合,律師在場及時解答當事人的法律困惑,對談判雙方提出的交易方案進行合規性把關,為談判雙方設計出合規、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模式。
(14)代表學校對外發布律師聲明、律師函。當學校遭受外界的誤解或毀謗而可能導致聲譽受損時,代表學校對外發布有理有據、義正辭嚴的律師聲明或律師函。
(15)對教職工、學生開展普法教育。根據形勢需要和學校的要求隨時對師生開展靈活多樣的專題法制教育(每學期)。
(16)參與全系統教職工(含臨聘人員)的勞動人事糾紛以及學生的違紀處理工作。
(17)配合做好教育系統信訪工作和矛盾糾紛處理工作。為花都區教育局辦理的各類信訪事項、矛盾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參與重大復雜信訪案件、信訪積案、信訪復查復核事項的化解并提供法律意見和處理建議。
(18)在仲裁、訴訟案件中作為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
(19)其他學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意見建議的法律事務。
6.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
雙方簽訂合同后十個工作日內預付合同總價30%,成交人在完成一年期限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價50%,剩余20%經教育局考評合格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付清。
四、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或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材料);須是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持有年檢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律師所事務所或其分支機構。
(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2022年或2023年財務狀況報告復印件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材料復印件;
3.近半年任意一個月的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納稅憑證)復印件,如依法免稅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
4.近半年任意一個月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繳費憑證)復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的書面聲明;
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
(四)服務商需具備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http://gdgpo.czt.gd.gov.cn/)法律服務定點采購入庫服務商資格,提供截圖證明。(本項目采購人與成交人將在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按法律服務項目定點采購議價方式成交并簽訂合同。)
(五)其他資格條件: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五、響應文件
(一)有意參加本次比選的供應商,請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18:00前向我單位提交紙質比選響應文件(注:現場提交資料,不接收快遞)。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公益路33號區政府綜合大樓6樓辦公點),聯系人:石冬 ;聯系電話:020-36889019。
(二)參加比選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密封,響應文件應包括下列部分:
1.資格審查文件(供應商符合“四、供應商資格”的證明材料);
2.服務方案;
3.報價(注:報價包括完成本項目工作所需市內交通費、誤餐費等各項雜費以及稅費服務。)
注:參加比選供應商應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公章,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復印件。供應商須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若有隱瞞或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將被視為無效報價。
六、評審辦法
(一)資格審查。
我單位組成比選小組,按照公告要求對參與比選的供應商提交有關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二)綜合評審。
比選小組根據《評分方法》(附件)的評分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比較與評價,匯總每個供應商的得分(評審總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則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按評審最終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排名第一的供應商成為成交供應商。
附件:評分方法
七、其他事項
如對本次采購有疑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
廣州市花都區教育綜合治理安全保衛中心(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葉榕街7號)
聯系人:黃老師
聯系方式:36898892
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