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關于印發《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粵統規〔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統計局,省統計局各處(室、中心),各市、縣(市、區)國家調查隊,總隊各處(室):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國統字〔2022〕117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廣東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制定了《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廣東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
2024年8月19日
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法職責,規范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在本省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裁量基準。
《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及《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作為本裁量基準附件,是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統計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綜合考慮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作出統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統計機構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原則。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理裁量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公正客觀;
(三)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五條 統計機構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從重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統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統計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應當按照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及違法情形,對照本裁量基準附件《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確定。
第七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屬于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除外: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二)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受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當事人提出明確指認且干預違法事實被查實;
(三)主動反映違法行為和問題線索;
(四)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
(五)配合統計執法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適用,應當按照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及違法情形,對照裁量基準附件《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確定。
第八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大;
(二)統計指標出現長時間、大范圍差錯,且均達到應予行政處罰標準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一)受到統計上行政處罰的;
(二)已達到統計上行政處罰標準,但按照有關規定免予處罰的;
(三)統計指標“違法數額”與“應報數”的比率達到5%以上,10%以下的。
第十一條 本裁量基準中的“違法數額”是指調查對象違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之間差額的絕對值,“應報數”是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報送的統計指標數值;“差錯率”是指統計指標“違法數額”與“應報數”的比率。
第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除最高一檔處罰包括本數外,其余均不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在本行政區域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原則上應直接適用本裁量基準。如不能直接適用,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有關基準不能超出本裁量基準的階次或者幅度。
第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及附件由廣東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及附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統計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2019年版)(粵統規〔2019〕1號)及《廣東省統計局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2022年版)(粵統規〔2022〕1號)、《廣東國家調查隊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內部試行)》(粵調字〔2019〕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