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舉報指南
一、哪些事項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受理范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訴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哪些事項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
1、依法已經、正在、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2、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
3、僅列舉出違紀、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名稱,無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規定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四、什么是實名舉報?如何反饋?
2019年6月修訂施行的《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工作辦法(試行)》,對實名舉報作出如下規定:
1、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聯系電話,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或監察對象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行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與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或附上證件復印件)等。
2、紀檢監察機關對屬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實名舉報決定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向舉報人作出受理告知(聯名舉報的告知1名聯系人)。對受理告知后重復舉報的,不再告知。
3、實名舉報事項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按照“誰承辦、誰答復”的原則,由受理機關的承辦部門在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當面向舉報人反饋;不適合當面反饋的,可電話反饋。
五、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什么原則受理信訪舉報?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受理群眾信訪舉報。
1、省紀委監委主要受理:反映廳級黨員干部、縣(市、區)委書記等省管干部及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
2、地級以上市紀委監委主要受理:反映市管處級黨員干部及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
3、縣(市、區)紀委監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級、一般黨員干部及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
4、鎮、街道紀(工)委主要受理:反映鎮(街)一般干部和村(居)黨員及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
5、省、市、縣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主要受理:反映駐在單位(或綜合監督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黨員干部及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