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799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61912494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申請人在迎賓大道行政學院路段第二車道正常行駛,進入第一車道(直行)。申請人撥打12345詢問交警部門得到回復:“該路段所設的半圓實線,實質是為了讓直行車道的掉頭位置,避免多輛車同時掉頭、另掉頭車輛能按規定行駛。申請人只是正常行駛,并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另外該掉頭車道亦可直行,所以直行屬于正常行駛。申請人當時并沒有壓線掉頭,只是正常進入第一條直行車道。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4年11月05日07時32分許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D2XXXX號牌新能源小型汽車,在通過花都區秀全街道迎賓大道行政學院路口(東往西)時,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
該車駕駛員也是復議申請人陳某于2024年11月19日在網上交管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定陳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陳某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分。
關于申請人反映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回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當時屬于正常行駛,并沒有壓線掉頭,只是正常進入第一條直行車道。
經核查,當時涉事粵AD2XXXX號牌新能源小型汽車沿花都區迎賓大道北側路面由東往西行駛至行政學院掉頭位置時,從迎賓大道北側路面由南往北數起第二條機動車道變道行駛至由南往北數起第一條機動車道,過程中車輛壓掉頭位置導流線,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接受處罰。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461912494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05日07時32分許,一輛懸掛粵AD2XXXX號牌新能源小型汽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通過花都區秀全街道迎賓大道行政學院路口(以下簡稱“涉案路段”)時,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
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到網上交管系統接受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等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記1分。申請人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涉案車輛沿花都區迎賓大道北側路面由東往西行駛至行政學院掉頭位置時,從迎賓大道北側路面由南往北數起第二條機動車道變道至第一條機動車道過程中,車輛壓掉頭位置導流線行駛。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視聽資料、違法視頻截圖、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之規定,涉案路段行政學院掉頭位置施劃了掉頭導流線,主要用于引導車輛安全掉頭,車輛必須按限定的路線行駛,導流線屬于禁止標線,車輛不得壓線或越線行駛。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涉案路段變道行駛過程中,車輛壓掉頭位置導流線,實施了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行為,對此有拍攝的視頻為證,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61912494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