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89號
申請人:盧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城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城東)不立告字〔2025〕310878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該案件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已充分證實造謠,并多次補充證據證實對方在造謠,長期對申請人侮辱謾罵。申請人已向警方說明申請人可能因此損失5萬元以上金額,但警方仍以申請人無法證明對方對申請人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因此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即使申請人無法提供因對方造謠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對方行為包括造謠、詆毀及長時間騷擾,已充分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罰款。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4年12月11日申請人盧某某報警稱因與他人設計模型燈組發生糾紛,后被對方在網絡上詆毀污蔑,導致聲譽受損及經濟損失,并向被申請人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淘寶購買記錄以及抖音評論截圖。經查,2024年3月“小白”委托申請人設計模型燈組,但最終未在申請人處生產,后“小白”提出補償申請人合理的設計費用,而申請人則要求“小白”支付2萬元作為設計費,雙方因此產生糾紛。2024年12月11日,“小白”針對此次糾紛在抖音號“某某模型”發布視頻表達自己的意見,并在評論區發表“寫合同了必須給2W不給就是廠家不對,廠家只是打版,背包設計廠商設計的,就找他加燈你覺得價格合適,老板做貨也還了一價格為什么他不同意?同意大家做了貨前面的就全免了啊”以及“最后脫離了打板費開出天價設計費,并且老板親自求做貨也沒答應只要天價設計的時候我就知道沒有聊下去的必要了兄弟”等言論。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和電子數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根據法發〔2023〕14號《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侮辱違法犯罪。”本案中,被申請人認為雙方因設計模型燈組發生糾紛,“小白”只是較為激烈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但并無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申請人,其行為不應當納入違反治安管理秩序范疇進行評價,而申請人的名譽及經濟損失應當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城東)不立告字〔2025〕310878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11日,申請人報案稱其與他人在設計模型燈組一事中發生糾紛,后被對方在網上詆毀、污蔑,導致其聲譽受損、經濟損失,被申請人民警接報后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詢問筆錄》,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他人委托其工作室設計、生產模型的燈組,其工作室設計樣品后交付給對方,但對方在第三方廠家生產,未經其工作室同意就上市銷售;對方曾提出補償,其合伙人周某某提出補償20000元,但對方未作出答復、補償并在抖音、bilibili平臺等網絡平臺詆毀、污蔑其工作室敲詐勒索,評論區出現詆毀言論,嚴重影響其工作室聲譽,造成經濟損失;對方將其工作室主要經營的“閑魚”平臺店鋪圖標及姓名公開發出,網上公開周某某個人身份賬號;對方發布污蔑、詆毀言論的時間是2024年12月11日13時許,抖音號名稱為小白模玩,暫無法提供bilibili賬號;其微信號是XXX,昵稱是XXX,對方微信號是XXX,昵稱是小白。
另查,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視頻、軟件截圖等材料,抖音平臺“某某模型”賬號曾發布視頻對涉案糾紛發表意見,在評論區發表了“寫合同了必須給2W,不給就是廠家不對,廠家只是打版,背包設計廠商設計的,就找他加燈你覺得價格合適,老板做貨也還了一價格為什么他不同意?同意大家做了貨前面的就全免了啊”以及“最后脫離了打板費開出天價設計費,并且老板親自求做貨也沒答應只要天價設計的時候我就知道沒有聊下去的必要了兄弟”“對方一開始啥都免費也不提及合同,目的想討好廠商以后可以為他高單價做鋪墊,48.2啥概念?他意思說他才是老板,利潤全在他那里,老板也要替他打工的意思。如果你不接受就用道德綁架你,事后開出天價2W補償(還要在沒有合同條件下)廠商為什么要接受?”等言論。
經調查,2025年2月4日,被申請人認為涉案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議申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投案。該不予立案告知書有被申請人經辦人員簽名,載明:“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已向盧某某宣讀,其拒絕簽名”。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陳述,其工作室名稱是XX,未注冊公司;涉案視頻已在各網絡平臺下架,污蔑、詆毀的內容是涉案視頻及評論區中的言論;被申請人超期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其他意見基本與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致。被申請人則表示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1日報警后,民警已口頭告知申請人涉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建議申請人向法院民事起訴;據了解,申請人曾到法院民事起訴,但法院未立案;申請人因法院未立案,遂于2025年2月4日再次報警反映涉案事項,被申請人查明后認為申請人本次報警是對口頭答復不滿意,故向申請人出具涉案不予立案告知書;被申請人其他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以上事實有受理報警登記表、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淘寶訂單截圖、視聽資料、言論截圖、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報案其工作室名譽權被侵害一案的轄區范圍內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調查處理申請人報案事項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參照法發〔2023〕14號《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侮辱違法犯罪。”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1日接到申請人的報案事項后,經調查核實后發現,申請人一方的工作室與他人就模型燈組設計生產事項產生糾紛,對方在網絡平臺以發布視頻、評論等方式對該糾紛發表意見。雖然對方涉案言論稍有偏激,但并非肆意謾罵、惡意詆毀,被申請人查明上述情況后,認為上述行為不應當納入違反治安管理秩序范疇進行評價,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并未違反上述規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2.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1日接到涉案報警事項,于2025年2月4日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給申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處理期限。被申請人主張其在2024年12月11日已告知申請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本府不予支持。鑒于涉案報警事項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被申請人已將涉案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本府對于上述超期問題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注意,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受案工作,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城東)不立告字〔2025〕310878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