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15號
申請人:鐘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獅府公開復〔2025〕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不存在”存疑。
被申請人稱因記載文件名稱和文號有誤,且未制作或獲取該通知書,但此前《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明確提及“并現(xiàn)場制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該表述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相關文件應存在。被申請人單方主張“不存在”,卻未充分舉證證明核查過程(如全面檢索內部檔案系統(tǒng)、業(yè)務流程記錄等證據(jù)),難以讓申請人信服該文件實際未制作或獲取。
二、關于《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不予公開的異議。
被申請人以該信息屬于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為由不予公開,但未說明該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開”的適用條件(如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后會妨礙執(zhí)法程序等)。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與自身權益相關,該通知書內容可能影響申請人對涉事地址相關事項的權利主張,被申請人簡單以“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為由不予公開,缺乏對不公開理由的具體闡釋和必要證據(jù)支撐,損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事實依據(jù)不足,法律適用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特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懇請復議機關依法審查,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不存在。
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申請人網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于2025年5月22日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于2025年5月22日提交補正材料。
申請人申請公開“文件名稱: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文號: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其他特征描述:獅嶺鎮(zhèn)綜合執(zhí)法三分隊于2024年10月24日制發(fā),涉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某某村某某街X號與X—1號”的信息。經核查,申請人提供的《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中提及的“并現(xiàn)場制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信息,是被申請人在回復中記載的文件名稱和文號有誤,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涉事地址,被申請人檢索到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
二、申請人鐘芬玲并非《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的行政相對人,與該行政行為不存在利害關系。
《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的行政相對人為“鐘某威”,內容為責令鐘某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內搬走非居民住宅性質的皮革加工廠,恢復居住用途”,申請人鐘某某并非該行政行為的當事人,與該行政行為亦不存在利害關系。
三、《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不予公開。
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并不存在,系被申請人在此前的《處理意見》中文件名稱記載有誤,申請人指向的文書可能為《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但申請人并非該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亦與該行政行為不存在利害關系,該文書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因此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對申請人不予公開該信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5日,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絡系統(tǒng)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編號為200395202505150001),要求被申請人通過郵寄紙質的方式向其公開文件名稱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文號為“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為“獅嶺鎮(zhèn)綜合執(zhí)法三分隊于2024年10月24日制發(fā),涉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某某村某某街X號與X—1號,現(xiàn)場圖片和正確文號添加在身份證明處。”的政府信息,并附上上述相關文件資料。被申請人于當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025年5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由于內容描述不夠具體明確,文號或有錯漏,其無法查找提供。要求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內容,包括提及該文號的相關文件、涉事地塊地址或位置、現(xiàn)場照片等。申請人于當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涉事地塊現(xiàn)場照片以及記載有該文號的文件(即獅府信函〔2024〕150號《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作為補正材料。
2025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獅府公開復〔2025〕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回復申請人“你申請公開的‘文件名稱: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文號: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其他特征描述:獅嶺鎮(zhèn)綜合執(zhí)法三分隊于2024年10月24日制發(fā),涉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某某村某某街X號與X—1號’的信息,經核查,你提供的《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中提及的‘并現(xiàn)場制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信息,是本單位記載的文件名稱和文號有誤,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另,根據(jù)你提供的涉事地址,本單位檢索到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可能為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因該信息屬于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8日將上述獅府公開復〔2025〕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通過EMS郵政快遞郵寄送達給申請人(單號:1390544432312),申請人于次日簽收該郵件。申請人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被申請人曾于2024年11月20日向招某某作出獅府信函〔2024〕150號《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該處理意見的內容載有“我鎮(zhèn)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您反映某某村某某街X號與X—1號房屋開設廠房的事項。經認真調查核實,我鎮(zhèn)作出答復如下:……二、處理情況。針對上述情況,我鎮(zhèn)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于2024年10月24日約談該址房屋相關負責人,并現(xiàn)場制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責令其限期自行整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招某某作出《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處理意見的信息更正說明》,明確告知招某某“我鎮(zhèn)于2024年11月20日答復您的《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獅府信函〔2024〕150號),其中關于第二點處理情況中的‘并現(xiàn)場制發(fā)《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存在文書名稱記載錯誤,正確的文書應為《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該更正說明已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EMS郵政快遞寄出。
另查,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供的檢索截圖,經被申請人在廣州市行政執(zhí)法辦案平臺檢索關鍵詞“獅府強拆告知 〔2024〕3041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均顯示申請人所需的信息不存在。
再查,被申請人提供了其在紙質行政執(zhí)法文書(格式文本)中記載有《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第一聯(lián):歸檔(白)}的照片,反映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行政相對人(受送達人)為鐘某威,涉事地址是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某某村某某街X號,該通知書的內容與獅府信函〔2024〕150號《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中的處理情況基本一致。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及其更正說明、身份證復印件、EMS郵寄截圖、系統(tǒng)搜索截圖等證據(jù)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和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之規(guī)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被申請人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具有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之規(guī)定,2025年5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025年5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5月22日補正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獅府強拆告知〔2024〕30414號)”的信息,經被申請人核查,上述信息的來源(即獅府信函〔2024〕150號《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存在記載錯誤的情況,被申請人已對該錯誤進行了書面的更正說明,且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供的檢索截圖,均顯示該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另經被申請人檢索查找,經更正后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獅綜調責〔2024〕30414號)系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到涉案地址進行現(xiàn)場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存在改變建筑物用途的違法行為,對鐘某威作出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該信息屬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決定不予公開,符合上述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綜上,被申請人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了涉案答復,事實清楚,內容合法,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理據(jù)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獅府公開復〔2025〕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