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83號
申請人:石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7871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當時申請人停車的位置沒有什么標識,也沒有看到不可以停車的牌子。申請人也在附近,當時被貼條時申請人就看到了,跑過去的時候已經被貼,就是在幾分鐘之內的事情。行車記錄儀有證據,已經上傳12123上面了。同時也是今年的首次違停,懇求上級領導撤銷。也就是說,這個貼條在申請人能看到的時候就被貼的。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5年7月12日2時23分許,執勤民警在花都區118省道路段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一輛號牌為粵RXXXX5的小型轎車停放在花都區118省道路段上,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該車停放的位置無施劃停車位,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執勤民警認定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現場拍照固定證據(見圖一),依法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
2025年7月28日,復議申請人石某某在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處理以上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石某某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申請人石某某處以200元罰款。
對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涉案路段現場未發現禁停標志。
經核查,涉事粵RXXXX5小型轎車停放在花都大道(花東市場路段)的機動車道上,嚴重影響車輛通行。另外,花都大道路段早已設置禁止停車標志。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7871826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2日2時23分許,執勤民警在花都區118省道路段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一輛號牌為粵RXXXX5的小型轎車停放在花都區118省道路段上,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該車停放的位置無施劃停車位,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執勤民警認定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通過拍照固定相關證據后當場留置送達編號為440114761261117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駕駛人及時接受違法處理。
2025年7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處理以上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1039),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507871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涉案路段豎立“嚴管路段”“違停抓拍”交通標志牌。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違停照片、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敝幎?,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钡诰攀龡l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钡谝话僖皇臈l:“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之規定,本案中,涉案路段為嚴管路段,禁止車輛停放。涉案車輛在涉案路段停放,停放位置無施劃停車位,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向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針對申請人反映停車時的位置沒有標識的問題,經查看執法照片,涉案路段豎立“嚴管路段”“違停抓拍”交通標志牌。針對申請人反映其當時在附近的問題,經查看現場執法視頻,執勤民警完成執法取證(拍照取證、貼告知單)時申請人并不在現場。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以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敝幎?,本案中,執勤民警發現申請人的涉案車輛違法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通過拍照固定證據并當場留置送達編號:440114761261117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被申請人經審核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7871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