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50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9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退回2850元。
申請人稱:
申請人沒有賭錢,只是從那里路過,申請人被處罰500元罰款,申請人表示不服。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7月7日,被申請人赤坭派出所接舉報稱赤坭鎮某某村有賭場,民警現場處警未發現舉報的情況。2025年7月21日,赤坭派出所民警根據前期舉報摸查,發現赤坭鎮某某村有人賭博,遂將現場參與賭博的申請人、朱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和羅某五人傳喚回執法辦案中心,并于當天行政立案調查。經調查,申請人拒不供認賭博的違法行為,稱自己剛好經過涼亭就被抓獲,但現場參與賭博的胡某某以及李某某均指認到申請人在現場以“開牌”的身份參與到“三公大吃小”的賭博當中,并且胡某某指認申請人經常賭博,上址的賭場亦是申請人告知其的。2025年7月21日,被申請人民警對申請人進行人身檢查,從申請人身上檢查出賭資人民幣2850元。另查明,2025年6月,申請人因賭博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物證和辨認筆錄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賭博的違法行為,賭資較大,屬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以及第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后,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收繳賭資二千八百五十元,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9204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7日17時18分許,被申請人民警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到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某某村執法,但未發現涉嫌參與賭博的群眾。2025年7月21日5時許,被申請人民警在花都區赤坭鎮某某村抓獲了涉嫌賭博的朱某英、申請人、胡某華、李某強及羅某共5人,并依法將現場涉嫌賭博人員傳喚至赤坭派出所接受調查處理。抓獲當日,被申請人赤坭派出所作出穗公花(赤坭)立告字〔2025〕316365號《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依法對上述申請人等人賭博一案進行立案處理。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結合涉案人員對現場、物證的指認情況,經被申請人詢問和組織辨認,申請人否認其于案發當日到涉案現場參與賭博,稱其僅系聽講有人在涉案現場賭博,遂打算到現場查看情況再向公安機關舉報,其來到現場后看到涼亭有十幾人圍著石桌,但不知道他們在玩什么,隨后聽到有人大叫“來了來了”,他們突然就逃跑,其看到有民警捉人,就轉身離開,但便衣民警在涼亭旁邊捉住其,說其涉嫌賭博。其表示對他們賭博的相關情況均不知情,其身上有285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了。胡某華承認其參與賭博,稱案發當日其與一名男性朋友來到涉案涼亭玩“三公大吃小”的撲克牌賭博,其將100元現金搭牌搭在了一個男子那里,還沒開牌就有民警來到現場執法,現場參與賭博的人員立即四處逃跑,后其與另外四人被民警抓獲,另外一些人則跑掉了。其表示認識申請人和張某,其與申請人曾于2025年6月16日在申請人經營的某某餐廳賭博時被抓獲,后申請人告訴其涉案涼亭是個賭場,其第一次去涉案涼亭賭博時申請人也在現場參與賭博。案發當日申請人和張某都坐在石凳上,是她們自己開牌的,已經下注了,但沒有留意她們下注多少。李某強亦承認其于案發當日在涉案涼亭以“三公大吃小”的玩法參與賭博,現場有7、8個人參與賭博,稱現場有4名參與賭博的人員也被抓獲了,其中一名穿花連衣裙的女子(經辨認為申請人),是她自己開牌的,每把下注50元或100元。朱某英、羅某均否認其參與賭博,其中朱某英稱其僅系過去涼亭看看,其系去那里買冬瓜;羅某稱其朋友“阿清”帶其到涉案涼亭看人以“三公大吃小”的玩法進行賭博,其系想去摸底,然后向公安機關舉報。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1日制作的《檢查筆錄》,當日5時許,民警在涉案涼亭抓獲了涉嫌賭博的申請人等人,并將上述人員帶回辦案中心接受調查。經對申請人進行人身檢查,民警在申請人身上起獲了賭資2850元。
再查,2025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參與賭博和為他人參與賭博提供條件并從中獲利,對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7282、3172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四日(合并執行八日)。
2025年7月2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法告知申請人其查明2025年7月21日5時許,申請人和他人一起在涉案涼亭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參與賭博。經查,申請人曾于2025年6月因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被行政拘留。因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賭博,被申請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收繳賭資二千八百五十元的行政處罰。因申請人拒絕在該告知筆錄上簽名捺印,被申請人民警依法向其宣讀并記錄在案。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9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收繳賭資二千八百五十元(朱某英、胡某華、李某強及羅某已另案處理)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依法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根據申請人現場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的唯一聯系方式“135……”,本府分別于2025年10月9日、10日、11日多次撥打上述手機號碼均無法接通,未能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無其他補充意見。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以及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對其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涉案涼亭參與賭博,被申請人起獲賭資2850元,賭資較大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以及第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以及《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七十八條關于“賭博”的理解與適用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一)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申請人依法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慮申請人曾在6個月內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依法應從重處罰,且申請人在涉案涼亭(公共場所)參與賭博,屬情節嚴重,最終在法定的幅度范圍內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雖拒不承認其參與賭博,稱其僅系路過,但經被申請人詢問和組織辨認,其他參與賭博的人員胡某華、李某強均指認申請人在涉案涼亭參與賭博,另有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身上檢查所得的賭資等證據為證,被申請人據此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要求被申請人向其退還已收繳的賭資,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9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