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88號
申請人:馮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新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號碼為178……的電話內容是告知申請人的寬帶即將過期,需要重新繳費才能繼續使用。由于申請人從事電器維修行業需要網絡,就同意辦理手續。對方稱移動工作人員前來辦理,于2025年8月22日16時30分來了一個戴著中國移動工作證的男子。申請人問他申請人的寬帶是什么時候過期的,他通過查詢信息后告訴申請人是8月23日過期。于是申請人就開始辦理手續,對方拿出收款碼要求申請人支付1740元費用,剛好申請人的鄰居提醒申請人套餐是終身免費,于是申請人就報警求助,該男子聽到報警后就要逃跑,申請人拉住對方,直至被申請人民警來現場將其帶走。
該男子佩戴中國移動工作證,中國移動公司人員告知申請人沒有委派相關人員辦理手續。該男子在與申請人見面期間,其溝通的內容都是告知申請人寬帶過期,詐騙目的明顯。該男子出示收款碼向申請人收款的動機明顯,利用虛構事實實行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屬于詐騙罪。附上現場監控視頻3分44秒。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8月21日下午,一名自稱是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致電申請人馮某某稱為其寬帶辦理相關業務。8月22日16時許,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員工陳某某到申請人家中為申請人辦理寬帶業務。業務內容是預存1740元話費,每月的寬帶套餐升級并贈送手機一部。申請人認為陳某某的工作證簡陋并且申請人的電話號碼綁定的寬帶是終身免費,于是報警稱陳某某涉嫌詐騙。經核實,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與移動公司簽訂了《廣州移動社會渠道網點通用授權業務合作協議(2025年V2版)》,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經理陳某烽指派業務員陳某某前往花都區大華村大湖莊70號七巷8號給申請人辦理套餐。另外,陳某烽和陳某某均是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員工并簽訂勞務合同。被申請人認為該事件屬于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陳某某的陳述和申辯、書證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被申請人認為陳某某代表真實存在的、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中國移動公司,承諾提供的“寬帶服務”也是真實存在的商品,即使業務員陳某某在介紹寬帶服務時可能存在不實宣傳、解釋不清的行為,但與詐騙中的虛構事實有本質區別。申請人與業務員陳某某的糾紛屬于電信服務合同糾紛,申請人報稱的內容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22日16時許,申請人馮某某報案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紫薇路某某店內被自稱是中國移動寬帶業務的工作人員詐騙。同日,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詳細陳述其被詐騙的具體經過,稱8月21日15時許自稱是中國移動工作人員打電話告知其寬帶到期,需重新續費才能正常使用,其表示同意繼續續費。次日16時許一名男性業務員來到其上址店內為其辦理續費業務,稱其寬帶23日到期,要求其掃碼支付1740元費用。該名男子攜帶的工作證很簡陋,沒有鋼印。期間因其鄰居提醒其原套餐是159元每月,享受終身寬帶免費,其遂沒有向對方支付費用,認為對方詐騙其,馬上報警處理,并將門鎖上,防止對方逃跑。其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追究對方詐騙、泄露公民信息的法律責任,要求被申請人查詢對方在近一年詐騙他人的行為情況,保留追償其損失的民事權利。
2025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對業務員陳某某進行詢問調查。陳某某稱其系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北京路第二分公司的業務員,案發當日16時許,其根據公司陳經理的工作安排,來到上址給客戶辦理套餐。該套餐叫預存版大金幣業務,通話時長和流量均比原套餐有所增加,贈送免費寬帶,套餐內容是每月159元升檔為199元,時間為3年,升檔后送xiaomi 14R手機。另外,其向客戶收費1740元是指客戶需要預存1740元才能辦理上述套餐,預存1740元,分三年返還到話費,每個月約返還49元。辦理期間該名客戶懷疑其身份,其當時將工牌給對方看,但對方不信,反而將門反鎖并報警,不讓其離開。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其與陳某烽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工作證、公司派單APP截圖、《5G金幣類優惠購機活動通用協議V4》等證據為證。
2025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對經理陳某烽進行詢問調查。陳某烽稱其系根據公司的業務員的通知,派陳某某上門給客戶辦理套餐(5G優惠購機套餐,內容和陳某某陳述的基本一致)。其公司有和中國移動簽訂業務辦理協議,但因陳某某對業務理解出現誤差,業務知識不熟,表達方式不完善,才會對客戶稱對方的寬帶已到期,導致雙方在辦理套餐期間產生誤會。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廣州移動社會渠道網點通用授權業務合作協議》《勞務合同》《5G優惠購機告知書》等證據為證。
經查,根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的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內容(時間段為2025年8月22日16:32至17:00),畫面清晰反映了申請人與業務員陳某某溝通辦理套餐的過程,期間申請人咨詢陳某某其寬帶是否下個月過期并要求確認清楚該問題,否則其不需要辦理。陳某某回復稱:“我這里查詢不到,業務那邊有電腦可以查……我讓那邊給你回個電話……”“后臺那邊說是23號(過期)”。在雙方溝通辦理套餐的過程中,陳某某告知申請人要交費1740元,管3年,有手機、電磁鍋贈送等。隨后申請人在查看陳某某的工作證后,表示質疑,并鎖門阻止陳某某離開其店鋪。申請人認為陳某某詐騙,遂打電話報警,并致電中國移動,希望協助查處。期間陳某某向申請人解釋稱其昨日并沒有打電話給申請人,是業務那邊聯系的,其系公司派單才過來負責辦手續的,其寬帶過期的問題其本人無法查詢,是業務(后臺)那邊查的。16:58左右,民警到達現場協調處理。
2025年8月22日,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為申請人于2025年8月22日報稱的報案事項(申請人被詐騙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遂向申請人作出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議申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投案。該告知書“報案人”一欄處簽署有“馮某某”以及當天日期。申請人對該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依法通過電話的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其中,申請人的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基本一致,主要認為對方虛構其寬帶到期的事實,要求其支付1740元費用,明顯屬于詐騙的違法行為,已向公安機關提交案發當日的監控視頻。其認為被申請人應該調查對方詐騙他人的次數,依法處理對方,避免有其他群眾上當受騙。被申請人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并無補充意見。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工作證照片、公司派單APP截圖協議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勞務合同、5G優惠購機告知書、廣州移動社會渠道網點通用授權業務合作協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電話錄音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報稱其被詐騙一案的本轄區范圍內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調查處理申請人報案事項的職責。
本案中,案發當日16時許,負責辦理寬帶套餐業務的業務員陳某某根據公司工作安排,來到申請人店內為申請人辦理套餐,告知申請人,經業務后臺查詢,申請人的寬帶到期,需續費寬帶,并拿出收款碼要求申請人支付1740元。因申請人的原套餐是每月159元,享受終身寬帶免費,申請人認為對方詐騙其,遂報警處理,要求被申請人對對方進行立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詐騙一般是指違法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其財產。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人于當日及時進行登記,經調查核實后,綜合在案證據,查明陳某某和陳某烽是廣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該公司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協議,有權向客戶宣傳、辦理授權范圍內的相關業務,陳某某要求申請人支付1740元的套餐是真實存在的通訊服務。辦理套餐期間,業務員陳某某向申請人推廣套餐時表述經業務后臺查詢寬帶到期需續期的內容,雖然與客觀事實不符,但其沒有騙取和占有申請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前引條款規定的詐騙行為。申請人與業務員陳某某之間的糾紛,應屬于民事領域電信服務糾紛范疇。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于當日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合法有據。
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立告字〔2025〕317492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