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91號
申請人:梁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核定養老金。
申請人稱:
申請人補交二十年的社保費,為何第一個月收到養老金為1247.16元。廣州市最低社保養老金為2500元左右,請相關部門重新核算。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認定事實清楚。
申請人梁某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被申請人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審核申報表、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戶口本、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等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當場受理其申請。
經核定,申請人累計繳費年限合計240個月,于2025年7月補繳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計166個月的繳費,到賬時間為2025年7月7日。由于申請人于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時段繳費類型為補收核定(屬于應參未參),根據粵府〔2006〕96號文附件2第二大點第4小點的規定,該時段繳費指數的計算采用了補繳時上年度即2023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9167的數值。
根據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經審核后于2025年7月18日辦結此業務,系統生成《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核定退休時間為2025年7月,2025年8月開始領取退休金,目前退休金為1247.16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請人已告知申請人核定情況,申請人已于2025年8月25日領取該核定表。
二、申請人主訴實際上是認為《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所核定的實際繳費指數和過低,導致退休金過低。但被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是符合社保政策的,是計算正確的。
《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附件2中第二大點第4小點規定,“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者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政策,由于申請人于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時段繳費類型為補收核定(屬于應參未參),該時段繳費指數的計算采用了補繳時上年度即2023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9167的數值。故申請人補繳時段實際繳費指數計算過程如下:
199808-199906:實際繳費指數=575÷9167=0.0627
199907-200006:實際繳費指數=632÷9167=0.0689
200007-200008:實際繳費指數=665÷9167=0.0725
200401-200406:實際繳費指數=754÷9167=0.0823
200407-200506:實際繳費指數=892÷9167=0.0973
200507-200606:實際繳費指數=1118÷9167=0.122
200607-200706:實際繳費指數=1118÷9167=0.122
200707-200806:實際繳費指數=1309÷9167=0.1428
200807-200906:實際繳費指數=1472÷9167=0.1606
200907-201006:實際繳費指數=1472÷9167=0.1606
201007-201102:實際繳費指數=1655÷9167=0.1805
201103-201106:實際繳費指數=1818÷9167=0.1983
201107-201206:實際繳費指數=2018÷9167=0.2201
201207-201306:實際繳費指數=2258÷9167=0.2463
201307-201312:實際繳費指數=2529÷9167=0.2759
201401-201412:實際繳費指數=2139÷9167=0.2333
201501-201509:實際繳費指數=2408÷9167=0.2627
綜上,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對其養老待遇計發正確,不存在錯誤的情形,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4日,申請人梁某某向被申請人申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身份證復印件、廣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戶口簿復印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含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申請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等資料。
經查,被申請人經查詢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申請人于2025年7月補繳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計166個月的繳費。
《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顯示,申請人自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在廣州市參保,實際繳費年限合計為240個月。
另查,通過查詢廣東統計信息網官方網站關于廣東統計年鑒2024年第四編就業和工資之4-9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年平均工資的相關情況,可見2014至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廣東省集中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門戶系統生成及調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338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0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18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19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6756元。……請各市以2019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限(上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1年7月22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2號)載明:“根據省統計部門有關從業人員人數和從業人員工資的統計數據計算,2020年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7647元。……請各市以2020年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基數上下限(上下限精確到元位)。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于2024年12月3日發布的《關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4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4〕33 號)載明:“據統計,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9167元。……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7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基本養老金核定表》(流水號:442507183509925823,以下簡稱涉案核定表),核定申請人基金養老金1247.16元/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自2025年8月開始。申請人對涉案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5年10月13日,本府對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申請人稱其于2025年7月7日補繳了1998年至2015年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用,且公司自2015年開始都為其逐月繳納基本養老金保險,但之后核定的基本養老金費用卻只有1200元左右,其認為并不合理。
2025年10月29日,本府對被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被申請人稱無相關意見補充。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廣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戶口簿復印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歷史信息(含特殊工種工作經歷)審核申報表》、申請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廣東統計年鑒2024年第四編就業和工資之4-9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年平均工資的相關情況、《關于公布2019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18號)《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2號)《關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4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4〕33 號)《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核定表的實際繳費指數和的計算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附件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第二大點第(四)點、第(五)點:“二、新辦法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7月補繳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用,該補繳部分實際繳費指數和的計算過程如下:
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575÷9167)×11=0.6897;
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632÷9167)×12=0.8268;
2000年7月至2000年8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665÷9167)×2=0.145;
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754÷9167)×6=0.4938;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892÷9167)×12=1.1676;
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118÷9167)×24=2.928;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309÷9167)×12=1.7136;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472÷9167)×24=3.8544;
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655÷9167)×8=1.444;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1818÷9167)×4=0.7932;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018÷9167)×12=2.6412;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258÷9167)×12=2.9556;
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529÷9167)×6=1.655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139÷9167)×12=2.7996;
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9167)×9=2.3643。
申請人自2015年10月起逐月繳費至2021年11月,這部分的實際繳費指數和的計算過程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4986)×9=4.347;
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408÷5525)×3=1.3074;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5525)×9=4.734;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2906÷6071)×6=2.8722;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170÷6071)×6=3.1332;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469÷6668)×12=6.2424;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7486)×6=3.048;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338)×6=3.6;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3803÷6756)×12=6.7548;
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和為(4588÷7647)×5=3。
以上指數和相加得出的實際繳費指數和(E)為65.5112,與涉案核定表所示一致。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之規定,廣東省省內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按照上述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從申請人的參保情況來看,申請人于2025年7月補繳了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2004年1月至2015年9月共計166個月的繳費,2015年10月起逐月繳費至2021年11月共計74個月,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申請人累計繳費年限為240個月,并根據粵府〔2006〕96號文的相關標準核定申請人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額為1247.16元,合法有據。
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被申請人提出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申請,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涉案核定表,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核定表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核算,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