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836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89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因為被朋友詐騙了錢,申請人與母親胡某某,于2025年6月18日去花東派出所咨詢,沒有做筆錄;于2025年6月19日去花東做筆錄;于2025年6月21日去花東派出所立案,當時立案是對對方進行刑事立案;于2025年6月21日21:09,收到蘭所致電告知“若有人聯系需要話派出所好,并說好話”;于6月26日打通對方電話,通知派出所去抓人,抓回來后對姓陳的進行審訊,2025年7月5日對方取保候審,口頭承諾10天內歸還全款,2025年7月10日沒還款;于2025年7月13日再去派出所請求凌警官協助打電話給對方,對方才還回一萬元。2025年7月14日22:18,李小燊、宇哥民警再次協助申請人打電話,對方歸還兩萬,2025年7月15日早上06:26對方再還4440元,2025年7月19日13:00對方歸還一萬(但因過期沒有接收)。申請人與母親因多次撥打110,后被花東派出所傳喚拘留。2025年7月20日早上05:01對方歸還一萬(但因過期沒有接收),申請人與母親因多次撥打110被花東派出所傳喚拘留。2025年7月20日13:11對方再轉一萬,申請人于2025年7月21日10:38簽收。2025年7月20日14:33對方再轉兩萬,申請人于2025年7月21日10:38簽收。2025年7月21日05:03對方轉賬一萬,申請人同樣于2025年7月21日10:38簽收,直至對方已將全部詐騙案件款項歸還(詐騙的款項由張某警官拿回四萬元)。2025年7月15日16:00-17:00之間申請人與母親在花東派出所找陳某某018***,讓其叫蘭所出來,對方不予理會。申請人與母親在前臺見蘭所從監控室出來,叫他沒有理會。申請人與母親在7月15日17:38、17:42在派出所門口致電110,蘭所出來詢問“怎么啦”,申請人與母親表示前面沒有理會,所以沒有理會蘭所。最后李某燊出警回來在門口溝通并邀請申請人與母親進入所內喝茶吃飯,之前每次溝通都是李某燊溝通態度好。7月15日21:20申請人致電110約派出所到花東政府門口天橋約談,出警后兩位民警在溝通和站在一起加起來時間30分鐘左右,民警就在警車坐,對申請人與母親不尊重。申請人在2025年7月16日再致電110,致電時間凌晨01:53、01:59、02:05、02:18,但在7月18日02:18-02:20之間申請人與母親在花東政府門口被拘留,原因是擾亂單位秩序,多次撥打110。當時在政府門口抓申請人與母親時,申請人已告知民警手受傷但還是被民警(工號不清楚,可以認人)大力抓,導致申請人的手嚴重痛,蘭所問申請人為什么針對派出所。請問申請人與母親針對派出所什么問題?申請人與母親表示被詐騙的錢已經拿回,無再致電110,蘭所告知申請人與母親針對對方隱瞞真相,其需要了解隱瞞什么真相?手機一直給派出所看了加起來有7~8天左右,這樣還看不到?
蘭所將申請人與母親帶到派出所后,申請人與母親表示需要找律師,蘭所告知不能聯系,7月16日將申請人與母親帶到拘留所,陳某宇018***在錄口供時大罵申請人與母親,并表示詐騙不關公安事,應向法院起訴,看申請人可憐才處理。申請人與母親表示不滿意,在拘留室期間申請人讓陳某宇018***打電話給姑媽煮飯給申請人的弟弟吃,警號018***的民警陳某宇對申請人的弟弟進行侮辱,侮辱申請人的弟弟是智障人士。是否按陳某宇018***這樣說可以做什么都不違法?申請人表示為何多次致電110,因派出所內民警讓申請人與母親去天橋打110直到天亮才回去。申請人的母親從來沒有致電110,但是申請人的母親同時被拘留,覺得不合理。7月5日對方被取保候審,在7月5日10:06-10:08申請人致電蘭所詢問為什么釋放對方,被告知是檢察院釋放。7月10日申請人與母親前去花都蘭花路檢察院被告知沒有收到該案件,并表示有監控,需要向公安了解。申請人與母親認為蘭所誤導申請人去人民檢察院浪費時間,表示有一天晚上不記得那一天,申請人與母親在天橋坐到凌晨4點,有民警(不記得工號)表示申請人與母親要跳橋喝完水再跳。7月16日申請人在拘留所聽到不知道民警還是輔警說:“胡某某,這里不是收賬公司。”
2025年11月7日,申請人及其母親現場提交以下補充意見:
7月16日到拘留所,警員陳某宇018***在錄口供時對申請人大罵,在拘留室期間申請人讓警員陳某宇018***打電話給姑媽煮飯給申請人的弟弟吃,警員陳某宇018***對申請人的弟弟進行侮辱,說申請人的弟弟是智障人士。
兩次刑事案件為什么可以同時取保候審的,出來幾個月一點事情都沒有,案件到那個環節?雖然申請人是經常打電話報警,如果民警能處理得好,需要一直打電話嗎?也是被申請人民警誘導申請人母女二人去的。這些派出所都有監控的,然后在看守所打電話交代申請人的弟弟去親戚家里吃飯那肯定是有原因的(腸胃不好不能吃外賣),就這樣為什么隨便罵人是智障人士,自己都不會煮飯嗎?
2025年10月1日收到被申請人事項回復說依法辦理的案件,收到辦理回復那為什么申請人寫了16個問題給派出所和被申請人,為什么一個都沒有解釋清楚,還有上面文字那么多問題一個回復都沒有,老百姓去哪里維權?老百姓的活路在那里?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7月15日21時許,申請人報警稱民警未對其案件跟進處理,要求花東派出所繼續跟進案件。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接110指示后到現場處警,向申請人耐心解釋案件情況并警告申請人若再重復報警則涉嫌擾亂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秩序。申請人無視民警警告,使用手機不斷撥打110報警電話。直到2025年7月16日,花東派出所民警在再次處警過程中將申請人傳喚至執法辦案中心調查。經調查,申請人對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2025年6月21日,申請人到花東派出所報稱被人以找工作為由詐騙八萬元。2025年6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被詐騙案刑事立案偵查。2025年7月5日,申請人獲悉詐騙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為追回被詐款項,申請人在明知案件偵辦工作持續開展、民警盡力追贓挽損、多次重復報警將會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的情況下,仍然多次以對案件辦理進度不滿意為由撥打110報警電話逼迫花東派出所加快追贓進度。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16日,申請人共使用電話以相同事由重復報警達64次。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書證和電子數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申請人的報警事項已得到解決,其通過重復報警64次以逼迫花東派出所加快追贓進度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在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后,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東)行罰決字〔2025〕318977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16日,被申請人制作穗公花(花東)立案字〔2025〕310639號《行政案件立案登記書》,載明其單位于2025年7月16日02時19分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案件,其中,“簡要案情或報案記錄以及有無接收證據”一處登記內容為“2025年7月15日21時許,我所民警接到王某某等人報警稱民警未對給其跟進處理案件,要求花東派出所跟進處理。我所民警到場后,耐心對王某某、胡某某解釋案件情況并警告王某某等人重復撥打110涉嫌擾亂110接警臺秩序,但王某某等二人不聽解釋也不愿到花東派出所,王某某等二人明確表示民警一旦離開便重復撥打110。后于2025年7月16日凌晨2時許,我所民警在陪王某某等人過程中發現王某某二人駕駛電動車離開后,便駕車駛離報警地點。隨后不到十分鐘,王某某等二人便返回現場并再次報警。我所民警再次到場,對其進行解釋工作并警告不能再隨便撥打110后,王某某便當著民警面再次撥打110。后我所民警將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的王某某、胡某某口頭傳喚至花都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調查。”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詢問筆錄》,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及其母親胡某某均承認其二人因得知此前以幫助申請人找工作為由詐騙了其家人約八萬元的陳某某已被釋放(實為取保候審),其二人想盡快追回欠款,遂在2025年7月份至被抓獲期間多次使用電話號碼“150……”撥打110報警電話。另外,胡某某稱從7月5日至16日,大約使用打了差不多60次的110報警電話。7月16日2時許,其和申請人到花東鎮政府旁的天橋處,當時其和申請人多次打了110報警電話。其表示申請人使用上述電話號碼報警時,其均在現場,系其教申請人報警的。民警有當場向其解釋和警告,但其覺得太慢了,缺錢用,只有通過報警才能追回欠款。申請人稱2025年7月16日2時許,其當時在花東鎮政府天橋底下,當時其多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花東派出所領導帶隊到現場對其警告無用后,就將其抓獲。其表示2025年7月份至被抓獲期間每次撥打110報警時,其都和母親在一起,有時系其自己要報警,有時系其母親叫其報警的。派出所民警曾多次警告其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但其當時以為撥打110和派出所無關,以為隨便打都可以,110接警員也沒有和其說過多次無故撥打110是涉嫌違法的。另外其表示7月16日凌晨其和110說蘭所要打其,系其亂說的,蘭所并沒有說要打其。
另查,2025年7月16日,被申請人民警依法對申請人進行人身檢查,經檢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身上起獲一臺涉案手機。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電話號碼“150……”的共64個報警電話記錄登記內容,經申請人及胡某某指認,該二人承認2025年7月4日至7月16日,使用電話號碼“150……”撥打110報警電話的通話記錄確為64個,其中登記的報警內容主要為報警人不滿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在偵查其被詐騙一案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其被詐騙的款項尚未追回,其認為派出所不作為,未依法處理其被詐騙的案件,遂多次報警。
再查,2025年6月27日,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被詐騙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申請人并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
2025年7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法告知申請人,查明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間,申請人與母親胡某某在不聽民警解釋和警告下,多次重復撥打110接警電話擾亂110接警臺秩序。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擬對申請人進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89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已于2025年7月16日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捺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依法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聽取意見。2025年11月7日,申請人現場向本府提交書面補充意見(詳情見上文“申請人稱”內容)。被申請人則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基本一致,另補充陳述申請人的母親教唆申請人重復多次撥打110,申請人及其母親二人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具有情節較重的情形,遂對其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詢問筆錄、檢查筆錄、報警通話記錄截圖指認、報警記錄清單、立案決定書、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間,申請人因不滿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偵查其被詐騙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審,且其被詐騙的款項尚未追回,認為被申請人民警不作為,遂多次重復撥打110報警電話,經民警解釋、警告后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擾亂公安機關正常接處警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擾亂公安機關正常接處警工作秩序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慮申請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次數、危害后果等因素,認為申請人實施的上述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重,最終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若認為被申請人民警在辦案期間存在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被申請人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89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