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840號
申請人:宋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赤綜處字〔2025〕010260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赤綜處字〔2025〕010260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
申請人的兒子三兄弟于2024年在赤坭鎮集益村三社建了一幢5層的房屋,由于對新政策認識不夠深,建多了2層(報建3層)。由于本幢房屋系兄弟屋,報建時為了省點錢,只用了2個指標,還有1個指標沒用上。所以懇請復議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讓申請人的兒子三兄弟補辦多個指標,完善手續。希望重視,謝謝。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法建設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無法實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需要依法強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區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在鎮轄區范圍內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違法建設在街道轄區范圍內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按照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鎮一級人民政府,有權對轄區內涉嫌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故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9日,被申請人所屬執法部門根據線索到位于赤坭鎮XXX的房屋(簡稱“涉案房屋”)進行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得知,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穗規劃資源村建證〔2024〕XXX號),許可建設地上為3層,建筑高度為11米,基底面積為244平方米,建筑面積為560平方米的房屋。通過丈量,申請人現場建設了占地基底面積為265.86平方米,層高5層框架結構的房屋,超出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的占地基底面積、總建筑面積、層數等建設指標,涉嫌違法建設,執法部門遂對涉案房屋進行拍照取證、對申請人(由申請人的兒子黃某某代為處理)進行現場詢問,被申請人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申請人作出穗花赤綜普責〔2024〕01024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前自行整改(拆除超大部分,第四、五層)。該文書因申請人、黃某某均現場拒收,執法部門在集益村干部宋展鵬見證下采取留置送達。
2024年10月17日,執法部門要求申請人接受調查,因申請人書面委托其兒子黃某某全權處理,執法部門遂對黃某某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黃某某陳述:涉案房屋于2024年6月開始建設,實際建設占地面積為265.86平方米,層高為5層的框架結構,超出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和層數。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對申請人作出穗花赤綜普責〔2024〕01027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再次要求申請人在2024年11月17日前自行整改。該文書因申請人、黃某某均拒收,執法部門采取留置送達。
由于申請人在兩次責令自行改正的期限內均未進行自行改正,違法情況存續未消除,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16日作出穗花赤綜告字〔2025〕01026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責令申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后7日內自行拆除超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部分的建筑的處罰。當日,黃某某簽收了該文書。
2025年9月9日,因申請人未在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被申請人經集體討論后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后7日內自行拆除超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當日,黃某某簽收了該文書。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違法事實調查清楚,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要求。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內容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批準。”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本案中,因申請人建設了占地基底面積為265.86平方米,層高5層框架結構的房屋,超出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建設地上為3層,建筑高度為11米,基底面積為244平方米,建筑面積為560平方米的許可內容,該超出許可部分的建筑屬于違法建設,被申請人經集體討論研究后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內容合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主張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缺乏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依法駁回申請人全部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XXX現場調查。現場筆錄載明,執法人員發現上址正在建設農房,農房由申請人所建。申請人已取得穗規劃資源村建證〔2024〕XXX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建農房于2024年6月開始動工建設,已建成5層框架結構,占地面積約265.86平方米。被申請人提供了現場照片予以佐證。
另查,穗規劃資源村建證〔2024〕XXX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載明發證日期是2024年5月30日,建設個人是申請人,建設位置是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集益村XX社X巷XX號,建設規模是:住宅樓1棟,地上3層,建筑高度11米,基底面積244平方米,建筑面積560平方米,用地面積244平方米。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詢問調查。黃某某稱,其是申請人的兒子,確認涉案農房已建成5層框架結構,占基面積約265.86平方米。
2025年8月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立案調查。
2025年8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赤綜告字〔2025〕01026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日直接送達給黃某某。
2025年9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赤綜處字〔2025〕0102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XXX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農房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責令申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超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部分的建筑。同日,被申請人將該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黃某某。
案件審查期間,本府依法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致。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以上事實有立案審批表、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圖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詢問筆錄、申請人的身份資料、授權委托書、行政處罰告知書及其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管理,鎮人民政府負責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管理。……”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其轄區內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職責。
在案證據顯示,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XXX建設農房,已建成5層框架結構,占地面積約265.86平方米。申請人已取得穗規劃資源村建證〔2024〕XXX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證載明建設規模是:住宅樓1棟,地上3層,建筑高度11米,基底面積244平方米,建筑面積560平方米,用地面積244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以及《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在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批準。”之規定,申請人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涉案建筑超大超高建設部分已構成違法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責令申請人自行拆除超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部分的建筑,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赤綜處字〔2025〕010260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