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940號
申請人:藍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法定職責與案件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及《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被申請人作為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有三項核心法定職責:一是核查建設項目首次登記、規劃驗收、房產測量等合法手續;二是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租賃主體的經營行為,查處違規出租無合法手續物業的行為;三是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規劃驗收環節進行監督,確保項目符合合法建設要求。
申請人于2015年3月與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和場地使用合同》,支付289076元租賃“某某”項目商鋪。后經被申請人2020年6月17日回復意見及生效刑事判決[(2020)粵01刑初352號]證實,案涉商鋪自簽訂合同至今,始終未辦理首次登記、規劃驗收及房產測量手續,屬無合法建設手續的違規物業;某某公司更是以“具備合法經營條件”為幌子實施欺詐,申請人款項已被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金額。但被申請人僅出具手續核查回復,未進一步履行監管與查處職責,導致申請人損失持續擴大。
二、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具體事實
(一)未履行建設手續核查與監管職責
被申請人雖在2020年回復中確認“某某”無合法建設手續,但未追溯該違規狀態的形成原因,未核查某某公司在2015年出租商鋪時是否隱瞞手續缺失事實,也未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不得出租未通過規劃驗收物業的規定,對某某公司的違規出租行為立案查處,放任違規行為持續多年。
(二)未履行規劃驗收監管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被申請人需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規劃驗收),未經核實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但被申請人未對“某某”項目啟動規劃驗收程序,也未督促建設主體(某某公司、鐘村合作社)補辦手續,導致該違規項目長期對外出租,直接侵害申請人對“合法商鋪”的信賴利益。
(三)未履行風險警示與信息公開職責
被申請人明知“某某”無合法手續,卻未將該項目違規信息向社會公示,未提醒公眾防范租賃風險。申請人在簽訂合同時,因無法從被申請人官方渠道獲取項目違規信息,誤信某某公司的虛假承諾,最終遭受財產損失,被申請人未履行信息公開與風險警示義務是損失發生的重要誘因。
三、被申請人失職與申請人損失的直接因果關系
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與申請人損失存在直接關聯:一方面,未查處某某公司違規出租行為,使得某某公司有條件以“合法經營”名義欺詐申請人,導致申請人支付289076元款項;另一方面,未監管規劃驗收與公開違規信息,剝奪了申請人的風險判斷依據,造成申請人無法及時規避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以及第三十八條,未通過規劃驗收的商品房不得出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所提及被申請人應負有的法定職責不屬于被申請人法定職責范圍
經核查,針對申請人所提及的“核查項目首次登記、規劃驗收、房產測量等合法手續”和“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規劃驗收環節進行監督,確保項目符合合法建設要求”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條件核實,該兩項職責并不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針對“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職責,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根據(2020)粵01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確認的證據證實內容(第29-30頁):“涉案某某29-某某坐落于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某村大道西,權屬人是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自用地面積26767.1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登記時間為2010年7月7日。某某公司租賃了該地塊,并于2010年進行了項目備案。”而申請人所提出的涉案項目“某某”土地權屬人是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其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使用類型為出讓,因此該項目不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涉案項目監管并非被申請人職責范圍。
針對“租賃主體的經營行為”“查處違規出租無合法手續物業的行為”的職責,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5年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出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劃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查處。”根據(2020)粵01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對涉案項目“某某”的定性(第41-42頁),涉案項目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未竣工驗收及未經批準,屬違法建設項目。故而“查處違規出租無合法手續物業的行為”非被申請人職責。
綜上,申請人所提及被申請人應負有的法定職責不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范圍。
二、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具體事實不成立。
針對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履行建設手續核查和監管職責,未追溯該違規狀態的形成原因,未核查某某公司在2015年出租商鋪時是否隱瞞手續缺失事實,也未對某某公司的違規出租行為立案查處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不成立。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十條,《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相關規定,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原實施單位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自2021年9月15日起調整由各鎮街實施,該職權事項并非被申請人的行政職責。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5年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出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劃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查處。”同時,已在上文解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并不適用本案。因此,申請人所提出未履行建設手續核查和監管職責不成立。
針對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履行規劃驗收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主要職責》第七條,規劃驗收(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均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政職責。故申請人所提及的被申請人未履行規劃驗收監管職責不成立。
針對申請人提出未履行風險警示與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上述行政職責主體及制作信息主體均不是被申請人,故而不應當由被申請人進行公開。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均不屬實,因申請人所提出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在被申請人職權管理范圍內,故在答復書中告知請其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程序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提出。
三、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失職與申請人損失的直接因果關系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申請人主張的行政不作為均非被申請人的職責,因此,申請人主張的因果關系不成立。
四、被申請人所做出的《告知書》程序合法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請人來信,經核查,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所投訴情況不在被申請人職權管理范圍內,并于當天完成短信送達,符合前述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告知書》(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16日,申請人提交了《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來訪登記表》,來信稱其是張某某的配偶,來信內容提及訴求為確認被申請人對“某某”(含“某某商業中心”案涉商鋪)未履行建設手續核查、違規出租監管及規劃驗收監管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對“某某”項目開展全面核查,對某某公司違規出租無合法手續商鋪的行為立案查處,并責令項目整改以消除違法狀態;判令被申請人賠償原告因行政不作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包括已支付的289076元款項、參照LPR計算的十年資金占用利息(暫計10萬元)及合同預期可得租金收益損失。來信內容所述事實與理由與《行政復議申請書》所述內容一致(見“申請人稱”部分)。申請人還向被申請人提交了(2020)粵01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的部分頁面。
經查,2015年3月19日,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某簽訂了兩份《商鋪租賃和場地使用合同》,雙方約定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將坐落于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街大道某某·某某四層4054、4055號鋪物業交付給張某某有償經營使用,使用期限為20年;雙方暫定該物業的交付時間為2015年9月1日,張某某對該物業的使用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計算,如實際交付日期與上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張某某的使用期限,并據此相應調整場地使用期限的截止日期。
2022年3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1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涉案刑事判決書),其中,涉案刑事判決書第29頁至第30頁及第32頁載明:“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2.涉案某某項目產權、建設等證明材料,證實:涉案某某坐落于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某村大道西,權屬人是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街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自用地面積26767.1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登記時間為2010年7月7日。某某公司租賃了該地塊,并于2010年進行了項目備案。2013年廣州市規劃局出具《關于原則同意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批復》,同意新華街村委臨時保留用地西側的廠房,但必須在新建建筑規劃驗收前予以拆除。若由于未拆除廠房導致新建筑不能驗收,由某某村委自行承擔責任。2013年3月27日,花都區政府召開關于某某項目協調會議,明確對該項目前期違建及后續手續問題進行處理的方案。2014年5月4日,該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商業、辦公樓、立體停車庫,建設規模為商業、辦公樓1幢,地上24層建筑面積為66222.22平方米,地下1層建筑面積為8760.77平方米;立體停車庫1幢,地上1層,建筑面積為1835.06平方米。……7.相關部門的說明材料(1)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關于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調取證據的回復意見,證實:某某綜合體項目沒有在該局辦理過施工許可報建手續,因此該局無法提供該項目的相關報建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2)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關于穗公花調證字〔2020〕230616號文的復函,證實:該局未查詢到某某的首次登記信息、規劃驗收信息記錄,該局測量隊也未辦理過該房產測量業務。(3)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相關處罰情況的復函、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20年至2016年期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某某商業中心,花都城管局三次作出處罰進行罰款,后均以繳納罰款結案。……”
2025年9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以下簡稱涉案告知書),載明:“您于2025年9月16日通過來訪(編號:來訪276號)反映我局對某某項目失職等問題,本機關已收悉。經核實,您所反映的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該公司行為不屬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在我局職權管理范圍內。請您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程序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提出。”被申請人于當天將涉案告知書短信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涉案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5年12月3日、12月4日,本府對申請人、被申請人進行聽取意見,申請人、被申請人稱無相關意見補充。
以上事實有《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來訪登記表》、兩份《商鋪租賃和場地使用合同》、(2020)粵01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花都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具有監督管理職責。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應履行三項法定職責的主張,具體是核查建設項目首次登記、規劃驗收、房產測量等合法手續;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租賃主體的經營行為,查處違規出租無合法手續物業的行為;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規劃驗收環節進行監督,確保項目符合合法建設要求。首先,對于涉及規劃驗收的相關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之規定,城鄉規劃及規劃驗收事項屬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該事項并非被申請人的職責范圍。其次,對于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之規定,涉案刑事判決書確認涉案某某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并非出讓,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項目土地使用權類型辦理了相應的出讓手續,故該項目并非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最后,對于涉及租賃出租的相關事項,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5修改)》第九條第(五)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五)屬于違法建設的;”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出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劃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查處;”之規定,涉案某某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亦未有首次登記、規劃驗收的信息記錄,屬于違法建設,根據上述規定,該事項并非由被申請人進行查處。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履行風險警示與信息公開職責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因涉案某某項目并非房地產開發項目,被申請人并未制作、保存該項目的相關信息,故不涉及該項目信息公開的問題。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失職與申請人的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之規定,因涉案某某項目并非房地產開發項目,被申請人不涉及失職事項,故對申請人的損失無直接的利害關系。
綜上,對申請人提出的上述涉案來訪主張,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涉案告知書,告知廣州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該公司行為不屬于房地產開發經營,并非被申請人職權管理范圍,但被申請人并未對申請人提出的事項予以逐一回應,也并未明確指引申請人向其他相關的職能部門反映相關情況,存在不當之處。鑒于被申請人在涉案事項中確實無相關職責,且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對申請人提出的事項已予以逐一解釋說明,撤銷后責令重做亦無必要,故本府對此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日后的工作中逐一回復相關申請人的訴求,并做好相關的指引工作。
根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信訪來訪申請后,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涉案告知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花住建來訪告字〔2025〕276號《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