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955號
申請人:賀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廣州市某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中關于工傷傷情(或職業病)診斷結論的部分認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將申請人“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頸椎病”“脊髓型頸椎??;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等與2024年3月20日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的傷情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申請人稱:
一、工傷事故及傷情診斷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受第三人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碧桂園某某街某某號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后經多家醫院診斷,除“雙手砸傷”“腕管綜合征”“雙側腕管綜合征”外,還被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頸椎病”“脊髓型頸椎?。徊煌耆灶i部脊髓損傷”等傷情。
二、被申請人工傷認定存在遺漏情形
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僅將“雙手砸傷”“腕管綜合征”“雙側腕管綜合征”認定為工傷傷情,遺漏了與本次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的“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頸椎病”“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等傷情,根據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廣司警司鑒中心〔2025〕臨鑒意字第309號),明確評定申請人2024年7月30日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頸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脊髓型頸椎??;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其2024年3月20日的工傷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雖然這些傷情均為申請人的自身疾病,但本次事故可使其原已存在的頸椎間盤突出以及頸椎病癥狀加重,致使脊髓損傷伴神經系統癥狀,導致雙手麻木脹痛無知覺一直到現在未能治愈,這些癥狀是外傷共同作用所致,所以外傷對其癥狀加重和損傷進展起到了次要作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及相關釋義,外傷誘發或加重的傷情,若與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應納入工傷認定范圍,被申請人遺漏認定,屬于事實審查不全面。
三、請求撤銷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訂)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遺漏傷情認定,侵犯申請人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以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北簧暾埲宋慈婧瞬閭榕c事故的因果關系,違反法定審查義務。被申請人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全面審查申請人的傷情與工傷事故的因果關系,確保工傷認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被申請人遺漏與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的傷情,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訂)第二十八條,依法應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2025年10月30日,本府收到申請人郵寄提交的《行政復議補充說明書》。
一、完整解讀關聯性鑒定結論,糾正被申請人的片面認定
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廣司警司鑒中心〔2025〕臨鑒意字第309號),已明確申請人的頸椎傷情與2024年3月20日因見義勇為導致的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且事故對傷情起次要作用。該結論包含“定性+定量”兩個不可分割的核心層面:
?。ㄒ唬┒ㄐ詫用妫骸耙蚬P系成立”是判定傷情與見義勇為工傷關聯的根本前提,是工傷認定的基礎依據;
?。ǘ┒繉用妫骸捌鸫我饔谩眱H體現事故對傷情影響的程度,不否定因果關系的客觀存在,更不能否定申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合法性與公益性。
然而,被申請人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未完整把握鑒定結論的法律意義,僅截取“起次要作用”的定量判斷,無視“因果關系成立”的定性結論,直接遺漏頸椎傷情的認定,此舉明顯違背證據認定需“全面、客觀”的基本原則,屬于對關鍵證據的錯誤解讀。
二、因果關系成立即符合工傷認定法定要件,不存在“作用程度”附加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慣例,工傷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因果關系說”——只要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實施見義勇為等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因果關系,即應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法律從未對“因果關系作用程度”設置“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的限制條件。
具體到本案:
?。ㄒ唬┥暾埲穗m有頸椎病基礎,但2024年3月20日實施見義勇為時發生的工傷事故,直接誘發并加重原有疾病,最終導致“脊髓損傷伴神經系統癥狀”,二者存在明確的因果鏈條;
(二)上述因果關系已通過專業司法鑒定確認,具備法定證明效力,且見義勇為行為經相關部門核實清楚,已經頒發證書,屬于法定應當保護的公益行為;
(三)申請人后續接受“頸椎前路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該嚴重傷害后果,進一步印證見義勇為工傷事故對身體損害的實際影響,并非“次要作用”即可忽略。
被申請人自行設定“僅認可完全/主要作用傷情”的認定標準,無任何法律依據,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法定要件的擅自限縮,更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不當漠視。
三、被申請人錯誤認定方式的不良影響,違背立法宗旨與社會價值
若按照被申請人“只認完全/主要作用傷情,不認次要作用傷情”的邏輯執行,將產生多重負面后果:
?。ㄒ唬┻`背立法宗旨:《工傷保險條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職工因工作、見義勇為等遭受事故傷害后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的認定方式,實質是將部分因工傷導致的損害排除在保障范圍外,與條例立法本意完全相悖;
(二)沖突醫學理論:醫學上“事故參與度”僅用于評估事故對傷情的影響比例,而非否定因果關系。被申請人以“次要作用”為由拒絕認定,混淆了“參與度評估”與“因果關系認定”的本質區別,與醫學常識相沖突;
?。ㄈ┍畴x社會價值:此舉將嚴重挫傷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與公民工作積極性,若因見義勇為導致的損害需“達到主要作用”才獲保障,不僅會讓見義勇為者寒心,也可能引發公民對挺身而出過度規避,阻礙社會正能量傳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四、明確“次要作用”在工傷認定中的法律定位,駁斥被申請人的錯誤觀點
在工傷認定實踐中,“次要作用”的法律意義清晰明確:它是對“因果關系成立”前提下,事故影響程度的定量描述,而非否定工傷認定的理由,尤其不適用于見義勇為引發的工傷案件。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從未規定“只有起完全作用的傷情才能認定為工傷”,更未對見義勇為工傷事故案件設置額外限制,相反,司法實踐中,只要經法定程序確認履職行為、見義勇為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無論事故作用程度是主要還是次要,均會納入工傷認定范圍——這是對職工勞動權益、公民見義勇為權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被申請人以“次要作用”為由,遺漏申請人因見義勇為導致的頸椎傷情認定,既不符合證據規則,也違背《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更與倡導見義勇為的司法實踐慣例、社會價值導向相悖。
綜上,懇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查明事實,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全面、準確的工傷認定,將申請人與見義勇為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的頸椎傷情納入認定范圍,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法治保障。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賀某某工傷情況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申請人賀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申請人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與廣州市某某設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其崗位為司機兼操作手。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碧桂園某某街某某號進行施工過程中,發現包工頭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申請人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受傷治療過程中,醫生說傷到頸椎脊髓神經損傷,中間做了一次手術(椎間盤置換和鋼釘內固定手術),現某某市某某區已評定為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為證明工傷事實,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息公示報告、身份證、勞務合同、情況說明、見義勇為簡要事跡和公示頁面、微信聊天記錄、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案件受理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第三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內提交意見和證據材料。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聲明。
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申述的受傷時間、地點和經過與申請書內容一致。另外,關于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中,申請人認為只有“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頸椎骨質增生、鼻咽頂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腫形成、腕管綜合征”是本次事故造成,其余癥狀都不是。
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涂某某陳述申請人的崗位是泵車司機,工作內容是開泵車和操作泵車打料。涂某某陳述申請人的受傷時間、地點和經過與申請人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另外,申請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其公司提交了離職申請,離職原因是雙手經絡受傷,未見好轉,此次辭工回家休養一段時間。
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6日再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陳述其受傷后治療經過:2024年3月20日前往某某清城國惠醫院檢查和就醫,診斷為雙手砸傷、頸椎頸髓損傷?2024年4月16日前往廣州花都獅嶺康明醫療門診部就診,診斷為雙上肢麻木,頸椎病變;2024年5月24日前往花都區某某中醫診所就醫,診斷為雙手麻木脹疼、頸椎壓住神經;2024年7月30日前往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2日前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門診住院,診斷為混合型頸椎??;2024年8月19日前往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檢查與治療,診斷為頸椎病、腕管綜合征;2024年8月23日前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門診檢查和治療,診斷為神經根型頸椎??;2024年9月14日前往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治療與檢查,診斷為頸椎病;2024年10月1日前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脊髓型頸椎病;2.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3.頸椎骨質增生;4.肺結節;5.心電圖ST-T改變;6.高膽固醇血癥;7.高脂血癥;8.鼻咽頂后壁黏膜增厚并囊腫形成;9.腕管綜合征;2024年11月5日前往深圳市人民醫院就醫,初步診斷為雙側彎管綜合征;2024年11月5日前往深圳市羅湖醫院檢查,檢查結論為神經源性損害(雙手正中神經末端感覺);2025年2月17日前往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診斷為頸椎病。另外,申請人認為2024年10月1日前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4.肺結節;5.心電圖ST-T改變;6.高膽固醇血癥;7.高脂血癥不是2024年3月20日事故造成的,其他都是2024年3月20日事故造成的。
為核實申請人的傷情屬于當次傷害或既往導致結果或原有疾病,需進行關聯性技術鑒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
2025年3月5日,被申請人依法委托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關聯性鑒定。該機構于2025年8月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腕管綜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醫院“雙側腕管綜合征”的診斷與本次事故傷害存在因果關系,起完全作用;2024年7月30日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頸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本次事故受傷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
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7日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將鑒定意見同時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另外向第三人重新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單位再次提交意見和證據材料。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補充提交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根據上述材料,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本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的傷情為1、雙手砸傷;2、腕管綜合征;3、雙側腕管綜合征。該決定書于2025年9月3日向申請人送達,于9月15日向第三人送達。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據上述規定和被申請人調查的情況,申請人與第三人于事故發生時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受單位指派到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碧桂園某某街某某號進行施工過程中,發現包工頭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申請人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因此,申請人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另外,關于申請人的傷情認定,依據司法鑒定意見的結論,申請人的“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頸椎病、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本次事故雖然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是僅限于起次要作用,并非由本次事故所直接產生或者與本次事故存在較大關聯,其傷情的決定性因素仍系申請人的自身健康狀況問題。根據廣東省人社廳的業務辦理指引,以及廣東省內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判決精神,事故對傷情的發生需達到同等作用以上(關聯性50%以上)方可認定為工傷傷情。因此,申請人主張的上述傷情不符合認定為工傷傷情的條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情況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一、依據司法鑒定意見的結論,申請人的“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頸椎病、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本次事故雖然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是僅限起次要作用,并不是主要或者同等作用,該疾病最主要的原因仍是申請人自身原有疾病造成,而并非本次事件。
二、申請人提出只要存在因果關系就應認定為工傷,該說法十分武斷,申請人因自身疾病為主要原因造成的損傷,卻要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嚴重違背工傷制度的設立初衷以及相關法理,于法無據。
三、申請人提出要保護其“見義勇為”的行為,但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見義勇為者可以要求受益者對其傷害進行補償,而實際情況是,本次事件的受益者已對申請人作出了補償,而申請人“見義勇為”的行為本身就是與用人單位無關,申請人卻仍以此要求認定工傷以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意圖通過“道德綁架”的形式實現其非法目的。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3日,申請人賀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2024年3月20日,申請人接到公司任務前往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樓盤某某街某某號施工,在施工期間,施工現場有一名工作人員發現攪拌車內混凝土太干影響施工,便向施工現場的包工頭進行反映,得知情況的包工頭手提一桶外加劑通過攪拌車后面的樓梯上去頂端添加外加劑,包工頭在工作時失足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了下來,申請人便用雙手接住包工頭,最終成功接住,救援后,申請人的雙手受到下墜沖擊力導致麻木疼痛,一直到現在都未恢復,治療時,醫生告知傷到頸椎脊髓神經損傷,中間做了一次手術(椎間盤置換和鋼釘內固定手術),現某某市某某區已評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申請人還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地址確認書、第三人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頁面、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勞務合同》《情況說明》《何某某等十五名擬評定見義勇為人員簡要事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關于擬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公示》、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2025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受理了上述工傷認定申請。
經查,2024年3月20日,某某清城國惠醫院對申請人的診斷為雙手砸傷;頸椎頸髓損傷?2024年7月30日,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對申請人的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2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對申請人的出院診斷為混合型頸椎病。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對申請人的診斷為頸椎??;腕管綜合征。2024年8月23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對申請人的診斷為神經根型頸椎病。2024年10月1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對申請人的出院診斷為脊髓型頸椎?。徊煌耆灶i部脊髓損傷;頸椎骨質增生;肺結節;心電圖ST-T改變;高膽固醇血癥;高脂血癥;鼻咽頂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腫形成;腕管綜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醫院對申請人的診斷為雙側腕管綜合征。
2025年2月21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5〕75號《舉證通知書》,要求第三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賀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于當日將該舉證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第三人。工傷認定期間,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聲明》。
2025年2月14日、2月2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賀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賀某某稱其于2023年11月入職到第三人處,工作崗位是司機兼操作手,負責開泵車和操作泵車機械臂澆灌混凝土,現已離職。2024年3月20日12點左右,申請人在公司的工作群“A--8號車派單群”接到14:00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號的工作任務,當日其駕駛公司的混凝土泵車到公司安排的現場工作;14時30分左右,在澆灌混凝土時,現場工作人員發現混凝土太干影響施工,得知情況的包工頭王某某便手提一桶外加劑通過攪拌車后面的樓梯上去頂端添加,操作過程中,王某某失足從攪拌車的樓梯上掉了下來,申請人剛好在攪拌車的樓梯下面,見此情形其便伸手接住王某某的腋下,其頭部被王某某的背部砸到,放下王某某后,其立馬覺得雙手麻木脹痛;申請人馬上將該情況匯報給公司的老板陳某某,陳某某安排了另外兩名同事過來現場接替申請人的澆灌混凝土工作,王某某開車將其送至某某碧桂園國惠醫院治療,到醫院,申請人向醫生反映雙手麻木脹痛,醫生提及可能傷及頸椎讓其拍片,但是其認為沒傷及頸椎便沒有在意,只在醫院檢查了雙手,當時并沒有發現雙手骨折,當日就開藥離開了醫院。
2025年2月21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涂某某稱申請人曾是第三人的員工,工作崗位是泵車司機,負責開泵車和操作泵車打料。2024年3月20日12時左右,涂某某的老公通過工作群安排申請人于14時左右駕駛公司的泵車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號進行混凝土打料,15時左右,涂某某的老公接到申請人的電話,告知包工頭當時在攪拌車加水,下樓梯時不小心腳滑摔下,申請人在樓梯下面將包工頭接住導致受傷。
2025年2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花人社中止編號:075《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以下簡稱涉案中止通知書),因申請人提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無法分清屬當次傷害或既往導致結果或原有疾病,需要做關聯性技術鑒定,現中止涉案工傷認定程序的時限。被申請人分別于2025年2月26日、2月28日將涉案中止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第三人和申請人。
2025年3月5日,被申請人委托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關聯性鑒定。
2025年8月1日,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廣司警司鑒中心〔2025〕臨鑒意字第3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五、分析說明”部分載明:“根據臨床表現及影像學片所見,其‘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頸椎??;脊髓型頸椎??;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成立。根據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分析,本次事故可導致被鑒定人賀某某頸部損傷,但傷后CT、MRI片均未見頸椎骨折、脫位及異常信號影,說明此次作用于頸部的暴力較小,并不足以引起其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結合病歷資料、案情及頸椎病的病因,被鑒定人頸椎間盤突出及頸椎病均為自身疾病,與本次外傷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本次事故可使其原已存在的頸椎間盤突出及頸椎病癥狀加重,致使脊髓損傷伴神經系統癥狀、體征,綜上,根據《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第7d)款之規定,評定被鑒定人賀某某2024年7月30日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頸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六、鑒定意見”部分載明:“被鑒定人賀某某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腕管綜合征’、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醫院‘雙側腕管綜合征’的診斷與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起完全作用。被鑒定人賀某某2024年7月30日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頸椎間盤突出癥’、2024年8月3日及2024年8月23日花都區獅嶺鎮衛生院‘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病’、2024年8月19日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頸椎病’、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脊髓型頸椎病;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的診斷與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被鑒定人賀某某2024年10月1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頸椎骨質增生;鼻咽頂后壁黏膜增厚并咽囊囊腫形成’診斷與其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之間無因果關系,沒有作用?!?/p>
2025年8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人社工恢復〔2025〕75號《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以下簡稱涉案恢復通知書),載明:被申請人已收到關聯性技術鑒定結論,現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于次日將涉案恢復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第三人;于8月18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8月20日簽收。
2025年8月7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5]0075號《舉證通知書》,要求第三人于2025年8月13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賀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于次日將該舉證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第三人。
工傷認定期間,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見義勇為的相關榮譽證書。
2025年9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書),載明:“……工傷傷情(或職業病)診斷結論:1、雙手砸傷;2、腕管綜合征;3、雙側腕管綜合征。2025年1月26日受理賀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賀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14時30分左右,受公司安排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鎮碧桂園某某街某某號進行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人從攪拌車樓梯上掉下來,用雙手去接人導致受傷。賀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稀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北簧暾埲朔謩e于9月3日、9月15日將涉案決定書直接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申請人對涉案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5年12月8日,本府分別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聽取意見,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稱無補充意見。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第三人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頁面、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勞務合同》《情況說明》《何某某等十五名擬評定見義勇為人員簡要事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關于擬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公示》、病歷診斷檔案、花人社工傷舉〔2025〕75號《舉證通知書》《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聲明》、調查筆錄3份、花人社中止編號:075《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廣司警司鑒中心〔2025〕臨鑒意字第3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穗花人社工恢復〔2025〕75號《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憑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承辦所在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的職權。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規定,結合在案調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聲明》等證據來看,申請人在2024年3月20日事發當時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3月20日12時左右,申請人接受第三人的安排,前往涉案某某街某某號處理混凝土打料工作。當天14時左右,申請人已到達涉案某某街某某號,14時30分左右,在澆灌混凝土施工過程中,申請人發現案外人王某某從攪拌車的樓梯上掉下來,其便伸手接住案外人王某某,因此導致其受傷。該情況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為工傷,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遺漏將申請人的“頸椎間盤突出癥;混合型頸椎病、神經根型頸椎?。活i椎??;脊髓型頸椎??;不完全性頸部脊髓損傷”傷情(以下簡稱涉案六項傷情診斷)納入涉案決定書的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的出發點是保護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主要因素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本案中,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涉案事故可導致申請人頸部損傷,但作用于頸部的暴力較小,并不足以引起其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而且,涉案事故也可使申請人原已存在的頸椎間盤突出及頸椎病癥狀加重,致使脊髓損傷伴神經系統癥狀、體征,據此認為涉案六項傷情診斷與涉案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起次要作用??梢姡姘噶梻樵\斷與涉案事故的外傷無直接因果關系,外傷并非涉案六項傷情診斷的主要致傷原因,且涉案事故并非涉案六項傷情診斷的觸發因素。此外,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腕管綜合征”“雙側腕管綜合征”與申請人的事發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起完全作用。因此,被申請人將與申請人“雙手砸傷;腕管綜合征;雙側腕管綜合征”的診斷傷情納入涉案決定書中,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币约啊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請人的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后分別于2025年2月24日、8月7日中止和恢復涉案工傷認定程序,最終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涉案決定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編號:〔2025〕410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