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042號
郭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的赤府復〔2025〕XXX號《關于郭鳳珍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你現場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通過信訪途徑提出赤坭鎮XXXXX不同意分配建設用地給你的訴求,要求赤坭鎮協調經濟社分配土地。2025年10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赤府復〔2025〕XXX號《關于郭某某投訴事項的處理意見》,載明:“據了解,您本人并不在村內居住,且戶籍也不屬于XX村。據村、社表示,村內存在的部分閑置空地是各社員的自留地,如社員提出建房申請,則使用自有的留用地。對自身沒有自留地而需申請建房的社員,經濟社表示暫無可用地塊向其提供。”
本府曾與你電話聯系,你稱你的丈夫姚某某是赤坭鎮XXXX成員,姚某某曾向赤坭鎮申請調配土地。你提交了經濟社成員股權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你提交的戶口簿復印件載明姚某某是戶主,你是姚某某的妻子,你于2022年8月9日遷入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XXXXX。
你不服上述處理意見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處理意見答復。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反映XXXXX不同意分配土地,要求被申請人進行協調。被申請人告知你其向村、社調查核實后,經濟社稱現暫無可用地塊進行分配。被申請人實際已答復你上述協調咨詢事項,該答復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對你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