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240號
朱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你提交的12345工單(編號:08251209093XXXXX)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你通過電子郵箱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對廣州市花都XX服務態度不滿意,通過12345平臺反映該商家限制你購買商品,侵犯你的自助選擇權,要求對商家處罰。2025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你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因你對該答復不滿意,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再次通過短信告知你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現你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答復,并重新作出處理。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已對你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你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