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71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建設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新建,職務: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花新綜強措字〔2022〕6095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上述決定書,要求退還膠凳24張,推車1臺。
申請人稱:
2022年5月24日晚上9點36分,當時我的檔口正在營業,我和幾個人在門口坐,我的門口就是放幾張椅子自己坐,門前沒有擺桌子,而是放在冰箱旁邊。因為檔口有個階梯不方便,加上門前門外不可以擺桌子椅子,所以只能放在側門,昨天檢查人員來到時,我們就把冰箱推進去。但他們來到見我沒有東西在外面,就把我的一臺推車推走,過了幾分鐘,又過來把我放在旁邊的24張椅子拿走了。我已再三講清楚沒有擺在外面,只是放在這里的,但他們不理會,把放在旁邊的椅子全部抬走。我不服,希望能夠公平對待每個人每件事。
被申請人答復稱:
何某某(下稱申請人)不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
街道辦事處(下簡稱新華街道辦)在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花新綜強措字〔2022〕6059號),
于2022年5月25日向廣州市花都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花
都府行復〔2022〕171號),要求撤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新華街道辦答復如下:
一、新華街道辦具有處理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行
政職能,系適格的執法主體。
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的規定,新華街道辦自2021年9月15日起
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涉案違法行為
發生在廣州市花都區達布大街,屬于新華街道辦轄區,新華
街道辦有權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系適格的執法主體。
二、新華街道辦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認定事實
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2022年5月24日21時37分,新華街道辦事處執法人
員在達布大街巡查發現,申請人何某某經營的“某某佬”店輔外堆放了其用于燒烤的工具,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情況。
該行為違法了《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
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規定。執法人員
口頭教育并責令申請人停止違法行為,但申請人拒不改正,
并且攻擊執法人員。執法人員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
法條例》(2015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強
制措施決定書》,扣押使用的工具24張膠凳,扣押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2 年6月22日止)。由于申請人暴力抗法、拒絕簽收執法文書,因此將該《行政
強制措施決定書》留置送達給申請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三、申請人抗辯的理由及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將燒烤工具超門窗擺放,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上自述“2022年5月24日晚上9點36分,當時我檔口已開門營業,我和幾個人在門口坐,我的門口就是放幾張椅自己坐,門前沒有擺出,就是冰箱放在旁邊,因為檔口有個樓梯不方便,加上門前門外不可以擺臺凳,所以只能放在側門飄臺...”申請人認為上述堆放行為沒有超門窗經營。而根據現場照片可見,申請人將燒烤工具包括膠凳、桌子、泡沫箱等物品超門窗擺放,占用消防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申請人通過侵害公共利益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綜上,新華街道辦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花新綜強措字〔2022〕6059號)合法合規,請復議機關依法審查并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4日晚上9時37分左右,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的執法人員在廣州市花都區達布大街附近檢查時,發現申請人經營的店鋪“某某佬”涉嫌存在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的行為,執法人員遂將店鋪外的24張膠凳予以扣押,并現場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花新綜強措字〔2022〕6059號),載明暫扣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由于申請人拒絕簽收上述決定書,被申請人現場留置送達該文書。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新綜強措字〔2022〕6059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系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肇德湛江生蠔美食店的經營者,外掛招牌字號“某某佬”。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視頻、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五條:“根據國務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授權所作出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一)違反建筑廢棄物和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的;(二)違反生活垃圾清掃、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的;(三)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擅自張貼、設置橫額等宣傳品,或者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等違反市容管理相關規定的;(五)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六)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決定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規定,被申請人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為有權進行查處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本案中,相關現場照片及視頻顯示,申請人的店鋪門窗外擺放了膠凳等工具,涉嫌違反《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之規定,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責令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申請人用于經營的24張膠凳,合法有據。但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在(法人)名稱一欄僅寫明當事人(某某佬),沒有載明其營業執照上對應的名稱,以及沒有載明具體違法行為,不夠嚴謹規范,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改進。因申請人拒絕簽收涉案《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被申請人拍照后留置送達,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花新綜強措字〔2022〕6095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