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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78號

          發布日期:2022-11-14 17:08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40408811113的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支付8.28元購買“嬰兒咬咬袋”一個,商家通過圓通快遞發出。本人于11月30日簽收。申請人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4月4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

            2022年4月 24 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回復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稱:該企業能夠提供該產品經“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另外,該產品執行標準的標注有些問題,既標注了國際,也標了企標,GB9688-1988實際已廢止,已被GB4806.7-2016替代,已責令該企業改正,Q/GZJB2-2019為該企業企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從我部門現場檢查的產品來看,該產品已附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被申請人法律認知錯誤。(1)“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出具的檢驗檢測只能夠證實產品符合包裝的要求,非符合產品的質量檢測要求。(2)產品主要材質為PP和硅膠,被申請人并未要求商家提供《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的檢測報告。(3)產品執行標準錯誤,商家是如何能夠提供合格的檢測報告,被申請人又是如何認為產品合格。被申請人的答復缺少法律和事實依據。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有權了解產品的真實屬性。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違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銷售的“嬰兒咬咬袋”:“問題一,查看產品標簽,執行標準為GB9688 Q/GZJB 2-2019。該產品主要材質PP和硅膠,其衛生安全標準卻無法滿足《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無足夠信息對產品安全性進行評估,在嬰兒使用時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二,產品實物有異臭、破口和污物,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商家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產品所有項目之型式檢驗報告。”

            2.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5日派出執法人員到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企業在注冊地址經營,電話通知該公司法人后,其趕到現場配合檢查。

            3.某某公司現場產品外包裝符合產品質量法規范要求,并附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某某公司負責人還提供了該產品2020年4月26日送檢,并由“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化委2020-04-2621),檢驗依據為: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檢驗結論:所檢項目符合GB4806.11-2016、GB4806.7-2016標準要求。

            4、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4月24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將處理結果和其提及相關的產品證明報告以12315平臺文字回復和書面郵寄信函二種方式回復本人,無法規依據支持,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是適當的方式,不影響申請人的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權利行使。投訴人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將執法檢查獲取的產品證明報告郵寄申請人。

            2.針對申請人本次行政復議提出的主要問題:該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化委2020-04-2621),已證明該產品質量符合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標準要求,并非僅是包裝符合要求。

            3、關于產品外包裝標識的執行標準的問題,被訴企業同時標注了國標和企標,且其標注的國標GB9688-1988實際已廢止,已被GB 4806.7-2016 替代,Q/GZJB 2-2019為該企業企標,該企標合法有效。該產品實際生產并送檢的依據也是GB 4806.7-2016 和Q/GZJB 2-2019,并不影響該產品質量本身,被申請人已責令該企業改正標簽標注錯誤的問題。

            4、申請人提出被訴產品有異臭、破口和污物,但未提供證據證實,申請人僅憑聲稱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檢驗報告證實,或者未存在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就認為是被舉報人銷售不合格產品而進行舉報,不符合申請人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要求,申請人不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十分明顯。申請人應當知道任何權利是有行使邊界的,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及所謂的“所有項目之型式檢驗報告”,且該產品非3C認證產品,根本沒有所謂的“型式檢驗報告”。申請人要求商家提供檢驗報告已超出其權利范圍,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沒有法律規定要求在網絡平臺公示,申請人也無法定依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

            4.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已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被訴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被舉報產品,但由于多次購買同種產品提出索賠,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40408811113),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 ”銷售的“嬰兒咬咬袋”(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存在衛生安全標準未達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無足夠信息對產品安全性進行評估,在嬰兒使用時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產品實物有異臭、破口和污物,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產品所有項目之型式檢驗報告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022年4月15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進行現場檢查,被舉報人的法定代表人現場配合檢查,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其承認正在拼多多平臺銷售涉案產品“嬰兒咬咬袋”,產品名稱為“嬰兒果蔬樂”。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涉案產品外包裝符合產品質量法規范要求,并附有出廠檢驗合格標識。被舉報人提供了由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化委2020-04-2621),檢驗依據為: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另外,現場檢查涉案產品的標簽標志時發現,該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GB9688-1988《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已廢止,被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所代替,該標準也是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判定依據。被申請人當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合字[2022]041501號),責令被舉報人改正在產品包裝上標識不真實的行為。

            2022年4月16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進行詢問調查,其稱涉案產品的名稱為“嬰兒果蔬樂”,從廣州某某嬰兒用品有限公司進貨,提供了該企業的生產許可證以及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并稱其不知涉案產品標注的國標GB9688實際已廢止,已經將未銷售的涉案產品下架處理。

            鑒于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0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核查情況和不予立案決定。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40408811113)及舉報材料、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筆錄、廣州某某嬰兒用品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化委2020-04-2621)、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郵寄單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4月15日進行現場核查,并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涉案產品的外包裝符合產品質量法規范要求,標明了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并附有出廠檢驗合格標識等。被舉報人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生產商的生產許可證等資料證實涉案產品是合格產品。申請人述稱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無確切證據證實。被舉報人銷售涉案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GB9688-1988《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實際已廢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的規定,責令被舉報人立即整改,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

            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40408811113的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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