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79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建設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新建,職務: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96號《事項處理意見書》(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上述處理意見書,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事項處理意見書中“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臨時代管物業的服務范圍,費用,期限已在小區內公示,臨時代管的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此事項與事實不符,街道辦之前在12345平臺上回復同類問題時,涉嫌嚴重的弄虛作假。
第一,以某某物業選聘期間公布的信息當做后期要公布的某某提供臨時代管物業服務范圍、費用、期限等信息(公布時間為2022年1月17日)。
第二,在2022年2月17日公布的“花都某某小區物業服務方案”依舊是某某參與物業選聘公布的信息,涉及的內容有:①物業服務收費②物業服務內容③物業服務標準④物業服務人員編制。此內容不包括提供需要臨時物業服務所要公布的“期限”。
第三,在2022年2月17日之后的日子里,新民居委還貼出公告告訴居民“新華街道辦將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按要求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
綜上,街道辦所表述的涉嫌嚴重弄虛作假。事項處理意見書中“現場某某公司已退出小區管理,并在業主群里發出公告于3月起開始不再負責小區一切事宜。”與事實不符。某某管理人員即現在的某某管理人員同樣在“某某小區業主群”發布信息聲稱,某某法人代表會參與小區與某某共同管理,并聲稱是政府要求的。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新華街新華路某某號某某小區居民,反映要求物業公司退場等問題,并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2021年11月12日,申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和了解相關信息,向新華街信訪辦提出訴求:反映廣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已向區住建局及新華街道遞交退出某某小區物業服務管理通知但不撤場,和要求街道及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依法依規向小區居民公布相關內容的相關問題。新華街道辦已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2〕96號)予以處理,現申請人不服向花都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二、新華街道辦的處理意見
關于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臨時代管物業的相關問題,廣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已退出小區管理,并在業主群里發過公告,于3月開始不再負責本小區一切事宜,我街已督促物業公司把收款二維碼撤走。關于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臨時代管物業的服務范圍,費用,期限已在小區內公示,并在確定臨時服務人的公告上也寫明臨時代管物業的服務期限不超6個月。
故我辦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事項意見書》(花新信〔2022〕96號)并無不妥。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8日,申請人通過來訪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信訪訴求:1.要求廣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根據通知向居委進行退場交接,街道、居委牽頭對其進行聯合約談,督促其撤場。2.要求街道及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依法依規向小區居民公布相關內容,如已公布則給其一份復印件。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花新信〔2022〕96號)《事項處理意見書》,作出處理意見內容為:“經核查,現場弘域公司已退出小區管理,并在業主群里發出公告于3月起開始不再負責小區一切事宜。關于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臨時代管物業的服務范圍,費用,期限已在小區內公示,臨時代管的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申請人對上述處理意見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2年2月17日,新華街新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出致某某小區全體業主的《關于確定某某小區臨時物業服務人的公告》,明確2022年1月27日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了參選物業服務企業在某某小區內進行競聘演講并進行了電子投票,參選企業未達到法定要求條件。綜合參選企業及小區實際情況,新華街會同區住建局共同確定,由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為某某小區臨時服務人,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新華街道辦將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按要求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2022年3月1日,新華街新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某某生活服務(廣州)有限公司發出《關于物業服務企業進駐某某小區的函》,同時明確了上述事項。
以上事實有信訪登記表、事項處理意見書、現場照片、關于某某小區選聘物業服務人的公告、關于確定某某小區臨時物業服務人的公告、關于物業服務企業進駐某某小區的函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指導和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助和監督。 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協調機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鎮、街道、社區黨組織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基層黨組織的指導,支持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被申請人負有指導、監督、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職責。
本案中,針對申請人信訪訴求,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理意見稱某某公司已退出小區管理,并在業主群里發出公告于3月起開始不再負責小區一切事宜,但無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另外,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決定拒絕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或者原物業服務人無法再提供服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臨時物業服務人,由臨時物業服務人提供保安、保潔、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等基本物業服務。提供臨時物業服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臨時物業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臨時物業服務期間,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后續的物業管理方式”,被申請人應當將臨時物業服務人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新華街新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出的《關于確定某某小區臨時物業服務人的公告》和《關于物業服務企業進駐某某小區的函》亦明確新華街道辦將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按要求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而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理意見雖稱已公示上述內容,但僅提供物業服務人選聘前的方案公示,無確定臨時物業服務人后的相關公示證據。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事項處理意見書》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請人信訪反映的事項,被申請人應當進一步調查核實,收集好相關證據,處理程序上存在不足的,應當補充完善。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96號《事項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處理并將相關情況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