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89號
申請人:郭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關于對廣州空港某某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的舉報回復》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于2022年4月13日開始收到號碼1069436121400054XXXX發送的商業廣告營銷短信,短信中表明為某某健康,其中附有淘寶直達鏈接,經查詢該公司全稱為廣州空港某某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后認為其存在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通信短息服務管理規定》中等相關條例的規定情形,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私權、生活安寧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惡意收集民事權益的證據,于是在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向被申請人處提出舉報事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能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故向復議機關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一)被申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舉報的案件根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作出不予立案。第二十六條所述主要針對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第二十七條所述主要針對短信內容所屬禁止性內容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依法提出違法舉報,是因被舉報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一事,而不是針對垃圾短信一事,因此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第二十八條,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舉報,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廣告發布者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舉報有困難的,可以將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舉報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被舉報人存在未經本人同意向其發送商業信息、未經本人同意收集、獲取、使用本人的個人信息,該行為已經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三條,依據本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第十一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2022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關于對廣州空港某某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的舉報回復》不予立案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執法不公正,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2022年5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郭某某在全國12315平臺的登記編號為1440114002022051620173490的舉報單。舉報人舉報商家違法發送商業營銷短信。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
被申請人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和第二十七條“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舉報中心受理用戶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處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處理。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用戶投訴或者舉報中心轉辦的舉報,經核實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方或舉報中心反饋處置結果。”的規定,認定申請人所述情況屬于商業性短信息侵擾,不屬于被申請人職能范圍,建議申請人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申請人舉報的他人發放的商業廣告營銷短信屬于《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五)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所指的商業性短信息,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和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規定,申請人應向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舉報。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舉報內容經核實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手段,電信管理機構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對其進行處罰。
同時申請人舉報的違法發放商業廣告營銷短信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該違法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而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該法其他法律責任中相關法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內容都是直接寫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有關部門并不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該違法行為也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于2022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舉報處理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的行為不屬于被申請人職責和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51620173490),反映被舉報人廣州空港某某健康大藥房有限公司違法發送商業營銷短信,涉嫌侵犯申請人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私權、安寧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置被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2022年6月6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申請人的舉報答復,認為申請人舉報其收到被舉報人發送的商業廣告營銷短信屬于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不屬于其職能范圍,建議申請人向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舉報。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廣東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51620173490)、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推銷商品的短信息截圖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因被舉報人空港某某健康大藥房的住所為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金港北一路XX號XX房,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五)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的規定,申請人收到的商業營銷短信屬于推銷產品的商業性短信。被申請人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以及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并建議申請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的行為,合法有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2年6月6日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及情況答復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答復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涉案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