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30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jù),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立案查處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并給予申請人舉報獎勵。
申請人稱:
2022年5月2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關于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377膠原肽光亮透潤精華液”),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1、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主動注銷備案并積極召回產品屬于應盡法律義務,并不屬于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
2、根據(jù)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綜合和規(guī)劃財務司作出的《藥監(jiān)綜妝〔2021〕100號》規(guī)定,要嚴格依據(jù)《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查處。但到了被申請人這就成了不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是錯誤的。
3、另外,關于申請人要求獎勵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確實銷售了添加了苯乙基間苯二酚的化妝品,故申請人的舉報是屬實的。依照《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獎勵。
申請人認為,依《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依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即保障產品質量申訴舉報途徑的暢通,更是被申請人最基本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做出不正確的決定。這顯然是工作問題。被申請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此行為,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阻礙了依法治國的良好進程。作為市場秩序的監(jiān)管主體,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當做了制假售假的底護工具,把國家賦予保護消費者的職責,化為侵害消費者的黑爪!
綜上,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一)線索來源及核查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投訴舉報函,反映其在平多多平臺購買的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生產的“377膠原肽光亮透潤精華液”涉嫌違法,要求被申請人調查處理、給予回復和獎勵。
2.收到上述舉報線索后,我執(zhí)法人員于2022年6月9日到某某公司地址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齊全,該公司確認涉舉報產品“377膠原肽光亮透潤精華液”確由該公司生產,并提交了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和產品召回材料等。
3.在調查過程中,某某公司反映,涉舉報產品詳細名稱為“名蔻377膠原肽煥顏養(yǎng)膚光亮透潤精華液”,于2021年9月18日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備案,該產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間苯二酚”,該產品未宣稱美白肌膚功效,無超量使用苯乙基間苯二酚原料的情況。該公司共生產涉舉報產品2批次,均已售出。該公司已主動對上述2批次產品開展召回,并于2021年12月7日注銷涉舉報產品的備案登記,之后未再生產該產品。
(二)處理意見和答復情況
1.根據(jù)調查情況,我局認為,苯乙基間苯二酚是2015年發(fā)布的《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和2021版《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中編號01299的原料,某某公司生產的“名蔻377膠原肽煥顏養(yǎng)膚光亮透潤精華液”配方成分中含有“苯乙基間苯二酚”,該公司未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要求:“調整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應當按照新原料注冊、備案要求申請注冊、進行備案。”,我局已責令其改正。鑒于某某公司在我局調查前已主動改正,未有證據(jù)證明涉舉報產品對申請人造成損害,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我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立案處罰。
2.根據(jù)調查某某公司的銷售情況,申請人與該公司之間并無消費交易,申請人亦未提交涉舉報產品對其造成損害的證據(jù)材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所指的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shù)姆秶?/p>
3.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并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
2.被申請人認為,立案需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有證據(jù)初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況才予以立案處理。因未發(fā)現(xiàn)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監(jiān)管職責。為維護行政執(zhí)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書面郵寄的投訴舉報函,反映其在拼多多平臺購買的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生產的“377膠原肽光亮透潤精華液”配方中含有不得添加到普通化妝品的苯乙基間苯二酚,不符合《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書面郵寄告知處理結果、給予相應獎勵,責令被舉報人退還貨款并賠償。
2022年6月9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現(xiàn)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其確認涉案產品是由其生產,是一款產品名稱為“名蔻377膠原肽煥顏養(yǎng)膚光亮透潤精華液”的國產普通化妝品,并提供了分批生產記錄、入庫記錄、銷售出庫記錄,顯示其共生產涉案產品兩個批次,批次一為2021年10月27日生產,產品批號為“B110270103”,共192盒,全部銷售給徐某某;批次二為2021年11月30日生產,產品批號為“B111300103”,共 96盒,全部銷售給趙某某;未發(fā)現(xiàn)其銷售給拼多多平臺“藍藍的天兒”及“藍藍的天兒”店鋪經營者“廣州某某商貿商行”的相關記錄。
另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批準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的公告》的內容,批準苯乙基間苯二酚的使用目的只有:美白肌膚,通過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涉案產品于2021年9月18日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備案,于2021年12月7日注銷備案信息,該產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間苯二酚,未宣稱美白肌膚功效,無超量使用的情況,被舉報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主動對其生產的上述兩個批次產品開展召回工作。2022年6月10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就生產、銷售未按照新原料備案要求進行備案的化妝品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jiān)芙責改[2022]A020號),責令被舉報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化妝品的行為。
鑒于上述現(xiàn)場核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9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并于2022年6月24日郵寄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現(xiàn)場筆錄、證據(jù)復制(提取)單之現(xiàn)場檢查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被舉報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生產資質、涉案產品備案信息截圖、涉案產品生產計劃指令單、成品入庫單、銷售出庫單、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jù)為證。 本府認為: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被舉報人為被申請人轄區(qū)企業(yè),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投訴舉報函后,于2022年6月9日現(xiàn)場核查,同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上述關于核查和決定立案的期限規(guī)定。后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于2022年6月24日將答復意見郵寄給申請人,違反上述“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guī)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正,望被申請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調整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應當按照新原料注冊、備案要求申請注冊、進行備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舉報人梅勝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間苯二酚,苯乙基間苯二酚是2015版《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和2021版《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中編號01299的原料,2021年11月30日印發(fā)的《國家藥監(jiān)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藥監(jiān)綜妝〔2021〕100號)規(guī)定普通化妝品備案配方中不可添加苯乙基間苯二酚,應重視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規(guī)要求做好備案事中事后監(jiān)管,而被舉報人梅勝公司最后一批產品已于2021年11月30日生產入庫,且后均已售出,屬于生產、銷售未按照新原料備案要求進行備案的化妝品的行為,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基于被舉報人在被申請人啟動調查前已主動改正,開展涉案產品注銷備案與召回工作,且未有確切證據(jù)證明涉案產品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對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合法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根據(jù)現(xiàn)場調查涉案產品的銷售情況,被舉報人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與申請人之間并無消費交易關系,沒有向申請人退還貨款的義務;且申請人未提供確切證據(jù)證明涉案產品對其造成損害,不屬于可以直接向被舉報人要求賠償?shù)那樾巍?/p>
另外,根據(jù)《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各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shù)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申請人的舉報不符合規(guī)定的獎勵條件。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撤銷《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并重新查處舉報事項,給予舉報獎勵,理據(jù)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關于謝某某舉報廣州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產化妝品的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