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073號
申請人:孟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獅府信函〔2022〕1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獅府信函〔2022〕1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并重新如實處理。
申請人稱:
根據(獅府信函(2022) 1號文)《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現提請行政復議。
一、羅某年于2016年8月承包的“塘肚下”農田已于2017年3月初通過利某新介紹轉包給我合法租賃使用,有繳交土地租金的收據為證。
二、處理意見認為經某某村第三經濟社同意,羅某年再將該地塊轉租給第三方利某新承包,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請出示憑證,合同和繳費單據。即使他們簽訂了土地轉包合同,也不應該影響我的事實租用合同的執行。
三、處理意見認為利某新以農田低洼為由,在2020年10月向上級部門申請將6畝農田全部填土。請出示申請文件證據。
四、我的那鐵棚經歷了兩次強拆。第一次是2020年12月29日發來拆違通知。編號為[2020]09372號通知對象是羅某年。最后拆違時限為2021年1月4日,但在拆違期限到來之前的2020年12月31日被強拆。連申訴期都沒有,更不用說自拆了。第二次強拆是2021年3月11日送來的通知。拆違通知書編號是[2021 ]09003號。通知對象是孟某東(冬)自拆時間是3月14日前,卻在送達通知書的當天,即3月11日就來強拆并填土。
綜上所述,請經辦該案工作人員認真核對,還我公道,并請求可對全社會公開處理意見。
被申請人答復稱:
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與羅某年于2016年8月11日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由羅某年承包位于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土名“塘肚下”的農田,面積約6畝,承包期限為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用途為農作物種植。羅某年經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同意后將土地轉包給利某新,羅某年、利某新、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重新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由利某新享有和承擔。
因美麗田園整治,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中標承包人羅某年發出穗花獅責拆地字〔2020〕09372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將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鐵棚自行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1日,經實際承包人利某新同意,由鎮政府安排施工隊對鐵棚進行拆除。由于該農田地勢低洼,常年積水,遇雨期水淹,沒法耕種農作物,向上級部門申請將該農田全部填土后,因暫時不能耕種,經羅某年與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協商,雙方同意終止原《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21年8月13日簽訂了《終止協議》,雙方互不追究責任。該土地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資產交易平臺重新招標。
位于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土名“塘肚下”的農田中標承包人為羅某年,實際承包人為利某新,孟某某稱其“合法租賃使用”涉案土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孟某某不是適格的行政相對人。
獅府信函〔2022〕1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向孟某某就案件事實進行解釋說明,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孟某某針對該函提起行政復議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孟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駁回。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支書損毀農田、破壞生產、貪污索賄及其農場被強拆等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嚴肅處理并賠償經濟損失。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經核查后作出獅府信函〔2022〕1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答復內容為:“一、位于某某村第三經濟社土名“塘肚下”的農田,面積約6畝,經某某村委同意,該地塊由(甲方)某某村第三經濟社發包給(乙方)羅某年用作農作物種植之用,雙方于 2016年8月 11日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二、經某某村第三經濟社同意,(甲方)羅某年再將該地塊轉租給第三承包方(乙方)利某新用作農作物種植之用,雙方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三、第三承包者利某新由于該農田低洼,常年積水,遇到下雨期水淹,無法種植農作物。在 2020年10月向上級部門申請將6畝農田全部填土,原農田所搭建農用鐵棚經第三承包者利某新同意,由鎮政府做方案安排一分隊、三分隊組織施工隊于2021年3月11日進行拆除。四、你提到某某村支書羅某某謀私利假公濟私的問題,目前無確切證據。”申請人對上述處理意見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16年8月11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與羅某年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由羅某年承包位于某某村第三經濟社“塘肚下”的土地作農作物種植之用,面積約6畝,承包期限10年。2016年8月,羅某年與利某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上述地塊轉租給利某新。2020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向羅某年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穗花獅責拆地字〔2020〕09372號),稱其于2020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獅嶺鎮某某村三隊地段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責令其于2021年1月4日前自行拆除并回復原狀。2021年8月13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與羅某年簽訂《終止協議》,稱因上述農田地勢低洼、常年積水,遇雨期水淹,沒法耕種作物,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該農田全部填土,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2022年3月15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稱因美麗田園整治,該農田所搭建農用鐵棚經第三承包者利某新同意由上級部門拆除,該土地2021年10月12日在資產交易平臺招標。
以上事實有《舉報書》、獅府信函〔2022〕1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強拆鐵棚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土地承包合同》兩份、《終止協議》、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議行政行為之間需有利害關系,否則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本案中,在案證據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情況說明等能證明涉案土地由某某村第三經濟社發包給羅某年,羅某年再將該地塊轉租給利某新,無相關證據證實申請人通過轉包租賃了涉案土地,因此,被申請人對涉案土地的調查、處理和答復不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與被議行政行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依法應予駁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理意見不服,可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