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096號
申請人:江某某
申請人:林某某
申請人:江某軍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花山府決字〔2022〕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花山府決字 〔2022〕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具有土地承包權,參與第三人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在第三人成立時屬于在冊成員,且未加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應當確認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申請人原籍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擁有約 2.33 畝責任田和 93 平方米宅基地,1985年將戶口遷至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街XX號;2005年02月 04日,申請人將戶口遷回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XX號;2005年04月 01日,第三人成立,申請人為在冊成員并參與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申請人遷回戶口后,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且沒有加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綜合來看,第三人成立時申請人已經遷回戶口,戶籍屬于第三人管轄,屬于其在冊成員,且仍以其合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被申請人應當確認申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第三人沒有合法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未對戶口遷入人員資格認定作出規定,申請人實際履行了作為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第三人也實際確認了申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第三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也沒有對戶口遷入人員資格認定作出規定。申請人一直經營自己承包的責任田,履行了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從第三人提交的《某某村第四經濟社會議記錄》來看,申請人一直參與經濟社成員大會,對經濟社事務進行表決,參與選舉經濟社社委會成員。申請人實際履行了作為第三人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雖然沒有經成員大會表決同意,但其他成員同意申請人參與第三人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同意申請人參與成員大會,已經實際確認了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成員的身份。
三、被申請人以《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會議記錄》作為第三人的村民自治章程,并以此為依據做出行政處理,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第三人至今沒有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的章程,被申請人認定《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會議記錄》為第三人章程,并據此認定申請人不具有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山府決字〔2022〕4號 《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貴府依法予以撤銷,同時請求貴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7月9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向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確認三申請人具有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每年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請求責令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支付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2005年至2020年人均分紅20000元,合共60000元。接申請后,我鎮依法進行了受理。
經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原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的村民。1985年12月23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街XX號,屬自理糧戶口,其承包的土地沒有退回該社,仍家庭承包2.33畝土地和宅基地使用,2005年02月04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回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63號,屬非農業戶口,家庭承包的2.33畝土地于2004年至2008年被征收。
另查明,集體收益分配款又稱集體分紅,由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村民集體分紅問題屬于村民自治內容,每年分紅時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制定的《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會議記錄》簡稱《會議記錄》,該《會議記錄》為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根據全社的實際情況擬制,經戶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并于2003年初開始實施,據查閱前幾年的《會議記錄》顯示,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每年的分紅按田畝及人口兩種方式,申請人江某某均有簽名確認。該《會議記錄》自實施以來,充分發揮了村民自治的作用,期間多屆村民委員會及全社村民都以此作為村民行為的準則,實現村民自治,同時亦無村民及村民代表對此《會議記錄》提出過修改意見,該《會議記錄》是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自治組織現行有效合法的村民自治章程,被申請人經向花山鎮某某村民委員調取多年前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相關資料,被申請人以成員為單位,從1500元至2500元不等對集體收益進行同等金額分配,其中六十歲以上增加100元,七十歲以上增加200元。申請人承包的田地自2004年至2008年被征收以來,均收取了田畝的分紅。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原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的村民。1985年12月23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街XX號,屬自理糧戶口,其承包的土地沒有退回該社,仍家庭承包2.33畝土地和宅基地使用,2005年2月4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回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63號,屬非農業戶口;三申請人提供的糧食定購任務證、農業納稅手冊、農業水費繳費手冊,根據誰耕種誰繳費的原則,只證明申請人依法繳納了相關的稅費。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查閱前幾年的《會議記錄》顯示,自有分紅以來,均按田畝及人口兩種方式發放,申請人江某某對《會議記錄》的內容均有簽名確認,按暨定的分配方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三)款規定:“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不享有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享有該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不享有該社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三)、(六)項規定: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上述條款賦予鎮人民政府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所以,被申請人決定駁回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的全部申請請求。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花山府行決字〔2022〕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第三人稱:
2021年7月9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向花
山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確認三申請人具有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每年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請求責令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支付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2005 年至2020 年人均分紅20000 元,合共 60000元。
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原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的村民。1985年12 月23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至花都區花山鎮某某街XX號,屬自理糧戶口,其承包的土地沒有退回本社,仍家庭承包2.33 畝土地和宅基地使用,2005 年02月04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回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63號,屬非農業戶口,家庭承包的2.33畝土地于2004 年至2008 年被征收。
本社每年分紅時都制定 《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會議記錄》簡稱《會議記錄》,該《會議記錄》經戶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從2003 年初開始實施,本社每年的分紅按田畝及人口兩種方式,申請人江某某均有簽名確認,自實施以來無村民及村民代表對此《會議記錄》提出過修改意見,申請人承包的田地自2004年至2008 年被征收以來,均收取了田畝的分紅。2022年5月15日,本社副隊長江某貞就申請人成員資格及分紅問題開會進行討論,以戶代表為單位,應到會89人,實際到會80人,不同意申請人享有成員資格及分紅的 61 人,同意申請人享有成員資格及分紅的 1人,棄權的 18 人,會議表決通過申請人不享有成員資格及分紅。
本社認為: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原籍本社村
民。1985年12月23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至廣東省廣州市
花都區花山鎮某某大街XX號,屬自理糧戶口,其承包的土地沒有退回該社,仍家庭承包 2.33 畝土地和宅基地使用,2005 年2月4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回本社,屬非農業戶口;
三申請人提供的糧食定購任務證、農業納稅手冊、農業水費繳費手冊,根據誰耕種誰繳費的原則,只證明申請人依法繳納了相關的稅費,本社自有分紅以來,均按田畝及人口兩種方式發放,申請人江某某對《會議記錄》的內容均有簽名確認,按暨定的分配方案執行。2022年5月15日的會議表決通過申請人不享有成員資格及分紅。
所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不享有本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享有本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不享有本社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花山鎮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 2022年3月3日作出的花山府行決字〔2022〕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本府查明:
2021年7月9日,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確認三申請人具有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第四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某某四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每年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請求責令某某四社支付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2005年至2020年人均分紅20000元,合共60000元。2022年3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花山府決字〔2022〕4號),決定書內容為:駁回申請人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的全部申請請求。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花山府決字〔2022〕4號)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江某某、林某某、江某軍原籍系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的村民。1985年12月23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街XX號,2005年02月04日,三申請人將戶口遷回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隊63號。
以上事實有《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花山府決字〔2022〕4號)及送達回證、申請人的戶口登記本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權利和其他權利”之規定,被申請人對其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分紅等待遇問題有權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因申請人戶口先后遷出、遷入某某四社,在未經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或者理事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前,申請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相應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分紅待遇。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花山府決字〔2022〕4號),駁回申請人申請請求,依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理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花山府決字〔2022〕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