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27號
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請求免予處罰。
申請人稱:
首先,我經營的花蟹是重金屬不合格,這個不可能是我們經營者主動添加的,可能是這個花蟹的生長環境被污染引起的,就算是要處罰也應該是處罰養殖這個花蟹的商家,而不應該處罰我這個賣魚的。
其次,我所經營的花蟹為農產品,就算要處罰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子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我認為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對我進行處罰。
再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我只是一個在菜市場擺攤賣菜的個體經營者,一家老小都靠我經營菜檔養活,近幾年由于疫情影響,我們家已經是維持生活都很困難了,而且我所經營的花蟹只有 6kg,而且大部分用于抽檢,沒有對人造成損害。近幾年各級政府都提出要包容審慎執法,我覺得就算是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也應該對我減輕處罰。
我請求撤銷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穗花市監處字 〔2022〕1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我免予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違法行為構成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No:GTJ2021GZ03405)顯示:廣州市花都區秀全某某魚檔2021年9月3日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擺賣點XX號之內XX-XX經營的花蟹,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擺賣點XX號之內XX-XX實際經營者為申請人,執法人員2021年10月12日將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檢驗報告(No:GTJ2021GZ03405)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承認經營上述抽檢不合格食品花蟹,法定期限內,未按規定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及復檢的申請。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2日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申請人2021年9月3日經營的花蟹,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擺賣點XX號之內XX-XX經營未辦理營業執照。其于2021年12月9日辦理了營業執照,注冊名稱: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海鮮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01MA9XXXXXX,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市場內XX-XX號鋪。
申請人前來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向被申請人提交供應商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的營業執照、進貨單據、檢驗報告等資料,經請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提出,未銷售涉案產品給申請人,營業執照、進貨單據、檢驗報告等資料均非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提供。
調查認定的事實:申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擺賣點XX號之內XX-XX經營;其2021年9月3日經營的花蟹,經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抽樣檢驗(檢驗報告(No:GTJ2021GZ03405)),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2日送達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檢驗報告(No:GTJ2021GZ03405),申請人承認經營上述抽檢不合格食品花蟹,法定期限內,未按規定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及復檢的申請。申請人雖有提供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營業執照、進貨單據,以及花蟹的第三方檢驗報告等資料,但據調查核實,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提出,未銷售涉案產品給申請人,營業執照、進貨單據、檢驗報告等資料均非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提供,故不予認定與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的關聯性。申請人2021年9月3日經營的不合格花蟹具體數量、購進價格及具體來源均無法證實。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單編號:DC24440100004539990)顯示,抽樣基數為6kg,單價為150元/kg。據此,申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涉案貨值金額90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申請人身份證、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詢問(調查)筆錄、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檢驗報告(No:GTJ2021GZ03405)、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銷售單據、第三方檢驗報告、協助調查復函、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海鮮店營業執照,申請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被申請人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證據材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構成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調取了申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相關證據。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2022年2月2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花市監聽字[2022]第11號),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辦案人員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延期)。
申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申請人存在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行為,申請人現已辦理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钡囊幎?,對其不予處罰。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適當,公平、公正。
案件查辦期間,申請人配合調查,提供相應資料,如實說明相關違法情況,可以認定為配合執法部門查處其違法行為。申請人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危害后果輕微。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钡囊幎ǎ约啊恫昧炕鶞时砦澹菏称钒踩O管類(食品生產經營、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序號10:“符合《裁量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給予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給予從輕處罰如下:建議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并對申請人處罰款50000元。
因此被申請人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是適當、公平、公正的,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四、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痹撘幎ò洜I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經營者有上述禁止義務,申請人辯解不應對其進行處罰于法無據。
2、《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钡谒氖鶙l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鄙暾埲嗽谵r貿市場銷售花蟹,屬于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行為,依據上述規定,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3、案件查辦期間,申請人配合調查,提供相應資料,如實說明相關違法情況,可以認定為配合執法部門查處其違法行為。申請人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危害后果輕微。被申請人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已對其進行從輕情節的認定,并給予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申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事實明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申請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其復議請求不應支持。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1年9月3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某某擺賣點XX號之內XX-XX經營銷售的花蟹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1年9月26日,廣東省科學院生物工程研究院經檢驗后出具No:GTJ(2021)GZ03405《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1年9月3日的花蟹(抽樣基數6KG),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到上址申請人經營場地送達上述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進行執法檢查,未發現申請人2021年9月3日經營的批次花蟹。被申請人遂向申請人發出《詢問通知書》。
2021年10月20日和2022年1月14日,被申請人分別對申請人進行詢問調查,其稱對涉案產品的檢測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涉案花蟹的購進日期為2021年9月1日,是從黃沙水產市場購進的,進貨量為6kg,進貨價130元/KG,售價150元/KG。其進貨時是在黃沙水產市場里面賣海鮮的車那里進貨的,對方提供了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的營業執照、一份手寫單據、兩份檢驗報告給他,其同時提供了上述三份資料予以佐證。同時,申請人承認其在2021年9月3日被抽樣檢查時提供的是前檔主廣州市花都區秀全某某魚檔的營業執照,其未能提供自己的營業執照。
2021年11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立案調查決定。
2021年12月9日,申請人補辦了營業執照,注冊名稱: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海鮮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01MA9XXXXXXXX,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平步大道中某某市場內XX-XX號鋪。
2022年1月17日,被申請人向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請求其協助調查涉案花蟹及上述兩份檢驗報告是否由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提供、手寫單據是否屬實等。2022年1月30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延長案件辦理期限30天。2022年2月15日,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函復被申請人,稱2021年9月1日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沒有向申請人銷售過花蟹,隨函所附單據不是某某水產品商行提供,隨函所附兩份檢驗報告是某某水產品商行的檢測報告,但某某水產品商行稱從未向申請人提供。
2022年2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穗花市監告字〔2022〕011號),并于同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
2022年3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并處罰款50000元。上述處罰決定書于同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報告說明、No:GTJ(2021)GZ03405《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單、送達回證、現場筆錄、證據復制(提?。﹩?、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立案審批表、廣州市荔灣區某某水產品商行營業執照、銷售清單、廣州市粵豪水產品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協助調查函》及其復函、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海鮮店營業執照、延長案件辦理期限審批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配合查處其違法行為、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等因素,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币约啊恫昧炕鶞时砦澹菏称钒踩O管類(食品生產經營、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序號10:“符合《裁量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給予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從輕處罰,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對于申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行為,被申請人考慮到申請人事后已補辦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其不予處罰,依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但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币虼耍簧暾埲诉m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符合上述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穗花市監處字〔2022〕1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