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44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 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 2022年1月18日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官方旗艦店”,支付11.88 元購買標題宣稱“嬰兒牙刷”一份,訂單編號:220118-188901006130088,商家通過極兔速遞:JT5096541640232 發出,于2022年1月20日簽收。打開使
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2月26日在 12315 平臺進行舉報。
2022年3月17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 12315 平臺(www. 12315.cn)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詳見附件。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申請人于 2022年2月26日在全國 12315 平臺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營業執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并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逐一列舉說明。通過申請人舉報時候上傳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銷售的產品包裝簡單,并無任何標簽標識,被申請人回復稱商家產品有標簽標識,缺乏事實依據。其次,被申請人回復稱商家可以提供產品的檢測報告,但申請人表示并未看到相關材料,不知道所檢測的產品與申請人所購買的產品是否為同一產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檢測的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故申請人對此回復不予認可。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 20 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綜上所述,此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 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母嬰官方旗艦店”,涉嫌銷售不合格“嬰兒牙刷”。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11日到廣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檢查,經查,該公司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0746XXXXXX。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確有在經營一款名為“兒童U型牙刷”的產品,該產品的外包裝貼有信息齊全的標簽標識,該標簽上已標明產品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標示等相關信息,經拆開未發現該產品有刺激性氣味等現象。該公司出具涉訴產品的情況說明,承認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官方旗艦店”銷售涉訴牙刷,該款牙刷從廣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購入,雙方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該公司現場能提供涉訴產品的檢測報告,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采購單等資料備查。
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無法認定被舉報人廣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存在銷售不合格“嬰兒U型牙刷”的違法行為于2022年3月14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3月1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舉報人張某某,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核查的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在收到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2022年3月17日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沒有法律依據,通過12315平臺反饋處理情況未影響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的行使。申請人未對被申請人的核查處理程序提出異議。
2.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異議毫無理由和依據。申請人在舉報材料提出的問題,被申請人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調查。申請人提出被訴產品有異臭、破口和污物,但未提供證據證實,與被申請人現場檢查發現的情況不符。申請人僅憑聲稱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檢驗報告證實,或者存在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就認為是被舉報人銷售不合格產品而進行舉報,不符合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要求,申請人不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十分明顯。申請人應當知道任何權利是有行使邊界的,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申請人要求商家提供檢驗報告已超出其權利范圍,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沒有法律規定要求在網絡平臺公示,申請人也無法定依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3.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啟動調查,依法收集證據,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為產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的形式答復問題。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被訴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被舉報產品,但未提供權利受損的證據,出于索賠而非真實消費的意圖很明顯,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母嬰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嬰兒牙刷”(以下簡稱“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存在虛假宣傳及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及回復。
2022年3月1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XX號進行檢查,某某公司出示了營業執照,現場發現有涉案產品經營,其外包裝貼有標簽標識,該標簽上已標明產品的品名、生產廠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標示等相關信息,經拆開未發現該產品有刺激性氣味等現象。某某公司副總經理承認申請人舉報的涉案產品系其銷售,同時現場提供了涉案產品的合格測試報告。某某公司出具《關于投訴我司產品的情況說明》,稱涉案產品系由廣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雙方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產品標簽、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家廠址已貼于包裝盒內部,并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采購單等資料予以佐證。
2022年3月14日,被申請人認為未發現某某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給申請人,告知其核查的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上述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及舉報材料、12315平臺回復、現場筆錄、現場照片、某某公司營業執照、《關于投訴我司產品的情況說明》、涉案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采購單、測試報告、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于2022年3月11日進行現場核查,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于2022年3月17日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測試報告》、生產加工委托合同、生產商的《營業執照》等資料證實涉案產品是合格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某某公司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22615684148的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