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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40號

          發布日期:2022-09-19 14:44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魯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申請人做出的終止調解決定、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限期組織調解,對舉報事項限期立案處理;3.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因行政復議產生的合理損失(暫計1000元,含:復議現場補正、現場閱卷、現場聽證3次往返東莞至廣州花都區的交通費980元,郵寄、材料打印費用20元,以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前夕申請人因本復議總共產生的實際合理費用為準)。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6月2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函 (XA26395901544)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對某某智能設備(廣州)有限公司(歷史名稱: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存在的多項涉嫌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2022年7月14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做出的《關于魯某某投訴舉報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的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下稱:復函),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未依法履職、弄虛作假等事實,具體如下:

            1.被投訴舉報商品為經過預先定量包裝的野生黑枸杞+蟲草茶,該事實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訂單截圖、涉案產品照片、交易快照截圖及被申請人收集、調取的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可以確認。

            涉案蟲草茶為12個金屬罐獨立包裝且由冬蟲夏草、枸杞、西洋參、鐵皮石斛、紅棗、靈芝組合而成的標稱為蟲草茶的禮盒產品。

            野生黑枸杞禮盒內部包裝的標簽載明以下信息:養生黑枸杞,黑枸杞生長在海拔2700 米—3000米的盤地沙漠地帶,海拔高氣候干旱,生態環境潔凈、無污染。經測定,黑枸杞含有17種氨基酸,13 種微量元素,其中鈣、鎂、銅鋅、鐵的含量均高于紅枸杞,黑枸杞、冬蟲夏草、藏紅花被譽為“雪域三寶”。具有益精明目、補肝益腎、美容養顏等多種功效。是日常保健,營養滋補和饋贈親友的理想佳品。食用方法:直接食用或泡酒、泡茶、煲湯煲粥、燉肉、入藥。儲存:通風干燥處。保持期間:24個月名貴補品。涉案產品蟲草茶禮盒為獨立商品,最小銷售單位為一盒,蟲草茶禮盒未被《中國藥典》收錄。事實上,僅從常識亦可根據‘蟲草茶’字義判斷其為供人食用的茶類食品。野生黑枸杞的標簽載明了食用方法及具有益精明目、補肝益腎、美容養顏等多種功效,顯然也屬食品范疇?,F被申請人在現場未收集到涉案產品實物,本人在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明確保留有一箱完整未開封的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交寄的涉案產品,可以配合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調查取證,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未向申請人調取。被申請人在未收集到關鍵物證的情況下,僅以收集到被舉報人提供的涉案物品圖片等信息做出涉案產品為中藥材的認定,顯然未廈行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調查、收集、調取證據的法定職責。

            再者,就在被申請人到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現場檢查的 2022年6月28日當天,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給申請人開具了發票號碼分別為:99408724、99408725 的兩張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該兩張發票載明的項目名稱為:*其他食品*野生黑枸杞。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如實向申請人開具的發票中載明的涉案產品為食品。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涉案產品為“中藥材”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2.被申請人2022年6月4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在2021 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舉報線索,2022年7月11 日才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用時26個工作日,不符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的具體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確實存在未如實公示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試圖逃避社會監督及行政部門監管的不誠信行為。依法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之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被申請人未將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僅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在復函中明確其組織了行政調解,但申請人從未收到被申請人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人發出的投訴調解通知,申請人至今不知道調解人的姓名、電話、參加調解的方式或地點等信息,申請人也從未參與被申請人組織的任何形式的調解。被申請人謊稱其組織了調解的行為,構成弄虛作假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依法組織調解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的組織當事人雙方參加調解,遵守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決定送達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閱覽卷宗制度、聽取意見制度、陳述申辯制度、回避制度、職權分離制度、案卷排他制度、禁止私下接觸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依法保護申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現被申請人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職責,未盡到保護申請人知情權、參與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的義務。

            4.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終止調解的拒絕性行政行為,未充分聽取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事項中作為利害關系人及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不符合行政法正當程序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申請人參與權、知情權等合法權利的規定,導致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過程中,未能依法參與,僅作為行政權支配的客體,未能實現獨立利益訴求的主體地位。事實上也造成了被申請人未能全面收集涉案產品的相關證據,做出了認定事實不清的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目的未能實現,即未能依法保護申請人的財產權及未能對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也造成了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的嚴重后果。

            綜上,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之條款,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處理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請求復議機關在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辯當日根據《司法部關于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期間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司明電(2020)2號)的規定,通知申請人在線閱卷或現場閱卷。請求復議機關依據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等,對被申請人、經辦人存在的違法行為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或者行政復議建議書,提出改進建議,督促整改。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反映被舉報人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野生黑枸杞+蟲草茶”涉嫌違法的問題,要求被舉報人退賠款項、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獎勵和答復。

            2.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派出執法人員到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住所廣州市花都區新天貴路XXX號XX室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持有合法營業執照,其已于2022年6月2日變更名稱為:某某智能設備(廣州)有限公司,現場未發現被舉報產品,該公司網店已無涉舉報產品銷售。經調查,該產品為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從青海果豐枸杞開發有限公司進貨的初級農產品。該店提供了黑枸杞、蟲草茶購貨單、供貨商的證照等資料。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說明涉訴產品的進貨來源。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2021年度報告中確實存在未公示網店經營的相關信息,已責令其改正,并現場指導其落實整改。

            3.該店書面出具了《拒絕調解書》,明確表示同意申請人退貨退款,但不接受賠款調解。另外,該店還提交了《民事裁定書》,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已對申請人與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之間的同一消費糾紛進行調解,并作出裁定。

            4.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認定被舉報人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野生黑枸杞+蟲草茶”不存在違法行為,該公司未按規定公示網店經營的相關信息經責令后已改正,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7月14日在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反饋,告知申請人核查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收到舉報線索,6月24日經批準延期核查,6月28日派出執法人員核查處理,7月11日決定不予立案,7月14日送達答復函。上述時間均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在20個工作日內派出執法人員核查處理,處理后有將處置情況書面答復申請人,亦符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钡囊幎ǎ淮嬖诔绦蜻`法的情形。

            2.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異議沒有理由和依據。一是,關于被舉報人未在2021年度報告中公示網店經營信息的問題,我局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已責令某某電子商務公司改正,其年報信息已按要求公示網店經營信息。二是,經核實,被舉報人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產品屬于未進入藥用渠道的初級農產品。申請人提出涉訴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問題,因無相關規定要求初級農產品標識相關內容,被舉報人銷售未標識上述內容的初級農產品未違反相關規定。關于申請人反映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問題,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一條“中藥材有藥用、食用、獸用等多種用途,判斷中藥材是否屬于藥品管理,關鍵在于界定其用途。”第三條“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品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钡囊幎?,被舉報人銷售上述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被申請人在檢查被舉報人時,未發現其有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申請人提交舉報信時亦未反映相關違法線索,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調查情況對被舉報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事實。

            3.被申請人收到此次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發現申請人提出了新的舉報事項,反映被舉報人在銷售涉訴產品時有涉及宣傳功能主治的內容。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對被舉報人再次詢問調查,被舉報人反映其銷售給申請人的產品中確實附有標有“補腎益精,養肝明目,補血安神,生津止渴”等內容的文字說明,但其于2021年10月收到店鋪所在平臺客服信息,被告知申請人已向法院起訴的情況后,就自行整改,其后續銷售的同類產品已無涉及功能主治的文字說明或宣傳內容,并且,該店現已下架所有涉訴產品。據此,我局認為被舉報人經營過程中涉嫌對其商品的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鑒于被舉報人已主動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其不予處罰符合上述法規規定。

            4.關于申請人與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之間消費糾紛的問題,由于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已出具書面《拒絕調解書》,且之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已對申請人與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之間的同一消費糾紛進行庭前調解,并作出裁定。我局終止調解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六項的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啟動調查,依法收集證據,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未全面調查、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反映其在被舉報人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抖音平臺經營的網店購買的“野生黑枸杞+蟲草茶”(以下稱“涉案產品”)涉嫌違法的問題,要求被舉報人退賠款項、被申請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獎勵和答復。

            2022年6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了申請延期立案的審批。

            2022年6月28日,被申請人到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新天貴路XX號XX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某某電子商務公司持有合法營業執照,其已變更名稱為:某某智能設備(廣州)有限公司,現場通過查詢其企業年度報告信息,未查到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但其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當場打開抖音平臺,確有開設抖音號,其也確認在抖音平臺上有經營行為。被申請人遂向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文責改〔2022〕062851號),要求其立即改正,在2021年度報告中公示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同日,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出具《拒絕調解書》,明確表示同意申請人退貨退款,但不接受賠款調解,并稱申請人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10倍賠償款,但后申請人撤訴,法院已裁定準予撤訴。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同時提供了《民事裁定書》(2022)粵0305民初165號予以佐證。

            2022年6月28日,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已完成整改,在2021年度報告中公示了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2022年7月4日和7月22日,被申請人分別對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進行調查詢問,其承認涉案產品系其銷售,其是在2020年8月份在抖音平臺注冊抖音號“lijiejieXXX”并綁定店鋪“某某嚴選好物”,后于2022年3月改名為“某某專賣店”,主要經營特產食品,涉案產品系從青海果豐枸杞開發有限公司進貨的農產品,其中黑枸杞用木盒包裝,木盒表面有“產自:青海柴達木盆地海拔2800-3000米”的字樣,木盒蓋內表面上有對野生黑枸杞的一些功效宣傳,上面寫有“補腎益精,養肝明目,補血安神,生津止渴”等內容,蟲草茶用塑料包裝,里面有靈芝和蟲草,均是簡單切割和包裝,沒有其他加工,也沒有茶葉,在抖音店鋪的頁面上有一張圖片用的是黑枸杞木盒包裝的圖片,但2021年10月27日根據平臺客服的反饋已下架相關鏈接。2021年10月31日,其更新了產品包裝,包裝上不再有功效宣傳的字樣,重新上架了相關產品,但抖音店鋪頁面去掉了有功效描述信息的黑枸杞木盒包裝照片,目前涉案產品已全部下架。其同時提供了涉案產品的購貨單、供貨商的證照等資料。

            2022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對某某電子商務公司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年度報告中公示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魯某某投訴舉報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的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告知其核查情況、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獎勵、終止調解等情況。申請人對上述投訴舉報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2年7月22日,被申請人根據復議申請書中申請人新的訴求及7月22日詢問調查的相關情況,向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文責改〔2022〕072201號),責令其立即改正在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書及附件、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文責改〔2022〕062851號)、拒絕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現場檢查照片、某某電子商務公司的營業執照、已更正年報信息截圖、詢問筆錄、涉案產品進貨單、供貨商證照、產品照片、詢問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文責改〔2022〕072201號)、《關于魯某某投訴舉報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的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及送達情況截圖、不予立案審批表及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焙偷诙邨l:“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之規定,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實際經營地在廣州市花都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焙汀秶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協調、審查、反饋等環節,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全部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投訴舉報承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和有關投訴舉報機構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延期立案的審批,于2022年6月28日進行核查,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系從青海果豐枸杞開發有限公司進貨的初級農產品,因無相關規定要求初級農產品標識相關內容,某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未標識上述內容的初級農產品未違反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焙偷谒氖畻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敝幎ǎJ為其不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

            另外,某某電子商務公司未在2021年度報告中公示網店經營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熈钅衬畴娮由虅展靖恼?,某某電子商務公司也在上述規定的報告期內予以了整改,其年報信息已按要求公示網店經營信息,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立案,合法有據。至于申請人認為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之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問題,但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的規定,本案中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被申請人責令的期限內完成了公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因此,本府對申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申請人要求行政調解的問題,由于某某電子商務公司已出具書面《拒絕調解書》,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終止調解,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較大數額罰沒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焙偷谌龡l:“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之規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舉報不符合舉報獎勵的情形,未對申請人給予舉報獎勵,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關于魯某某投訴舉報某某電子商務(廣州)有限公司的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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