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69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
2、責令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申請的“申請人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的發放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
申請人房屋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村24號,處于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申請人為了解自身相關信息,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4份,其中一份為申請公開“申請人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的發放使用情況”。 2022年7月7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 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嚴重違反相關之規定,侵害了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該行政行為明顯違法,不利于相關信息的公開。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向貴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 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申請的“申請人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的發放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望貴單位依法行政,督促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請人劉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申請公開本人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的發放使用情況的信息,經查,劉某某的房屋(測量編號HS-PX-0112),證載面積為90㎡,建基面積為90.37㎡,建筑主體為磚混結構,樓高2層,持證人是劉某某父親(已故)。測量編號HS-PX-0108-1的房屋建基面積為37.11㎡,建筑主體為框架結構,樓高3層,無證,該房屋是由劉某某兄長(非本村戶籍)居住(其兄喪失勞動能力)。根據申請人劉某某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地號:戊5-24,建筑占地面積:90㎡,實為測量編號HS-PX-0112房屋,該房屋門牌為:平西五隊新莊四巷3號,并非某村5隊24號,其申請公開本人某村5隊24號房屋本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并于2022年7月5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當事人,2022年7月7日簽收。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劉某某申請公開本人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的發放使用情況的信息,根據申請人劉某某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地號:戊5-24,建筑占地面積:90㎡,實為測量編號HS-PX-0112房屋,該房屋門牌為:平西五隊新莊四巷3號,并非某村5隊24號,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作出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劉某某提交的《廣州市花都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申請公開“申請人位于房屋所在地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24號所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被申請人于當天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表中提及的房屋地址內容表述不明確,通過電話聯系申請人要求其進行補正。后申請人于2022年6月17日進行了補正,經申請公開的事項補正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村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1.鄉鎮總體規劃;2.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3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文件;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2022年6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該補正說明書后,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明確告知申請人劉某某其申請公開的“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請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并于2022年7月7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花都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郵寄單截圖、被申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說明材料郵寄單截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說明書》、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中國郵政送達憑證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定,被申請人在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補正說明后,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答復,并于2022年7月7日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之規定,申請人進行補正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村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1.鄉鎮總體規劃;2.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3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文件;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但被申請人僅就“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村5隊24號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了答復,對其他申請的信息未予以公開,也未作出相應答復和說明理由,答復內容不完整,違反了上述規定,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6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