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71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舉報編號為1440XXXX4719不予立案的舉報答復,并責令重新核查并答復。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4月28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吉某某母嬰專營店”支付7.38元購買“嬰兒牙膠”一個,商家通過豐網速運發出。本人于5月7日簽收。打開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6月21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稱:當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及涉事產品的進貨查驗資料。申請人并未看到相關產品的任何資料,也不知道被申請人是否查看了產品檢測報告,更不知道相關資料和申請人購買的產品有何關系,是否同一廠家同一產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相關資料是否能夠證明申請人購買的產品為同一產品。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有權了解產品的真實屬性。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綜上所述,此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吉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店鋪“吉某某母嬰專營店”銷售的“嬰兒牙膠”“產品標示合格證,卻無批量、批號及抽樣受檢件的件號等、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等,該合格字樣為自行打印并無法律效應”等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18日到被舉報人吉某某公司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某村13隊向南莊14號二樓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并收集其他相關證據。
3.經查,當事人持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經營,現場發現涉舉報產品是“嬰兒牙膠”,在“拼多多”平臺訂單編號為220428-306834370110861,品名:牙膠,品牌:舒貝迪,材質:硅膠,耐溫:-20至120攝氏度執行標準:GB 4806.11-2016,合格證,檢驗合格,生產日期:2021年12月29日,保質期:5年,委托方:廣州吉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廠家:東莞市某某硅膠制品有限公司。現場發現的涉舉報同批次產品也未見有產品實物有異臭邊角不光滑?,F場負責人提供了涉舉報同批次產品的《送貨單》、《檢測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4.由于涉訴產品經檢查未發現質量問題,經檢驗合格且當事人能提供合法的進貨來源證明,故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不成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于舉報人提供的涉嫌違法線索,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暫不予以立案處理。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其處理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核查期限的規定。
2.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異議并無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提出被訴產品有異臭邊角不光滑,僅憑聲稱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檢驗報告證實,或者存在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就認為是被舉報人銷售不合格產品而進行舉報,不符合申請人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要求,申請人不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十分明顯。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不包含商家所有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申請人要求商家提供檢驗報告已超出其權利范圍,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沒有法律規定要求在網絡平臺公示,申請人也無法定依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
3..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啟動調查,依法收集證據,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為產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的形式履職問題。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處理結果,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被訴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被舉報產品,但由于多次購買同種產品提出索賠,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XXXX4719),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吉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某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吉某某母嬰專營店”銷售的“嬰兒牙膠”(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存在標示合格證,卻無批量、批號及抽樣受檢件的件號等、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等,該合格字樣為自行打印并無法律效應;產品實物有異臭、邊角不光滑;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產品所有項目檢驗報告的問題,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022年7月18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吉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村13對向南莊14號二樓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確有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吉某某母嬰專營店”銷售涉案產品,并核實了申請人的訂單信息;現場發現與涉案產品同一批次(生產日期:2021年12月29日)的產品,該產品包裝袋標注了產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必要信息,經拆袋未聞有異臭,未見邊角不光滑等外觀問題。被舉報人稱涉案產品是從生產廠家東莞市格瑞恩硅膠制品有限公司購進,并提供了該供貨商資質、送貨單據、涉案產品第三方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報告編號:C210705087002-1),檢測依據為: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2022年7月19日,被申請人依法向被舉報人詢問,并再次對現場檢查事實進行確認。
鑒于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9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同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辦理結果及理由。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被舉報人營業執照、供貨商家營業執照、送貨單據、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21XXXX2-1)、詢問筆錄、延長調查期限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币约暗诙邨l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被舉報人為被申請人轄區企業,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2022年6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依法于2022年7月8日申請延長調查期限15個工作日,于2022年7月18日調查核實,后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同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答復申請人,程序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被舉報人吉某某公司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送貨單等資料證實涉案產品是質量合格產品。申請人述稱涉案產品存在異臭等質量問題,但無提供確切證據證實。因核查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及答復,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9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XXXX4719的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ū卷摕o正文)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