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80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分別于2022年7月11日、7月18日作出的《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冒用他人信息虛構職務和工程師證件等問題。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6月15 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對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信息虛構職務和工程師證件及其后續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等問題要求查處,但被申請人僅對該公司2016年6月《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許可時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未對申請人要求的就“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的相關資料中,是否存在該公司冒用申請人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材料進行合理、審慎審查。
同時,即使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已于2020年1月注銷,但不代表該公司已經注銷,且被申請人的針對該公司的相關工作見證材料,不足以合理排除該公司可能將申請人的工程師證書用于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等相關工作,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提供該公司注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時的相關申報材料中是否包括申請人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材料。根據柏某(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電梯服務中心負責人〉跟劉某(劉某某兒子)的微信聊天記錄,多處可證明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資質到期了差二、三個職稱證,柏某郵寄到公司,盧某英到2019年3月停止給劉某某重復繳納社保后,于2019年4月由廣州寄給重慶柏某(順豐快遞單號:465860753513),因此該公司用劉某某的技術資質才通過了資質評審,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人事負責盧某英跟劉某某的聊天記錄也能印證柏某所說的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用技術員資質支出費用的技術資質商業中介提供費用支出金額2000元至3000元不等,有技術資質人員到現場和像劉某某這類購買了社保不到場的虛構技術資質。特別是同一案件兩次處理決定書都沒有正確告知復查、復議的方式方法且曾用名都是錯的,見兩次收到的法律文書。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裁決。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信訪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經調查,未發現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劉某某技術資質通過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質評審。
某某工程公司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許可證有效期間,不需要再進行許可評審,某某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6日遞交材料申請許可變更(注銷),許可機關收取材料包括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申請人聲明文件、《特種設備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和授權書,無需收取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材料,許可機關于2020年1月19日通告注銷該公司許可。而申請人提出某某工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信息”情況發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因此不存在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劉某某的技術資質才通過資質評審的情況。
2、經調查,未發現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劉某某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用于證后監管的佐證材料。
經查詢執法記錄,被申請人經上級主管部門委托,于2018年9月10日對某某工程公司開展證后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不具備與生產許可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被申請人現場責令該公司改正,并分別于2018年10月18日、11月7日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仍未完成整改,被申請人遂對該公司立案查處,于2019年2月26日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調查處理期間,被申請人在調閱資料時發現該公司2018年10月的單位職工參保證明中有劉某某,且發現一份甲乙雙方分別是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和劉某某的勞動合同,但是某某工程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工程師等相關技術人員名單并沒有劉某某,也從未向被申請人提供劉某某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任何工作見證材料作為證后檢查的整改材料,被申請人也沒有將劉某某及其相應資質作為生產許可的條件要素。當時案件處理表明,某某工程公司并未利用劉某某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資料用于證后監管的問題整改工作。
3、未發現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劉某某名義開展特種設備生產工作。
根據目前特種設備安裝告知辦事指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時,無需提供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個人文件,僅需提供告知表、施工單位資質許可證件等,即某某工程公司開展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工作,無需用到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個人文件。被申請人通過業務系統查詢了某某工程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至今在廣州地區辦理過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手續記錄,在某某工程公司的告知表信息中亦無劉某某,目前某某工程公司在職員工僅3人,該公司自2019年3月22日后,再無在廣州地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告知手續。
4、本著依法履職、為民服務的原則,為進一步查明劉某某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材料是否被某某工程公司用于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等相關用途,被申請人對某某工程公司的100%持股股東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電梯公司)一并進行調查,對某某電梯公司的制造許可申請材料、證后監督檢查整改材料進行調閱,均無發現劉某某的有關資料。
二、被申請人核查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信訪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于2022年7月11日、7月18日答復其處理情況(第二次答復為申請人要求答復書中增加曾用名而作出),程序符合《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辦理期限的規定。
2.被申請人在職權范圍內對某某工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證書用于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質評審、特種設備生產相關工作等進行了核查,經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核查,未發現申請人所反映的違法行為。申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無法作為被申請人查處違法行為的證據。
3.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所稱的資質評審,是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換證鑒定評審,每四年一次,某某工程公司《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許可證有效期間,不需要再進行許可評審,某某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6日遞交材料申請許可變更(注銷),注銷手續無需提供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材料,申請人所稱的冒用其證書用于資質評審、許可證注銷與我局核查事實不符。
二、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信訪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處理結果,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針對該信訪答復并無行政復議請求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請求權來源于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即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需具有利害關系。而申請人信訪事項及復議申請中要求被申請人對某某工程公司進行查處,與申請人之間并無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是否對某某工程公司進行處罰,不會減損申請人權利,亦不會增加其義務,因次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信訪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核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5日,申請人的配偶湯小姐致電信訪反映申請人劉某某在花都區某某電梯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存在重復繳交社保的情況,要求查處花都區某某電梯有限公司社保重繳情況、涉嫌虛構許可證、取消虛構的工程師技術許可證資等相關問題。
2022年6月17日,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申請人的配偶提出的信訪事項,并對該信訪事項調查處理。經調查顯示,花都區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全稱為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工程公司),其于2016年6月24日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發證單位為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20年1月19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注銷某某工程公司特種設備許可證。被申請人查閱了2018年、2019年的某某工程公司相關監管、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記錄,無發現使用申請人身份職稱信息的行為。2022年8月11日,某某工程公司出具《關于劉某某投訴其個人證件被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挪用的情況說明》,載明經該司自查,從未利用過劉某某個人的證件(畢業證、職稱證)辦理過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任何業務。
2022年7月11日,被申請人于作出《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于2022年7月18日更正《處理意見書》,答復信訪人提出的信訪投訴事項。申請人不服上述《處理意見書》,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信訪復查,該辦受理了申請人信訪復查申請,并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關于劉某某、湯某某復查事項的處理意見》(花府信訪復查〔2022〕103號),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要求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以上事實有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關于注銷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特種設備許可證的通告截圖、被申請人于2018年10月18日現場檢查記錄及證據提取單、廣州市特種設備業務系統對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告知查詢結果列表、花都區信訪局人民群眾信訪登記表、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告知書(SHSJ20XXX26)、關于征求劉某某等復查事項參考意見的函、關于劉某某、湯世敏復查事項的處理意見、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工程師任職資格證書、特別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通過信訪投訴反映相關訴求,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信訪事項后,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意見書》,向區信訪機關申請信訪復查,信訪機關受理了申請人信訪復查申請,并出具了信訪復查意見,符合《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之規定,申請人的權利救濟已得到充分保障。申請人提起本案行政復議,本質上仍是不服上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在信訪機關已受理信訪復查并作出復查處理意見的情況下,復議機關另行受理及審查針對該《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的復議申請,屬重復處理。且信訪機關作出的信訪復查意見已明確撤銷涉案《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并要求被申請人重新答復,申請人申請對該《處理意見書》(SHSJ20XXX26)進行復議審查已無事實依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依法應予駁回。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