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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06號

          發布日期:2022-11-17 09:29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7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7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

            申請人稱:

            一、主觀上我方并無過錯。

            1、申請人電梯雖然于2022年1月31日安裝完畢,但安裝完畢后即遇2022年春節假期,電梯安裝后從未投入使用。本公司員工放假至三月份后開始陸續上班,但由于廣州市花都區新冠疫情影響,申請人有多人員因黃碼導致居家隔離辦公,因此申請人又決定實施全體人員放假至2022年3月15日,放假期間從未使用電梯。(附件一)

            2、申請人于2022年3月15日即委托廣州市某某電梯有限公司辦理廣州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該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遞交辦證資料,2022年3月22日收到廣州市特種設備安裝告知表,受理號:AT1XXX43435(附件二),我們公司在等待辦證期間也從未對電梯進行使用。

            3、在2022年4月6日,由于獅嶺鎮市場監管局對該電梯(S2XX44)發送通知要求申請人自行打印并貼上封條,然后發送相關圖片給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工作。后因報裝廣州市特種設備安裝需要,電梯安裝人員在電梯使用員的操作下,要求工人進行上工字鋼和相關材料運到樓頂進行關于辦理廣州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相關事項。在此期間,市場監管局人員上門取證,申請人積極配合其相關工作,在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之前,申請人從未使用過該電梯。被申請人誤以為我方在無證期間違法使用電梯,其實我方是為了辦證所需使用電梯。這是個誤會。

            二、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法律不準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申請人從未投入使用S2XX44電梯,僅是電梯安裝人員辦理使用登記證明的需要進行施工和測試時偶爾進行使用,在被申請人下達停用指令書后更是嚴格遵守,連電梯施工人員都未再進行施工使用,加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過程中收到貴局的停用通知。因此,申請人是沒有主觀過錯的,即使存在違法行為也是十分輕微的并已及時改正了,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進行教育即可。

            三、申請人作為貿易公司,近幾年深受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經營每況愈下,掙扎在勉強維持營業的地步。如再遭受如此嚴厲的處罰,將會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入不敷出,致使公司出現無法繼續經營進而破產倒閉的可能。請求政府能體諒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對申請人的輕微違規現場作從輕處罰的處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沒有主觀過錯使用電梯,即使存在違法行為也是十分輕微的并已及時改正了,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請求政府綜合所有情形,撤銷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特此申請復議,請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違法行為構成使用未經檢驗及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載貨電梯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22年4月6日和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兩次對申請人的1臺出廠編號S2XX44的載貨電梯進行監督檢查,均發現申請人在使用此電梯,但該臺電梯自購買安裝以來尚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且未辦理使用登記證。于是被申請人分別對申請人下達了(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1號和T00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經被申請人調查核實:

            申請人購買并委托安裝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路105號的一棟辦公樓的出廠編號為S2XX44的電梯系申請人所有。上述電梯由廣東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制造,廣州市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安裝,制造及安裝公司均具備相應資質并向被申請人履行了安裝告知義務。電梯于2022年春節前即2022年1月31日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但直到2022年4月6日被被申請人監督檢查時一直沒有辦理監督檢驗。于是被申請人特種設備科于2022年4月6日對申請人下達了停用該電梯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申請人在收到被申請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后立即申請了檢驗,上述電梯已于2022年4月20號經廣州特種機電設備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申請人承認上述電梯自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4月6日使用了未經監督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載貨電梯的事實。并稱收到被申請人(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1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后,因安裝備檢需要于2022年4月8日又使用了上述電梯并被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當場發現。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2、電梯監督檢驗報告、電梯使用登記證;3、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5、電梯買賣合同、電梯安裝告知書及相關電梯制造安裝資質證書;6、現場監督檢查照片。   

            根據上述證據材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構成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辦案人員收集了相關證據,對申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5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穗花市監罰告字[2022]第257號),申請人于2022年6月1日提出陳述申辯,被申請人認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于2022年7月25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

            申請人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載貨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適當,公平、公正。

            申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未發現從重情節,被申請人認定其行為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可從輕處罰。

            結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細則的規定:從輕處罰幅度為處3萬元以上11.1萬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60000元。

            因此被申請人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是適當、公平、公正的,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四、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1、關于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根據該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經檢驗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申請人作為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使用,其在僅提出檢驗申請但未檢驗合格的情況下進行使用,足以認定其存在違法故意,存在主觀過錯。

            2、關于處罰幅度是否適當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有此可看出特種設備的依法依規使用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同時考慮到申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定其行為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特種設備的危害程度及申請人所稱的疫情原因和經營困難等,被申請人給予其從輕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的違法行為事實明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申請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其復議請求不應支持。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對申請人購買并委托安裝的1臺出廠編號為S2XX44的載貨電梯(以下簡稱“涉案電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涉案電梯自購買安裝以來尚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且未辦理使用登記證,被申請人當場作出(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1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指正申請人使用無證載貨電梯的行為,責令申請人限期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再次前往申請人經營住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申請人正在使用涉案電梯,被申請人拍照取證并當場開具(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再次指正申請人使用無證載貨電梯的行為,責令申請人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并立即停止使用無證電梯。其后,申請人申請了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涉案電梯于2022年4月20日經廣州特種機電設備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申請人于2022年4月27日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022年4月18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負責人鐘某某進行詢問,其稱涉案電梯是由廣東某某電梯有限公司生產制造,是從廣州市某某電梯有限公司購進并安裝,大概于春節前裝好并投入使用。

            2022年5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市監罰告[2022]25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對申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載貨電梯的行為,擬處以罰款60000元,告知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于2022年5月30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2022年6月1日,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處罰申辯書》,申辯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請求撤銷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17日,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負責人鐘某某進行詢問,其再次承認涉案電梯是2022年1月31日安裝完畢投入使用,但使用不頻繁,只是保安或個別租戶偶爾使用,并沒有造成安全危害事故,請求減輕處罰。

            2022年7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載貨電梯的行為,處以罰款60000元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7月25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1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穗花)市監特令字[440114(2022)]第T00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立案審批表、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監督檢查照片、2022年4月18日詢問筆錄、2022年6月17日詢問筆錄、穗花市監罰告[2022]25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電梯監督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電梯安裝告知書及相關電梯制造安裝資質證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和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之規定,電梯屬于特種設備,申請人為被申請人轄區企業,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申請人安裝、使用涉案電梯具有監督管理和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作為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其購買并委托安裝的涉案電梯于2022年1月31日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直至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監督檢查時仍未經檢驗合格且未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另外,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收到被申請人開具的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后,在僅提出檢驗申請但未檢驗合格的情況下又再次使用涉案電梯。因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申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載貨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同時結合申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給予從輕處罰60000元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被申請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卻于2022年7月25日才直接送達給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屬程序瑕疵,但該瑕疵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質影響,本府予以指出,被申請人應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進。

            綜上,申請人提出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7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7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2]00328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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