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12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我車在綠燈轉(zhuǎn)紅燈之前進入左轉(zhuǎn)彎車道(排頭位)等候綠燈通行,約停車兩分鐘后見左前方亮綠燈便啟動車輛行駛,闖了紅燈。我分別于8月19日到被申請人處申訴,于8月26日在交管12123網(wǎng)上申訴均被駁回,特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我的理由是:這個交通違法地點是一個“人”字形復雜的三叉路口,電子警察拍照的是該路口停止線與人行橫道之間的信號燈,左轉(zhuǎn)彎車道排頭位的車難以看到,我車停在左轉(zhuǎn)彎車道(排頭位)主要是遵從正前方或前方偏左的信號燈行駛,正是這兩組信號燈誤導了我沖了紅燈。事后我兩次到該地點觀察后弄清楚原因,這個路口是要遵從前方最右側、最偏遠的信號燈行駛,這個信號燈不合理。
還有一個原因是,被申請人負責錄入和負責申訴的警員沒有認真分析這宗違章。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jīng)調(diào)取查看2022年08月18日02時42分的違法監(jiān)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9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在通過花都區(qū)鎮(zhèn)前路與雅源路交叉路口時,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規(guī)定被電子監(jiān)控拍攝,從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錄像查看,確定該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圖一)。
該車駕駛員也是復議申請人馮某某于2022年09月05日前往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越秀大隊進行交通違法處理,工作人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于“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九十條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關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關于“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之規(guī)定,對行為人作出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
關于申請人馮某某反映:控制該路口的信號燈難以看到,左轉(zhuǎn)車道應該遵從正前方或前方偏左的信號燈。
經(jīng)調(diào)查,被申請人現(xiàn)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經(jīng)核,控制鎮(zhèn)前路左轉(zhuǎn)和直行方向設置有兩個信號立燈(一主燈,一輔助燈,通行信號均一致),分別位于鎮(zhèn)前路出雅源路西側及鎮(zhèn)前路北側路面(圖二),控制雅源路北往南方向設置有信號燈,位于雅源路北往南西側路面??刂奇?zhèn)前路左轉(zhuǎn)和直行方向的信號燈清晰明確,未發(fā)現(xiàn)存在難以看到情況。申請人馮某某通過該路口時,左轉(zhuǎn)車道正前方信號燈為紅燈,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應當處罰。
經(jīng)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4460533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8日2時42分許,一輛懸掛粵A9XXXX的白色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花都區(qū)新雅街道鎮(zhèn)前路雅源路口(以下簡稱“涉案路口”)時,在該信號燈顯示為紅色時仍直行通過該路口,違反了道路交通信號燈的通行規(guī)定,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拍攝記錄。
申請人馮某某于2022年9月6日到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越秀大隊進行違法處理,打印編號: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載明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在涉案時間涉案路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向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另記6分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jīng)查,申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A2機動車駕駛證,涉案車輛在涉案時間由東往西行駛至涉案路口左向行駛標線的導向車道時,右上方設置有未明確劃分行駛方向的交通信號燈,該交通信號燈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在該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色時,涉案車輛沒有停車仍直行通過涉案路口。
以上事實有執(zhí)勤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薄⒌谒氖畻l:“車道信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薄ⅰ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另記分6分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jù)。
關于申請人提出涉案路口的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的主張,經(jīng)核查,涉案路口東往西方向劃有兩條導向車道,涉案路口(東西方向)右側設置有柱狀式交通信號燈,該交通信號燈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并無任何遮擋物。申請人作為一名持有合法有效的A2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其在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燈時應謹慎行車,應在確認涉案路口是否具備正常通行的條件下直行通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理據(jù)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4605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