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13號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三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
申請人稱:
關于申請人向廣州市花都區信訪局(信訪件編號:LF4401142022081018759)反映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設立商業廣告的行政許可審批不當一事,被申請人做出答復: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其提交辦理在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 XX號設置兩塊大型戶外廣告牌的行政許可申請,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提交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請人受理該申請。經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勘查,被申請人認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提交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的條件標準。于是,被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準予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墻面設置2塊噴繪式廣告。許可期限:2022年4月24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回復簡單粗暴,十分的官方,并沒有解決申請人提出的問題。申請人陳述了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的建設由來:2004年6月28日,申請人作為承租方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出租方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由申請人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建造某某廣場,建造完成后,由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出租和使用。2007年4月28日,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轉租一方,與廣州市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二次承租方)簽訂了《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按照約定,將建成的某某廣場地上一、二、三層出租給廣州市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使用。
對于廣州市花都區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業主方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民委員會、建造方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沒有同意和授權廣州市某某商業有限公司可以在某某廣場設置、投放戶外招牌廣告。
被申請人回復中的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申請人和業主方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民委員會均未同意和授權其在廣州市花都區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招牌。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既不享有某某廣場的所有權,也不具有使用權,根據《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無權申請在廣州市花都區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被申請人所認為的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請符合哪些法定的條件和標準,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予以公開。如果按照這樣的條件,不需要業主或投資商同意,我司成立廣告公司并與貴局合作,就可以在花都區所有場所進行廣告招商并創收。
被申請人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一個行政單位,應該將每個自然人、每個法人的投訴和質疑開誠布公的逐條解答,不應如此的官方和敷衍了事,如此行政,只會激化官與民的矛盾。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是錯誤的,不僅在實體上違法,而且在程序上違法。因此,申請人特向復議機關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是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依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局(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花府辦〔2016〕4號),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局職責包括“負責全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依據《中共廣州市花都區委辦公室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花辦發〔2019〕32號),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局更名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因此,我局是花都區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戶外廣告設置實施行政許可。
二、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首先,根據《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和實施方案。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廣東省公路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許可。除前款規定以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的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屬于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其次,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提交了一整套申請材料,其中包括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筑物、場地使用權憑證(3份合同)、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及設計使用年限說明、大型戶外廣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等等。上述申請材料經被申請人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的法定形式。再次,被申請人在受理申請人設置戶外廣告的書面申請后,組織被申請人相關業務科室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確定涉案廣告屬于廣州市花都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范圍,符合規劃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程序合法。
三、本案不存在可以撤銷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具備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資格,符合法定條件,且被申請人不存在上述可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因此,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應被撤銷。申請人提出涉案建筑物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存在爭議的情況,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四、復議申請人超期提出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從復議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之一異議書可知,申請人最遲已于2022年5月10日知曉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其應自該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其于2022年9月8日才申請行政復議,已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法定期限。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第三人稱:
第三人沒有提出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24日,第三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并同時提交了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租賃合同、商業用房(含附屬場地、設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及設計使用年限說明、大型戶外廣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等申請資料。同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行政許可申請,并派員進行了現場勘查。2022年4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第三人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墻面設置2塊噴繪式廣告,許可期限:2022年4月24至2025年12月31日,并于2022年4月25日直接送達給第三人。申請人廣州市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04年6月28日,申請人與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某某村委會將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鎮某某村中心社鳳凰路西、龍珠路南、同暉學校東、碧秀路北越22619.5平方米的土地租給申請人用于建設某某廣場,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設,租賃期限二十年,租賃期滿,某某村委會必須再續租10年給申請人,若不續租,申請人投資興建的動產與不動產歸申請人所有;續租期滿后,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歸某某村委會。2005年4月4日,某某村委會以自己名義辦理了上述某某廣場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007年4月28日,申請人作為甲方與乙方廣州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簽訂《商業用房(含附屬場地、設施)租賃合同》,約定申請人建造上述商業廣場后將其部分用房出租給某某公司使用,并約定“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該商業用房及場地上招牌廣告的政府申請手續,店招的申辦、制作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店招位置見附件一圖所示),店鋪名稱由乙方自定。乙方租賃范圍內外墻立面及屋頂的廣告位,由乙方免費獨立使用。……乙方在租賃期內,有權將承租的該商業用房中的大廳部分轉租給第三方,甲方應予以配合。”
2022年4月,第三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第三人租賃某某公司的場地發布廣告、展示宣傳圖片,場地位置為花都某某購物廣場(即涉案商業廣場)北面墻體及正門上方墻體,面積共380平方米。第三人隨后取得涉案《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022年5月1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異議書》,對上述行政許可提出異議。2022年8月10日,申請人通過走訪花都區信訪局反映被申請人涉案行政許可不當問題,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處理意見書》(花城管訪復20220810X049號),告知申請人涉案行政許可相關情況及不服該行政許可的相關救濟途徑。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A_19990011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A_200500058)、《土地租賃合同》《商業用房(含附屬場地、設施)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戶外廣告設置地點實景圖、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廣東華悅建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名錄備案證書(廣東華悅建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倫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中倫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圖設計說明、中倫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單、廣東省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管理系統備案截圖、受理/材料收取回執、花都區戶外廣告招牌行政許可事項現場勘查記錄表、廣州市第二批傳統商業街-花都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圖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花城管許決字〔2022〕065號、行政審批文書送達回證、異議書、受理告知書、《處理意見書》(花城管訪復20220810X049號)、申請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和實施方案。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廣東省公路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許可。除前款規定以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涉案的行政許可具有審批權限。
根據《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二)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筑物、場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資料;(三)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四)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及設計使用年限說明;(五)大型戶外廣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六)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提交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況。利用在建工地樓體張貼、懸掛戶外廣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材料。”和第十四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設置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許可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涉案的行政許可時,應對第三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包括審查第三人對擬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筑物、場地是否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本案中,第三人并非涉案廣告設置場地(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的權屬人或使用權人,其系通過與某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主張其具有上述廣告設置場地的使用權。但是根據《土地租賃合同》《商業用房(含附屬場地、設施)租賃合同》的約定,可認定申請人系涉案廣告設置場地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龍珠路XX號某某廣場的建設者和出租人,某某公司是承租人,某某公司具有涉案廣告設置場地即某某廣場墻立面及屋頂的廣告位的使用權,但申請人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商業用房(含附屬場地、設施)租賃合同》內容中并沒有關于租賃范圍內外墻立面及屋頂的廣告位轉租的相關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規定,某某公司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擅自將涉案廣告位使用權轉租給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并不具有涉案廣告位的場地使用權。而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信訪、復議等行為可知,申請人對轉租行為不予追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城管許決字〔2022〕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的規定,應予撤銷。
關于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超期提出行政復議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在申請人2022年5月10日向其提出涉案行政許可異議時未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和期限,直至2022年8月15日作出《處理意見書》(花城管訪復20220810X049號)時才告知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許可的相關救濟途徑和期限,其復議期限應從2022年8月15日起計算。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提出復議申請,符合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花城管許決字〔2022〕65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抄告: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