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25號
申請人:余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其是否受理《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存在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告知是否受理《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其申請是否受理。
申請人稱:
第一、起因:
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被申請人舉報第三人銷售的涉案商品涉嫌違法,之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告知:“第三人未在注冊地經營,查無下落無法聯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存在虛假注冊,且該虛假注冊影響到申請人依法維權(存在利害關系),導致被申請人無法為申請人依法追究加害人(第三人)的法律責任,所以申請人就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申請。
第二、被申請人逾期未書面告知是否受理:
因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故通過掛號信(詳見《附件:證據目錄》—掛號信封面(含收據))向被申請人提出撒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申請。
從被申請人簽收之日算起(詳見《附件:證據目錄》—百度快遞單號查詢結果),至今已經超過了法定時限。
被申請人本應當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2條第一款規定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而至今被申請人并未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第三、被申請人不能以未收取到(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為由產生抗辯法律效力:
依據申請人提供的郵寄《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信封上的掛號信編號,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已經簽收該信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即符合《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7條第(一)項規定的投遞規則。
至于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收信后是否依規進行處理,則屬于被申請人的內部文件處理流程,被申請人不能以未收取到《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為由產生抗辯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我局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的舉報信,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公司涉嫌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要求被申請人撤銷被舉報人的市場主體登記。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5日對廣州某公司登記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路46號進行現場檢查。該地為一棟臨街四層建筑,第四層為辦公室。401和402房為某某智慧供應鏈服務(廣東)有限公司,403房、404房處于空置狀態,405房沒有門牌號,門外張貼有“廣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非洲跨境電商孵化基地”的宣傳內容,現場無人辦公,未發現廣州某公司在注冊登記的地址405房實際經營。
另查明,當事人廣州某公司因實地查無,于2022年7月19日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截圖請見附件3)。當事人2020年3月9日取得公司登記設立時,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進行了刷臉認證,且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5月18日及2022年3月14日報送了2020年及2021年年度報告,不屬于“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的情形,目前暫無證據表明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二、我局已將上述處理結果答復給申請人。
我局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信后,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關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復函》,并通過EMSS郵寄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三、申請人無權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線上或者線下途徑核驗身份信息。”的規定,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的主體是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被虛假登記冒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并不包括申請人這種因為第三人未在注冊地經營無法聯系就想當然的認為第三人存在虛假注冊情形。因此申請人不屬于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我局只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關于舉報的規定處理申請人的申請行為。
四、我局處理舉報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于2022年9月26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回函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申請人反映其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關于廣州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行為核查情況的復函》明確廣州某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查無下落無法聯系,因此,其認為廣州某公司的行為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向被申請人請求撤銷該公司的市場主體登記。
2022年9月5日,被申請人前往廣州某公司登記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路46號現場檢查并拍照取證,發現該地為一棟四層建筑,第四層為辦公場地,其中401房、402房為某智慧供應鏈服務(廣東)有限公司的注冊經營地;403房、404房處于空置狀態;剩余一間房并無405房門牌號,其門外張貼“非洲跨境電商孵化基地”、“廣州某某進出口商貿有限公司”等內容,房門緊鎖,現場無人辦公,未發現廣州某公司在其登記住所地實際經營。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因廣州某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9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基于上述核查情況,結合廣州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登記設立時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進行了刷臉認證、該公司報送了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等情況,被申請人認為暫無證據表明廣州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遂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關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復函》并郵寄送達至申請人,申請人于2022年10月2日簽收該復函后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中國郵政掛號信(XA41041401135)封面、《關于廣州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行為核查情況的復函》、2022年9月5日現場筆錄及證據提取單(現場檢查照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某公司基礎信息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截圖、延長調查期限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關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復函》及其郵寄憑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和第五十條“對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廣州某公司的登記管理部門,具有處理涉案申請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線上或者線下途徑核驗身份信息。”、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之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后,無論是否受理,都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未在上述規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認為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的主體是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被虛假登記冒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的申請人不屬于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遂將其撤銷申請作為舉報線索,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理:于2022年9月5日進行現場調查,于2022年9月20日申請延期調查,后于2022年9月26日決定不予立案,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關于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復函》。被申請人的上述處理流程系對舉報線索的處理,屬于舉報處理程序,與撤銷市場主體登記處理程序是兩個不同的處理程序,被申請人直接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作為其對申請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的結果反饋,處理不當。綜上,申請人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告知是否受理《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行為違法,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府予以支持。
鑒于被申請人已于復議期間即2022年9月30日復函告知申請人依據現場調查情況,目前無證據證明涉案美景園藝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是否受理,已無實際必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一)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告知是否受理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書》的行為程序違法。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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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