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35號
張某某:
你不服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你對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行處字〔2022〕48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結論沒有異議,你在復議申請書中所反映的訴求是將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的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改為被申請人二,但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中主體身份的認定本身并不影響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效力,對你的權利義務也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不予受理。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