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48號
申請人:梁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未告知其投訴舉報事項的辦理結果,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結投訴舉報案件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依法限期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XA36578859945)。后經郵政系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5月29日簽收送達。然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辦結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然截至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辦結結果,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書面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行(以下簡稱某某商行)在抖音平臺店鋪“某某優品”銷售的“某某噴霧”“涉嫌質量違法,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1日到被舉報人某某商行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號XX房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未在該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通過該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到被舉報人,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通過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該經營者,已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由于某某商行存在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行退還購物款及賠償,并承擔因本案舉報所產生的各項損失費用。由于無法找到被舉報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被申請人終止調解。
5.被申請人將檢查處置情況形成書面復函(《關于梁某某舉報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行涉嫌違法事項的答復》、《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于2022年6月9日通過EMS(單號:1015992731935)寄出給申請人,物流信息顯示該書面復函于2022年6月15日被簽收。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其處理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核查期限的規定。
2.被申請人作出中止調查和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作為企業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將無法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聯系的企業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并已作出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已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被申請人作為產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也已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被申請人將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行為是對企業的管理手段,與申請人并無利害關系。
二、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處理結果,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被訴產品涉嫌非法添加苯乙基間苯二酚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被舉報產品,但由于多次購買同種產品提出索賠,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材料,反映其于2022年5月11日在被投訴舉報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某某商行(以下簡稱“某某商行”)經營的抖音平臺店鋪“某某優品”購買了“某某噴霧”成分中含有不得添加到普通化妝品的苯乙基間苯二酚,存在化妝品安全問題,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并責令被投訴舉報人退還貨款及賠償。
2022年6月1日,被申請人的執法人員前往被舉報人某某商行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號XX房現場檢查。經查,現場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在該登記住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法聯系上被投訴舉報人。另查,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之前,被投訴舉報人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4月13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基于被投訴舉報人未在注冊地實地經營,無法進一步核實投訴舉報事項,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同日作出《關于梁某某舉報廣州市花都區某某商行涉嫌違法事項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于2022年6月9日通過EMS(單號:1015992731935)寄出給申請人,物流信息顯示該書面復函于2022年6月15日被簽收。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某某商行基礎信息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截圖、《關于梁某某舉報廣州市花都區某某商行涉嫌違法事項的答復》、《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及其郵寄單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之規定,被舉報人為被申請人轄區企業,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2022年5月2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6月1日現場核查,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同日作出《答復》、《終止調解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于2022年6月9日通過EMS(單號:1015992731935)寄出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因被舉報人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被申請人認為對于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無法進一步核實,符合相關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被舉報人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另外,針對被舉報人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另由于被投訴舉報人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不具備調解的條件,被申請人基于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中關于退款賠償的請求,作出《終止調解告知書》,已履行了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和告知處理結果的法定職責。
綜上,申請人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