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60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 確認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違法。
2. 撤銷上述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
申請人因在拼多多平臺購買到由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售的羅布麻茶,在刷抖音的過程中發現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羅布麻等物品不做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國質檢食監函【2010】716號》文件明確規定“羅布麻屬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作為普通食品管理”,案涉食品無保健食品標志,故申請人認為該羅布麻茶屬于違法食品,向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其答復稱“涉訴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因此該公司未違反相關規定,我局不予立案處理”。
申請人認為該答復認為食用農產品排除在普通食品范疇的與實際法律規定不符,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國食品分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故普通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我國的食品類別可劃分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兩個大類,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上述《關于羅布麻等物品不做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羅布麻成分應當是保健食品專用的成分,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生產銷售,該產品表面無任何藥品OTG標示也不符合《中國藥典》的要求,也無任何保健食品標志(后附),故應當屬于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才分為預包裝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而上述通知已經明確羅布麻不得作為普通食品代用茶進行銷售故無需爭論案涉食品屬于預包裝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其作為普通食品違法添加保健食品專用成分,便已經涉嫌違法。
另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于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是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科函【2016】358號》規定“對于預先包裝并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的產品,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管理”,而本案產品在生產時已經進行了密封定量包裝,完全不符合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反而更加接近預包裝食品的要求。
綜上,我方認為被申請人在處理我方反應事項時錯誤混淆了普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界限,并且無視了案涉產品使用普通食品不能添加的羅布麻成分的違法事項,故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全面支持我方全部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申請人在廣州市信訪局網站以網上信訪形式提交的舉報內容,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廣告公司)銷售的“羅布麻茶”涉嫌違法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處理。
2.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2日派出執法人員到某某廣告公司住所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某某路XX號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被舉報人持有合法營業執照,現場有被舉報產品在售,該產品外包裝標有“羅布麻 產品類別:初級農產品”等字樣。經調查,該產品為某某廣告公司從新疆大漠綠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貨的初級農產品。該公司購進羅布麻后,為方便儲存和銷售,其自行購置了塑料罐,對羅布麻進行裝罐,并加貼了標簽。該公司提供了涉舉報產品購貨單、供貨商的證照等資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涉訴產品的進貨來源。
3.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認定被舉報人某某廣告公司銷售的“羅布麻”屬于食用農產品,該公司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并不違法。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于當日電話告知申請人檢查情況和初步處理意見。申請人收到我局電話后,于2022年8月10日又在國家信訪局網站反映同一舉報事件,我局將兩個信訪舉報件合并處理。我局于8月16日作出《處理意見書》,并于當天通過短信及廣州市信訪局網站答復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又于9月6日通過國家局信訪網站及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4.因申請人對我局上述答復不服,于2022年8月23日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查。2022年9月16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撤銷我局《處理意見書》的決定,要求我局重新答復申請人,并導入相應行政復議等程序處理。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重新作出《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并于當日通過電子郵件及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舉報線索,8月2日派出執法人員核查處理,8月10日決定不予立案,8月10日電話答復,8月16日送達答復函。上述時間均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異議沒有理由和依據。經核實,被舉報人某某廣告公司銷售的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币罁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币虼?,涉舉報“羅布麻”是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僅經過分揀、干燥、包裝,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屬于供人食用的植物產品,該產品雖然為了儲存、運輸方便進行了包裝,但并不屬于預先定量包裝的預包裝食品類別,屬于食用農產品。
被申請人在檢查被舉報人時,未發現其有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調查情況認為被舉報人銷售上述產品并未違法,對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事實。
綜上,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啟動調查,依法收集證據,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未全面調查、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廣州市信訪局網站以網上信訪的方式提交的舉報內容,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廣告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某某食品保健官方旗艦店”銷售的“羅布麻茶”(以下簡稱“涉案產品”)是違法食品,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給予答復。
2022年8月2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某某廣告公司登記的住所現場核查。經查,被舉報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確有在拼多多平臺銷售涉案產品,該產品是由簡易透明塑料罐包裝的散裝稱重產品,罐面標注:“品名:羅布麻(茶)、產地:新疆、產品類別:初級農產品、裝罐日期:見標簽標識、保質期:730天、經銷商: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等信息。被舉報人稱該產品是從新疆大漠綠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購進的農產品,為方便儲存和銷售,其對購進的羅布麻進行稱重裝罐,并提供了該供貨商資質證照、購貨單據等資料。
基于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且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認定被舉報人不存在申請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0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同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舉報事項的調查情況和初步處理意見,后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處理意見書》,同日通過短信及廣東省一體化信訪信息系統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其舉報事項的處理意見。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處理意見,于2022年8月23日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查。2022年9月16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意見書》的決定,要求被申請人重新答復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同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信訪局人民群眾信訪登記表(編號:1440114002022050447490882)、現場筆錄、檢查照片、被舉報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產品送貨單據、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處理意見書》(SHSJ2022318)及送達回證、短信及廣東省一體化信訪信息系統回復申請人的詳情截圖、《信訪復查申請書》、《處理意見書》(穗市監群復[2022]4號)、《處理意見告知書》(穗市監群復[2022]4號)、《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年第一次修正版)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焙偷诙邨l:“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敝幎?,被舉報人為被申請人轄區內企業,被申請人有對涉案投訴舉報處理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修正版)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年第一次修正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8月2日調查核實,于2022年8月10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同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舉報事項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后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處理意見書》,同日通過短信及廣東省一體化信訪信息系統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其舉報事項的處理意見。由于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處理意見,于2022年8月23日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查。2022年9月16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意見書》的決定,要求被申請人重新答復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同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上述答復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第二十八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币约啊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本案中,被舉報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從有經營資質的供貨商購進,是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由單一的羅布麻葉子經過分揀、干燥而成,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源于農業的初級農產品,又稱為食用農產品,包裝和附加標識后可以進行銷售,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并不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關于唐某投訴廣州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