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79號
黃某某:
你不服廣州市花都區信訪局行政行為違法、違規、錯誤與不當、行政不作為等行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您郵寄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所反映的訴求是你辭職申請的人事處理及引發的涉嫌行政行為違法、錯誤與不當、行政不作為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人事處理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你辭職人事處理發生于2001年,現申請行政復議明顯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亦不符合受理條件。另外,沒有相關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情形。綜上,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不予受理。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