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12號
許某某:
你單位不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雅街辦事處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新雅信〔2022〕285號《關于許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新雅信〔2022〕285號《關于許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系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雅街辦事處對你通過信訪途徑提供相關違法線索的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后的回復意見,由于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你與該線索事項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受理條件,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本府認為:申請人與新雅信〔2022〕285號《關于許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的答復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