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36號
曾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花城市管理函〔2022〕35號《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函(2022)粵0114民初第5731、6724號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涉案復函是被申請人針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函》(2022)粵0114民初第5731、6724號提及的相關問題作出的書面復函,該復函屬于被申請人與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之間的磋商信函,并不具有對外的法律拘束力;同時被申請人在涉案復函載明“因我局無曾某某生產場地的相關資料,故無法確定曾某某生產場地是否在廣州市某某環保處置有限公司取得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消納)的范圍內”,該內容是對其掌握情況的相關描述,并未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可申請行政復議范圍。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