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37號
申請人周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你舉報廣州某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作出不予立案的舉報處理結果,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2022年10月11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廣州某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進行舉報,反映被舉報人在天貓平臺店鋪“某某旗艦店”經營的產品存在標簽使用的執行標準錯誤、虛假宣傳等質量和安全問題,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并回復。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并答復。申請人對上述處理結果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舉報單1440114002022101165136462的舉報事項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申請人,已履行了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申請人設定權利義務,未對其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申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申請人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