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054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城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處理申請人的報警事項。
申請人稱:
2021年6月份注冊公司,唐某某以其談下黃某1裝修房業務入股,申請人負責出資,唐某某是股東,占股50%,兼任法人及執行董事,申請人是股東,占股50%,任職監事。雙方約定由申請人管理賬目。
2021年12月份唐某某告知申請人其與黃某2洽談肇慶某某房屋裝修一事,可在過完年后開工。年后唐某某告知申請人上述裝修事項沒有簽下來。2022年1月至4月底,公司一直沒有業務,唐某某自己去打零工。2022年4月底申請人懷疑他已經把黃某1的裝修款收回卻沒有上交給申請人。申請人與唐某某達成協商,申請人退出公司股份,其退回申請人投資款和借款和辦證的錢。唐某某于4月29日還給申請人1萬。唐某某達成協議后沒有履行協議,并失聯。5月底申請人在其房間找到唐某某以公司名義與黃某2簽的肇慶某某房屋裝修合同,簽約時間是2022年1月8日,施工日期是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30日。7月21日申請人電話報警唐某某詐騙,其被拘留。7月26日申請人與黃某2取得聯系,證實該合同屬實,黃某2告知申請人實際談成的裝修價為17萬,唐某某在合同上只寫139998元,黃某2在2022年1月8日至6月7日通過微信多次轉給唐某某裝修款合計10.2萬元,但是唐某某只做了裝修3至4萬的事情,6月份開始就聯系不上他了,準備去起訴唐某某和公司。9月3日唐某某取保出來,在微信上轉賬22300元轉給申請人辦證的錢,申請人沒有收。申請人于9月4日發送合同信息和查閱公司賬單申請給唐某某,要求他還錢回來。唐某某沒有理會。申請人于9月4日到城東派出所報警其挪用資金,警察說黃某2愿意繼續讓唐某某裝修,城東派出所沒有受理。2023年2月8日申請人詢問黃某2,唐某某是否按合同完成裝修。得知唐某某一直沒有動工,黃某2已經將近4個月沒有聯系上唐某某了,已經委托律師起訴唐某某和公司,訴求是退還裝修款及損失7.2萬,于2023年2月15日開庭。
注冊公司前唐某某在秀全大道開一家奶茶店,因經營不善經常找申請人和奶茶店員借錢周轉,拖欠工資和物料款。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報案事由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申請人黃某1與第三人唐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合伙成立廣州某某有限公司并約定由第三人擔任公司法人及執行董事以及占股百分之五十(公司的賬戶由第三人日常管理),黃某1占股百分之五十。2022年1月8日第三人以廣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黃某2簽訂《家居裝飾工程合同》,因避稅原因,黃某2與第三人商定將前期的裝修費用102000元由黃某2直接轉賬至第三人的私人賬戶上。收款后第三人使用前期裝修費用履行裝修工程,后因疫情原因至裝修工期延后,另部分資金用于公司和出租屋租金以及歸還給申請人。經向雙方證實默認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混同使用,且沒有明確資金使用去向,后續黃某2因廣州某某有限公司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給廣州某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送達《合同終止及限期撤場騰退告知函》,并就上述合同履行糾紛將第三人及廣州某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對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報案事項為公司股東內部糾紛,屬民事經濟糾紛范疇,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
二、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調查處理決定。
2023年2月10日,申請人黃某1因黃某2到法院起訴第三人及廣州某某有限公司,其怕受到牽連遂到被申請人處控告第三人侵占公司資金,并要求對對第三人立案偵查。經查,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所報稱廣州某某有限公司被侵占案屬于經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遂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由申請人簽名予以確認,并告知其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投訴的途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0日16時43分許,申請人報警稱其與公司另一名股東唐某某發生經濟糾紛,對方涉嫌職務侵占,要求民警協助處理,被申請人接報后及時進行詢問調查。經查,2021年6月9日,經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廣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準予設立(開業)登記,法定代表人系第三人唐某某。其中申請人與第三人唐某某為某某公司自然人股東,各自出資50%,申請人擔任某某公司“監事”一職,第三人則擔任“經理”以及“執行董事”職務。后黃某2(甲方)委托某某公司(乙方)對地址位于肇慶市某某房屋的房屋進行施工,雙方簽訂有《家居裝飾工程合同》,乙方已蓋公章,“乙方審核(簽字)”處簽署為“唐某某”,落款日期為“2022年1月8日”。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聊天截圖以及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第三人唐某某與黃某2簽訂合同后,并沒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施工項目,其直接以私人微信賬戶收取工程價款102000元。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上述行為對某某公司以及作為股東的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另外,黃某2已就其與唐某某以公司名義簽訂的上述裝修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22)粵1202民初XXXX號},且申請人稱唐某某處于失聯狀態,遂報警處理。
2023年2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報案事項屬于經濟糾紛,不屬于其職責范圍,作出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于同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曾于2022年9月6日到被申請人處報案稱第三人唐某某挪用公司資金,經被申請人民警詢問,第三人唐某某承認其與黃某2簽訂裝飾工程合同,并以其私人賬戶收取了102000元工程款,其本人也未按期完成裝修工程。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詢問筆錄、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家居裝飾工程合同》、某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合同終止及限期撤場騰退告知函》、《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身份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申請人因其本人與公司另一名股東唐某某發生經濟糾紛,認為唐某某涉嫌職務侵占,遂報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被申請人調查取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以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和履行家居裝飾工程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損害公司以及申請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從而引發的糾紛應屬于經濟糾紛,并不屬于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反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于當日向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無不當。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請求被申請人立案偵查其報警事項,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