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57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公開當時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的征地立項文件信息和行政文件號,或公開該征地項目的獲取途徑。公開當時征地的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標準。公開當時紅線圖的實際面積以及自留地面積。公開該項目的辦理情況以及該土地是由哪個行政單位正在辦理。
申請人稱:
在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的土地立項文件的信息,花山鎮政府表示上述項目不屬其制作、保存,建議申請人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咨詢。但是申請人已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規自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規自局表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華嚴寺項目的征地信息: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信息,經查,規自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和獲取。也就是說規自局并沒有制作和獲取2010年華嚴寺項目的信息,而花山鎮政府作為征地主體應該公開其對于該項目的獲取途徑,公開其是受哪一個行政部門委托開展的征地,以及當中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標準信息,此為補償安置公告本應公開的信息。申請人要求的是公開當時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信息,為補償安置公告信息,并不涉及個人隱私,也不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但被申請人卻以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為由拒絕公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公開當時的征地附著物補償安置標準是不涉及個人隱私的,也不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本應公開。還有,當時簽訂的征地協議書上的被征實際面積比當時的紅線圖內的面積要大,對于其他不屬于紅線圖范圍內的土地,被申請人未給出合理的解釋,也未提供其他書面的文件證明。而當時協議書上多出的土地面積位于哪里,被申請人也沒有具體標出。被申請人在征完土地后,并沒有向有關部門提交土地申請辦理的手續,因此,關于華嚴寺項目產生的自留地,規自局沒有收到土地申請辦理。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書與實際情況不符,沒有公開其本應公開的內容,申請人希望有關部門能介入,要求其公開本應公開的信息內容。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2年9月29日,申請人王某某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1、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立項文件的信息;2、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安置的信息;3、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畝數、紅線圖及自留地情況。
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第(三)、(五)項規定,答復如下:
“一、你申請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立項文件的信息,經查,上述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制作、保存,有關情況建議你徑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咨詢。(聯系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迎賓大道5號之一,郵編:510800,聯系電話:02037736847,傳真:02037736847)。
二、你申請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安置的信息,因涉及個人隱私,該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本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
三、你申請公開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畝數、紅線圖及自留地情況,本行政機關現向你公開(附件1、2、3),華嚴寺項目產生的留用地,具體情況由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統一統籌,目前由本行政機關返租土地。”
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達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王某某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第(三)、(五)項規定規定作出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描述早在2010年的時候,被申請人就以華嚴寺項目是廣東省政府的規劃項目為由征用和郁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26.58畝的土地,但對于該項目的征地補償公告以及征地立項文件卻一直未公開,現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申請公開該項目的立項文件;二、申請公開該項目的補償安置信息;三、申請公開當時實際被征的土地畝數以及土地位置紅線圖,當時征地時承諾為申請人的經濟社辦理自留地,但卻要以華嚴寺項目辦妥時才辦理,征地已經過去相當長的時間,但項目仍未辦妥;四、現申請公開該項目的辦理進度以及該項目由哪個行政部門在辦理。
就申請人上述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以下簡稱“涉案答復”),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達給申請人。涉案答復主要內容為:1.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立項文件的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制作、保存,有關情況建議申請人徑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咨詢;2.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安置的信息,因涉及個人隱私,該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不予公開;3.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土地的畝數、紅線圖及自留地情況,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華嚴寺項目產生的留用地,具體情況由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統一統籌,目前由被申請人返租土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附件1征地協議書、附件2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租賃合同、附件3紅線圖、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之規定,被申請人經檢索,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于2010年間關于華嚴寺項目征用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和郁村第十四經濟社26.58畝的土地(以下簡稱涉案土地)征地立項文件的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制作保存。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由被申請人制作、保存,依法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并告知了建議咨詢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于2010年間關于華嚴寺項目補償安置信息,被申請人未查清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如何定性即作出“因涉及個人隱私,該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本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的答復,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于2010年間關于華嚴寺項目征用涉案土地的畝數、紅線圖及自留地的情況,被申請人在涉案答復中第三點已對此作出答復。
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于2010年間華嚴寺項目辦理進度以及該項目由哪個行政部門在辦理,被申請人在涉案答復中未予以回應,依法應予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答復并于12月15日送達給申請人,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一、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
二、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復字〔2022〕12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第二項內容,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第二項、第四項重新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