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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121號

          發布日期:2023-07-11 14:31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鄧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3〕HD20230214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2023年2月9日下午申請人給老鄉送米,經過廣州北站看見張某某,與其一起聊天,張某某問幾個客人要不要去中山,三位乘客回答說去中山,于是張某某叫申請人帶三名乘客去旁邊等張某某開車過來,因為那里有斑馬線不能上車,申請人同三名乘客等了張某某10分鐘左右,三名乘客說很累,要求將行李放在申請人的車上,申請人就說好,并表示等張某某到了再拿去他車上。剛剛放好行李,公安人員就走過來要求申請人出示證件,又問了乘客。張某某回到現場后,公安人員就把張某某趕走了,也不要乘客坐張某某的車了。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本案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工作。”

            本案中,申請人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2月9日在廣州市花都區廣州北站東廣場側自行招攬三名乘客搭載其駕駛的車輛前往中山。故依據前述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享有對申請人本案所涉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3年2月9日,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花都區廣州北站東廣場側對申請人駕駛的牌號粵AQXXXX的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現場有三名乘客,且乘客的行李箱均放置在申請人的車輛后備箱內。申請人在當日接受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詢問時,亦承認是在廣州北站出站口處招攬該三名乘客乘車前往中山,車費議價250元,且牌號粵AQXXXX的車輛未辦理《道路運輸證》。同時,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調取的視頻資料和制作的現場筆錄等證據顯示:該三名乘客系申請人自行招攬并實施議價行為,亦是由申請人同意乘客將其行李箱放置于其駕駛車輛的車尾箱內。故申請人已實際實施了客運經營行為。

            以上事實有牌號粵AQXXXX的車輛、現場筆錄、車輛行駛證照片、鄧某某身份證照片、鄧某某詢問筆錄、張某某詢問筆錄、畢某1身份證照片、鄭某某身份證照片、畢某2身份證照片、鄧某某駕駛證照片、現場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證明。

            三、被申請人作出本次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對本案進行調查和詢問過程中,均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被申請人的以上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2、因本案屬于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執法部門負責人已召開會議對處罰決定進行了集體討論。以上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3、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以直接送達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粵穗花交運違通〔2023〕HD20230214003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及申辯權利,以及有權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要求舉行聽證。

            4、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書后,已依法對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關于鄧某某陳述申辯書的答復》,以上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5、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申請人送達地址,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也已明確收到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送達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中關于送達的要求。

            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經催告仍不繳納罰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扣押的車輛依法拍賣、變賣抵繳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需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本案中,申請人作為個人而非企業,在無法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且牌號粵AQXXXX的車輛亦未辦理《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七座以下車輛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因申請人是第一次被查處,屬一般違法情節,故被申請人作為享有法定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及《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對其給予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五、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提出乘客系張某某招攬而非其自行搭載的理由不能成立。

            1、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與現有證據相矛盾,理由如下:第一,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三名乘客均稱是申請人主動招攬并與其議價,其亦是準備搭乘申請人所駕駛的牌號粵AQXXXX的車輛前往中山,而非如申請人在復議理由中所述,系由張某某招攬并搭載該三名乘客;第二,根據張某某的詢問筆錄內容顯示,其自稱是在廣州北站東廣場尋找去中山的乘客并看到申請人后向申請人詢問是否有接到去中山的乘客,而非如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所述,系由張某某自行詢問乘客是否前往中山,其僅是協助乘客前往張某某指定地點等待張某某駕車前來載客。且申請人的該項陳述亦與其在2023年2月15日第二次接受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詢問時所稱“張某某全過程沒有與三名乘客進行接觸對話”以及張某某車內監控視頻內容相矛盾。故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理由與現有證據相矛盾,且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的情況下,對于其提出的復議理由應不予采信。

            2、申請人對于乘客招攬及搭載情況的陳述,前后發言亦存在矛盾之處,表現如下:申請人于2023年2月9日第一次接受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詢問時,已承認乘客系由申請人自行招攬及搭載,但在2023年2月15日第二次接受被申請人執法人員詢問,又稱系幫張某某攬客,并在2023年3月3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時,聲稱系先詢問乘客目的地,再詢問張某某是否載客后才將乘客帶往張某某指定地點。現申請人又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再次將協助張某某而非自行攬客作為復議的主要理由,但對于招攬方式,其又聲稱系由張某某自行詢問,其僅作協助帶客。因對于攬客行為的描述,申請人所作言論前后存在矛盾,故被申請人認為,對于申請人在本次申請行政復議時,所提出的僅協助張某某帶客而非自行招攬的復議理由,應依據禁反言原則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處罰得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請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3〕HD20230214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9日,申請人鄧某某駕駛車牌號碼為粵AQXXXX(以下稱“涉案車輛”)的小型客車在廣州市花都區站前路與秀全大道交界處(即廣州北站東廣場側,以下稱“涉案現場”)涉嫌非法從事巡游出租車經營,被公安部門發現并現場移交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查處。經調查核實,涉案車輛的所有人系申請人鄧某某,核定載人數為5人,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申請人于案發當天在涉案現場招攬3名男乘客,議價250元車費,目的地系中山。上述乘客將行李放在涉案車輛的車尾箱后申請人被執勤特警發現,被申請人趕到涉案現場后依法傳喚申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于當日依法扣押涉案車輛。

            因申請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于案發當日在涉案現場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于2023年3月3日向申請人作出并于當日直接送達粵穗花交運違通〔2023〕HD20230214003號《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法擬對申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處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有權就上述處罰決定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申請人于當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被申請人于當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上述陳述申辯意見后,于2023年3月8日向申請人作出《花都區交通運輸局關于鄧某某陳述申辯書的答復》,認為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后經法制審核以及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申請人作出粵穗花交運罰〔2023〕HD20230214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處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于2023年3月20日郵寄送達至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未依法向相關部門辦理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申請、登記等手續,也未獲得本人以及涉案車輛準許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相關證件。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0日解除扣押涉案車輛,目前申請人已取回涉案車輛。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花都區交通運輸局關于鄧某某陳述申辯書的答復》、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放行通知、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現場照片、視聽資料、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巡游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許可,設置客運服務標志,可以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和提供電召服務,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和第五條第三款“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管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申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職權。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違法行為,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依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第十點關于“出租汽車運輸”中涉案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因申請人系第一次查處,屬于一般違法情節,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但需指出的是,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對申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的處罰內容,但因申請人被現場查獲時尚未收取車費,并未獲得違法所得,亦不存在使用巡游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的違法行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上述處罰內容與事實不符,確有不當,本府予以指正。鑒于實際上被申請人也無法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服務設施”的處罰內容,即該項處罰內容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若因此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沒有實際意義,但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改進,在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時嚴格按照實際情況注明處罰內容,嚴格規范行使行政處罰權,促進合理行政,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在行政復申請書中提出該3名乘客系由張某某現場招攬,其僅僅系協助張某某攬客的陳述申辯意見,對此,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執法視頻和詢問筆錄現場視頻,結合被申請人調取的張某某駕駛的粵ADRXXXX的車輛監控視頻,基本可以認定的是,案發當日,上述3名乘客系申請人自行招攬,已議價車費和明確目的地,乘客行李亦已放在申請人駕駛的涉案車輛車尾廂。但對于申請人提出上述3名乘客是由張某某駕駛車輛搭載到目的地的陳述申辯理由,經反復查看本案在案證據,結合本府對申請人及張某某的調查內容,張某某駕駛上述車輛(車上已有2名乘客)來到涉案現場停在申請人車輛旁邊時,上述3名乘客已把行李放置在申請人的車輛后尾箱中,根據張某某在出租車中與車上2名乘客對話內容:“我讓我老鄉載你們去,一樣的,女同志比較小,坐得下...”(此時張某某下車打開后座乘客的門,乘客準備下車時,看到鄧某某被查處......張某某重新回到車上后),繼續和乘客對話說:“他估計是麻煩了,他跟我的車不一樣,要罰幾萬,運氣不好...他車上那3個人也是去中山的,我們倆調一下,不行的話,我說我們倆換,他拉或者我拉,可是他現在走不了了,他是私家車拉客...”基本可認定,張某某知道申請人已招攬了3名到中山的乘客后搭載其車上的2名乘客與申請人會合時,恰好目睹申請人被公安執勤人員查處。另外申請人在當場被查處時,申請人并沒有立即向公安公安執勤人員提出其系為張某某攬客的辯解理由,而是不斷強調“三個人一百...我有單...我接的是順風車單...還沒下單...”等辯解理由,且其主張將乘客行李放置在其駕駛的涉案車輛車尾箱的辯解理由也與常理相悖。綜上,申請人提出的上述陳述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據此要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法制審核、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3〕HD20230214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抄告: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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