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183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山村聯民經濟合作社。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確認申請人的社員資格及一切的福利、分紅。
申請人稱:
自2014年結婚遷入戶口,一直享有社員的一切福利及分紅,突然2021年被告知申請人不再享有一切福利及分紅,聽說是村規民約有規定,但申請人整個家族及其他村民卻對此不知情。此外,申請人有村委發的社員股權證,足以證明申請人是有社員資格的,所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12月29日,申請人黃某某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確認申請人享有被申請人一切福利及分紅及責令該社補發2021年度分紅,以維護申請人合法利益。接申請后,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受理。
經查,花山鎮平山村聯民經濟合作社(簡稱:該社)管轄平山村9至13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平山村13隊屬該社管轄,平山村13隊現任隊長危某某。花山鎮平山村13隊社員危某2(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2004年2月4日與侯某某(1979年6月27日)登記結婚,2006年4月6日經花都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危某2于2014年6月18日與申請人黃某某(1988年4月26日出生)登記結婚,并將戶籍遷入花山鎮平山村13隊,黃某某與危某2結婚后生育危某3(2015年3月16日出生)、危某4(2017年3月16日出生)、危某5(2018年11月13日出生),侯某某離婚后戶籍至今一直在花山鎮平山村13隊,侯某某至今一直享受村社的分紅,2022年度分紅人均1700元,2021年度分紅人均2000元。
又查明,花山鎮平山村民委員會于2021年7月1日實施的《花山鎮平山村村規民約》(簡稱: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夫妻離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遷出本村戶籍的,其現妻子遷入本村戶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紅,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戶籍已遷走或死亡的,其現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黃某某是危某2的再婚妻子,侯某某與危某2離婚后戶籍至今一直在花山鎮平山村13隊,黃某某與危某2結婚后將戶籍遷入,存在戶口遷入情形。根據花山鎮平山村民委員會于2021年7月1日實施的《花山鎮平山村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以下權利:……(二)享有集體資產產權、獲得集體資產和依法確定由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的經營收益;……”的規定。黃某某與危某2結婚后將戶籍遷入,存在戶口遷入情形,黃某某是否享受被申請人的福利待遇及分紅,取決于是否取得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取得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經被申請人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在沒有證據證明黃某某已經過被申請人成員大會表決取得成員身份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黃某某具有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或收益分配權,因此,花山鎮平山村聯民經濟合作社根據《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停止發放黃某某的分紅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所以,申請人黃某某要求享受花山鎮平山村聯民經濟合作社的福利待遇及分紅,被申請人不予支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行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出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其享受第三人2021年的一切福利及分紅,述稱生產隊以2021年7月1日制定的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夫妻離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遷出本村戶籍的,其現妻子遷入本村戶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紅,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戶籍已遷走或死亡的,其現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為理由不給予申請人分紅。申請人于2014年11月6日入戶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山村十三隊4號,正常入戶,并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凡屬正常遷入本村戶籍人員(如出生入戶、結婚遷入),不論戶口性質(非農或農業戶口)在遷入戶口之日起可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紅”。申請人在平山村是正常戶口,擁有選舉權,不是黑人黑戶,為什么不能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紅。申請人認為2021年7月1日制定的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極度不合理,而且申請人的整個家族都不知道該村規民約的存在。申請人要求2021年及以后都可以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紅。
2023年4月3日,被申請人方對第三人13隊隊長危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危某某稱其系第三人13隊隊長,屬第三人管轄,第三人管轄9至13隊,社長是梁某某;黃某某與本社社員危某2結婚,戶口已遷入平山13隊,生育子女危某5、危某3、危某4,危某2前妻侯某某戶口仍在平山13隊,但不在本隊居住,危某2與侯某某于2006年離婚;根據《平山村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黃某某是危某2再婚妻子,因前妻侯某某享受村社福利分紅,所以再婚妻子不能享受村社福利分紅。
2023年4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山府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駁回了申請人要求確認其享有第三人一切福利及分紅及責令該社補發2021年度分紅的請求。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1日將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2006年4月6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花法兩民一初字第505號《民事調解書》,經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侯某某與危某2達成協議自愿離婚。2014年6月18日,黃某某與危某2登記結婚。據2021年6月23日登記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黃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遷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山村十三隊4號。2020年12月31日,《股權確權到戶時點股權戶股權配置情況登記表》顯示,確權時點本戶總股數9股;戶內成員姓名:黃某某;性別:女;股數:1;與股權戶代表關系:兒媳;經辦人簽名:梁某某。
另查,2021年12月26日,第三人村民代表決議通過了《花山鎮平山村村規民約》,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夫妻離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遷出本村戶籍的,其現妻子遷入本村戶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紅,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戶籍已遷走或死亡的,其現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
以上事實有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組織登記證、結婚證、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花法兩民一初字第505號《民事調解書》、調查筆錄、花山鎮平山村村規民約、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之規定,被申請人對其轄區內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分紅等待遇問題有權作出處理決定。
關于申請人是否具有第三人成員資格的問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第三人向申請人核發的《股權確權到戶時點股權戶股權配置情況登記表》中戶內成員載有申請人的名字,由此可見,第三人已認可申請人的成員資格。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成員資格未經第三人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為由,從而對申請人要求確認其具有第三人成員資格的請求不予支持,屬于事實不清,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由被申請人重新就此作出處理決定。
至于申請人能否與其他社員享有同等待遇及能否補發2021年集體分紅問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村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依法進行自主管理、自主經營、自主決定集體經濟分配使用的自治權利。而《花山鎮平山村村規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夫妻離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遷出本村戶籍的,其現妻子遷入本村戶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紅,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戶籍已遷走或死亡的,其現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載明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符合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自治章程和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認定申請人是否享有第三人成員同等待遇及分紅的依據。本案中,申請人黃某某作為第三人社員危某2的再婚妻子,屬于再婚遷入的情況,因危某2的前任配偶侯某某的戶口目前仍保留在第三人處未曾遷出且享有第三人分紅待遇,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不支持申請人要求享有與其他社員享有的同等待遇及補發2021年集體分紅的申請,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之規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于農村分紅事項的行政處理期限未作專門規定,故應適用上述規定的60日履責期限。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并受理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應于2022年2月27日前作出處理決定,但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0日才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已嚴重超出上述規定的處理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一)撤銷被申請人涉案花山府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中關于駁回申請人黃某某確認其為第三人社員資格的申請的決定內容,責令被申請人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人黃某某請求確認其具有第三人社員資格的行政處理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申請人。
(二)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內作出涉案花山府決字〔2023〕1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為程序違法。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