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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208號

          發布日期:2023-10-17 15:30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許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站前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字〔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依法予以糾正,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案件。

            申請人稱:

            申請人許某某不服2023年5月15日收到的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字〔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調查查明事實,特提出復議申請。

            一、 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證明文件(證明資料)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1] 282號)載明:“經核查,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樓共有住戶28戶,新華街XX社區工作人員在2020年5月22日核實,其中24戶同意加裝電梯,4戶不同意加裝電梯,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情況說明。新華街XX社區居民委員會僅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1] 387 號),“經核查,《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中有新華街辦事處XX小區之三XX房徐某某的意見,其對加裝電梯不同意。新華街XX居委已核實確認并出具《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

            根據市規劃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11月13日張貼的XX小區住宅樓加建電梯工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批前公示》的《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房號801處無徐某某簽名及不同意的意見。申請人2022年5月6日提交站前派出所的《證據目錄》{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交、(2022)粵7101行初1213號},序號7《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頁碼89-90可見,房號801處無徐某某簽名及不同意的意見。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穗規劃資源花函[2022]1407號載明:二、處理意見(一)關于801單元業主不同意增設電梯的問題。“該加裝電梯工程申請業主提交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材料中,并沒有關于801單元的相關材料,因此,801單元沒有計入同意增設電梯的范圍”加以佐證。即是《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中無801單元不同意和同意的意見,與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不具有法律的關聯性。證明XX小區之三3座加裝電梯工程與801單元不形成增設電梯的法律關系,故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穗規劃資源建證[2021] 2343號)與801單元不具有法律關系,同意加裝電梯業主不能向801單元依法。

            由上可見,一、推定高某某等業主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偽造《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二、非法套用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三、高某某等業主存在變造XX居委執行《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二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六)申請人與相關業主進行協商的書面材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資料,應當由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現場見證或者公證,并出具見證意見或者公證證明”的規定,出具的增設電梯法律證明文件資料。

            綜上,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確,XX小區之三3座加裝電梯高某某等業主偽造《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的行為,用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批前公示》故意隱瞞反對業主不同意的意見(如批前公示期間反對業主無發現,及時提出不同意的反饋意見就視作通過),高某某等業主意圖直接通過批前公示獲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段險惡,侵犯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嚴懲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XX居委2020年5月6日出具增設電梯法律證明文件(證明資料)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張貼 《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 (2021年3月26日)》現場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立案偵查。2021年3月26日XX居委到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及首層樓梯口鐵門處,張貼《通知》及《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事前居委人員王某某無電話聯系申請人告知XX居委向801單元發出《通知》及領取通知書等信息,王某某到達801單元處也無敲門詢問是否接收《通知》材料,直接在801單元門口墻體張貼《通知》等材料,張貼《通知》程序違反有關法律之規定。XX居委 配合高某某等業主張貼《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作奸犯科拍照取證。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和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26日—4月5日)共10天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現場照片,高某某等業主作為已向反對業主告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相關事項的用途,逾期協調視作通過,高某某等業主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用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于2022年5月6日已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證據目錄》(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交、(2022)粵7101行初1213號),序號15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及現場照片,頁碼257-277可見。

            (1)申請人2021年3月26日下午5時45分在801單元出門時,發現801單元門口墻體張貼了《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申請人即時打電話到XX居委。居委人員王某某接聽電話,反映了《通知》及其授權鏈接材料《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的問題所在及其《通知》內容“如若逾期,視為你們放棄協調”違法等意見,(備注后經花都府行復〔2021〕342號“XX居委會2021年3月26日張貼的協調會《通知》載明‘如若逾期,視為你們放棄協調’,確有不妥,本府予以指導”),要求居委人員王某某撕下取回張貼的材料。隨后,申請人將801、804、704、501單元門口墻體張貼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全部撕下,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被申請人報警筆錄已記錄在案。

            由上可見,801、804、704、501四個單元門口墻體張貼 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 等材料,2021 年3月26日已被申請人全部撕下,證明四個單元門口墻體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規劃和自然 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的申請材料(《證據目錄》頁碼257- 277)可見,801單元門口墻體(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的現場照片材料存在作假。高某某等業主手持夾板張貼 《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偽造、變造801單元門口墻體現場材料,惡意作假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證明資料用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侵害了801單元的合法權益。

            (2)申請人根據《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第3頁倒數第四行,“對于以上解釋有異的業主們可直接向XX居委反映”的指引,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申請人與幾戶反對加裝電梯業主到XX居委與調解主持人王某某開會,直接協調,XX小區之三3座現場張貼的《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高某某(高燕茹代)署名以打字形式出現,申請人要求檢查XX居委歸檔備案材料的情況,居委人員王某某說居委無收取高某某等業主《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XX小區之三3座現場張貼《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也是高某某等業主所為與XX居委無關,居委僅是張貼了《通知》。申請人向XX居委反映并詳細解釋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內容的問題所在,及要求居委做好高某某等業主的教育工作等。申請人針對上述問題,書面向調解主持人王某某提交《投訴》,“請求依法撤銷XX社區居民委員會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通知》及其授權鏈接材料《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居委人員王某某口頭同意撤銷《通知》及前往XX小區之三3座現場撕回張貼材料。申請人和704業主與居委人員王某某、被申請人社區民警劉匯航等警察人員從XX居委出發到XX小區之三3座樓梯口鐵門處,居委人員王某某撕下張貼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材料,警察人員調取XX小區監控視頻調查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材料的違法犯罪人員。

            由上可見,XX小區之三3座首層樓梯口鐵門處張貼的 《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9日已被居委人員王某某撕下,站前派出社區民警劉匯航等警察人員在現場見證,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被申請人報警筆錄已記錄在案,證明首層樓梯口鐵門處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的申請材料(《證據目錄》頁碼257-277)可見,XX小區之三3座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的現場照片材料存在作假,高某某等業主手持夾板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偽造、變造樓梯口鐵門處現場材料,惡意作假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證明資料用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侵害了801單元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嚴懲高 錫宗等業主偽造、變造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現場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沒有依法調查查明事實、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一)關于嚴懲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XX居委2020年5月6日出具增設電梯法律證明文件(證明資料)的問題。申請人前期已多次書面、提交證據及詢問筆錄向被申請人報案,高某某等業主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批前公示》(項目立案2020070000040237號)和《證據目錄》{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交、(2022)粵7101行初1213號}序號7,兩份《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備注:房號801處無徐某某簽名及不同意的意見)與XX居委歸檔備案《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材料不符。且內容未能體現801單元加裝電梯過程協商的意見,未能反映801單元不同意的意愿,故對801單元依法享有《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的程序違法。第一:高某某等業主存在偽造變更《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資料;第二:非法套用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第三:不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二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六)申請人與相關業主進行協商的書面材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資料,應當由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現場見證或者公證,并出具見證意見或者公證證明”的規定。即是高某某等業主變造XX居委出具的增設電梯法律證明文件資料。

            根據《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1] 387號“經核查,《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中有新華街辦事處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801房徐某某的意見,其對加裝電梯不同意。新華街XX居委已核實確認并出具《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等證據。前述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確,被申請人未有依法調查查明事實,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重新立案偵查,對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證明文件(證明資料)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處理。

            (二)關于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現場材料的問題。(1)XX小區之三3座801、804、704、501四個單元門口墻體張貼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6日已被申請人全部撕下。被申請人社區民警劉匯航2021年3月29日在首層樓梯口鐵門處現場見證時并向申請人核實XX小區之三3座801、804、704、501四個單元門口墻體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情況,申請人回答2021年3月26日己被申請人全部撕下,證明四個單元門口墻體當天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的申請材料(《證據目錄》頁碼 257—277)可見,801單元門口墻體(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的現場照片材料存在作假,前述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確,被申請人未有依法調查處理。(2)XX小區之三3座首層樓梯口鐵門處張貼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9日已被居委人員王某某撕下,被申請人社區民警劉匯航等警察人員在現場見證,申請人于2021年6月1日到被申請人處確認報警,筆錄已記錄在案,報警回執編號為4401002021060112050200006,證明首層樓梯口鐵門處當天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的申請材料(《證據目錄》頁碼257-277)可見,XX小區之三3座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的現場照片材料存在作假,前述事實和法律依據明確,被申請人未有依法調查處理。

            由上可見,高某某等業主存在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層樓梯口鐵門處(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業主手持夾板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移動,偽造、變造XX小區之三3座801單元門口墻體和首層樓梯口鐵門處現場材料,惡意作假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證明資料用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侵害了801單元的合法權益。因案情待證事實需要,申請人須向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提交行政調查處理依據或情況說明,故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依法立案偵查,對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張貼《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現場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處理。

            另,高某某等業主無權對個人、單元張貼《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公示。高某某等業主更加無權張貼XX居委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通知》,被申請人轄下社區XX居委的《通知》被高某某等業主非法張貼于夾板上,手持夾板移動公示照相取證,偽造、變造現場材料作為非法的用途其犯罪手段惡劣。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也要追究,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嚴懲高某某等業主充當XX居委張貼《通知》的行為,法律保障社區和諧穩定。

            綜上,被申請人2023年5月9日以“沒有違法事實”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存在沒有依法調查查明事實、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字(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花都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方案》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特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提起復議申請。望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依法認定事實進行復議,作出一個公正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其控告事項,經調查取證,不存在違法事實

            申請人許某某(男,52歲,廣州市花都區人)居住于本案涉事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金城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801房,其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申請人報警,一是要求公安機關責令對電梯加裝單位停工及做好施工安全方案;二是控告涉事小區C座業主高某某等業主偽造了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等相關通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被申請人于4月11日依法受理案件后,對申請人制作詢問筆錄,并接受復議申請人提供的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許某某訴求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等有關上述事項信訪答復、張貼公告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所控告的事項,向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麗雅社區居民委員會(下稱XX居委會)工作人員王某鳳制作詢問筆錄。經查明,XX居委會在協助XX小區之三C座辦理電梯協調過程中,共出具五份文件,具體分別為:2020年5月22日《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2021年3月26日《通知》、2021年3月3日《關于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增設電梯調解情況說明》、2021年4月13日《關于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增設電梯調解情況說明》、2021年5月6日《關于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增設電梯調解情況說明》,同時亦否認XX小區之三C座業主代表有套用XX居委會文件的行為。

            首先,被申請人認為,XX居委會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材料內容涉及居委會參與組織協調和調解的過程,并非是申請人所稱的公文和證明文書;其次,上述內容系XX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有效文件,并非偽造、變造。因此被申請人認定沒有偽造、變造公文、證明文件的違法事實發生,遂于2023年5月9日對該案件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于2023年5月15日將該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由申請人簽名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書證、證人證言等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決定正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沒有違法事實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被申請人依法受案后,基于調查事實和證據,查明并認定報警事項不存在違法事實,因此,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依法作出終止調查的決定書符合法律程序。

            關于申請人筆錄中提及的要求公安機關責令對電梯加裝單位停工及做好施工安全方案的訴求,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決定,在此報案中不再重復調查處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復議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請人已履行職責,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定〔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查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0日09時40分許,申請人許某某報案稱位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道金城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以下簡稱“涉案小區”)的電梯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以及該小區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居委文件及材料,被申請人民警接報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涉案小區之三3座(同“C座”)屬麗雅社區轄區,該棟共28戶業主,其中801房的業主系徐某某,申請人居住在801房。因涉案小區之三C座業主提出增設電梯的要求,后經協商,共有24戶業主一致同意委托702房高某某辦理增設電梯相關事務,其中501房、704房、801房、804房業主未簽名同意上述委托事宜,801房業主徐某某則授權委托申請人為涉案小區之三3座增設電梯工程批前公示反饋意見代理人。

            根據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麗雅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X居委會”)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以下簡稱“《工程情況說明》”),明確共有24戶業主同意增設電梯,上述501房、704房、801房、804房共4戶業主則對在涉案小區之三3座增設電梯的事宜表示反對。2020年11月9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就涉案小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事項作出《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關于進行批前公示的函》(穗規劃資源業務函〔2020〕16821號),公示期間收到異議。后根據XX居委會分別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6日出具的3份《關于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增設電梯調解情況說明》(以下簡稱“《調解情況說明》”),XX居委會已多次組織調解均無果,期間申請人要求XX居委會撤銷其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涉及邀請上述4戶反對增設電梯的業主當面進行溝通協調的相關事項的《通知》以及落款為“業主代表:高某某‘高燕茹代’(2020.3.25)”的《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14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經審核業主提交增設電梯的《立案申請表》《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等資料,依法核發了準予許可涉案小區之三C座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穗規劃資源建證〔2021〕2343號)。

            后申請人認為上述已在涉案小區公開張貼的《通知》和《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已于2021年3月26日被全部撕下,高某某等業主存在偽造、變造張貼上述《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現場照片材料,以及惡意套用上述《工程情況說明》偽造《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并惡意用作申請材料申領上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報警處理。經被申請人詢問,XX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陳述其單位僅出具了上述《工程情況說明》《通知》以及3份《調解情況說明》共5份蓋有XX居委會公章的文件,落款為“業主代表:高某某‘高燕茹代’(2020.3.25)的《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系小區業主自行出具和張貼的,并否認小區業主代表存在套用其單位文件的行為。

            后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認為高某某等人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一案沒有違法事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定〔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決定終止調查,并于2023年5月15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

            終止案件調查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受案回執、詢問筆錄、《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通知》、《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XX小區增設電梯工程情況說明》、3份《關于秀全大道31號XX小區之三C座增設電梯調解情況說明》、穗規劃資源花函〔2020〕2391號《關于許某某反映加裝電梯問題的復函》、穗規劃資源花函〔2022〕1407號《關于許某某反映事項的復函》、(2022)粵7101行初1213號和(2022)粵71行終3399號《行政裁定書》、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因申請人所報稱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涉案《通知》《工程情況說明》系由XX居委會出具的,且申請人所報稱高某某等業主偽造、變造涉案的《通知》《加裝電梯協調會告知函》現場張貼的照片材料以及《簽署加裝同意書和建筑設計方案同意書》均不屬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范疇,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所報稱高某某等業主的上述行為并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的相關違法行為,且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高某某等業主存在偽造、變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相關文件的違法行為,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之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后,認定該案沒有違法事實,依法作出終止案件調查的決定,并無不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之規定,申請人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申請人的報警事項,于2023年5月9日作出涉案《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于2023年5月15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終止決字〔2023〕310019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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