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212號
申請人:胡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文書內容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向申請人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園C區(qū)項目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利害關系人。
郭某某以深圳市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申請人作為實際施工人,于2021年9月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并每月上報進度,呈報并經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工人名單由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商務部根據已完成工程量制作工資分配表,經農民工工資發(fā)放平臺直接發(fā)放到工人手中。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對項目文書及內容享有知情權。如果該請求為無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提出,則可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以該項目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公開可能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并征求第三方意見,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拒絕向申請人公開,于法無據。
三、被申請人對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負有監(jiān)管義務,“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該項目尚拖欠申請人班組農民工工資5311553.95元,現已向屬地政府部門(信訪、住建、人社等)多次反映,但均未能得到滿意答復。有關部門(領導)善意引導農民工循法律途徑解決(仲裁、訴訟),但申請人連起訴的基礎條件都沒有達到,這難道不是逼迫農民工采取非理性維權嗎?分包方(第三方)負有支付工程款或墊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義務,申請人的合理請求不可能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此恣意認定,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依法向申請人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園C區(qū)項目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過程和內容均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不應被撤銷。
(一)關于是否向申請人胡某某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承包合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因“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簽訂方的商業(yè)秘密,如公開可能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6日發(fā)函至合同簽訂方廣州某某房地產開發(fā)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和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就是否向申請人公開該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征求兩家單位的意見。2023年4月10日、4月11日分別收到了兩家公司書面回復,兩家公司均表示“總承包合同內容包括合同標的金額、雙方履約約定、保密條款等一系列涉及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商業(yè)秘密,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同意向申請人胡某某公開:1、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上述項目報建手續(xù)材料。”
經被申請人審查,該項目的施工合同為雙方簽訂,涉及合同總價款、款項支付約定、收款賬號等財務信息,并有保密要求約定,符合商業(yè)秘密特征;且不予公開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被申請人在有明確法律法規(guī)依據和征求第三方意見后決定不予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承包合同。
(二)關于申請人胡某某申請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分包合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請人在檢索后,發(fā)現申請人胡某某要求公開的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分包合同,被申請人在履職過程中并未制作和獲取。且申請人提及的深圳市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不屬于建筑施工許可證的核發(fā)對象,被申請人履職過程中也確實無須獲取該分包合同。因此,被申請人書面答復被申請人在履職過程中未獲取和制作分包合同符合前述規(guī)定。
(三)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報建手續(xù)材料。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公開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四個項目的施工許可報建材料。
故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5日依法作出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書面答復申請人胡某某。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和內容均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不應撤銷。
二、關于申請人提及的“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問題,申請人可以另尋勞動仲裁或訴訟法律途徑解決,且如申請人擬證明案涉工程的總承包人身份完全可以憑借被申請人已公開的報建手續(xù)資料(施工許可證)或“四庫一平臺”等網絡查詢資料予以證明,故該勞動仲裁和訴訟程序的啟動和最終結果并不依賴于申請人是否掌握總包合同。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向其公開總包合同將導致其無法維權并損害農民工利益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作出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存在應當被撤銷的情形。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述稱其為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總承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該項目總承包單位為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某某勞務有限公司(郭某某疑似掛靠),因總承包方中途單方解除施工合同,阻止工人入場施工,致使其班組工人2022年12月份工資及余下25%工資被惡意拖欠。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guī)定,其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花都區(qū)住建局提出以下信息公開:1、請求花都區(qū)住建局向申請人提供上述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2、請求花都區(qū)住建局向申請人提供上述工程項目報建手續(xù)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2023年4月6日,被申請人分別向廣州某某房地產開發(fā)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地產公司”)、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股份公司”)發(fā)出《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告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報建手續(xù)材料信息,申請公開的信息可能涉及兩公司的合法權益或者商業(yè)秘密,現書面征求兩公司的意見,請自收到該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給被申請人。如不同意公開提出合理和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將被視為同意公開。后被申請人于當日將上述函件分別送達給上述兩公司。
2023年4月10日,某某房地產公司向被申請人發(fā)出《關于<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的復函》。2023年4月11日,某某股份公司向被申請人發(fā)出《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的復函》。上述兩公司均稱總承包合同內容包括合同標的金額、雙方履約約定、保密條款等一系列涉及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商業(yè)秘密,不涉及第三方,合同的履行也沒有涉及公共利益,更不會因不公開而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所以不同意向申請人公開:1、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上述項目報建手續(xù)材料。
2023年5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涉案答復書”),內容為:“一、本行政機關經過審查認為,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總包合同,涉及項目的合同總價款、款項支付約定等財務信息,該部分信息并不為外界所知悉,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公開可能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故本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書面向第三方廣州某某房地產開發(fā)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和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兩家公司書面回復不同意公開。本行政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第三方在書面回復中不同意公開的理由合理。因您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故本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二、花都區(qū)哥弟家元C區(qū)項目的分包合同,經查,本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三、“報建手續(xù)材料”,本行政機關同意公開,詳見附件。”被申請人于5月9日將上述答復書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答復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關于《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的復函、廣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關于征求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函》的復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求第三方意見告知書、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附件、簽收憑證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qū)建筑行業(yè)的主管部門,對涉案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具有處理的職權。
申請人申請公開涉案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對于涉案項目的總承包合同,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之規(guī)定,考慮到涉案項目總承包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簽訂方的商業(yè)秘密,公開可能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遂于2023年4月6日發(fā)函征求某某房地產公司和某某股份公司的意見,在收到兩公司表示不同意公開的書面回復后,被申請人認為涉案項目的總承包合同所述內容符合商業(yè)秘密特征、不予公開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據此決定不予公開,并無不當。而對于涉案項目的分包合同,被申請人經檢索,發(fā)現該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該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于法有據。
申請人申請公開涉案項目的報建手續(xù)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之規(guī)定,該信息未涉及某某房地產公司或者某某股份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合法權益,被申請人據此向申請人公開涉案項目的報建手續(xù)材料,合法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9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其中,除去被申請人于4月6日發(fā)函征求某某房地產公司、某某股份公司意見至4月10日、4月11日其收到某某房地產公司、某某股份公司復函的時間,其于5月5日作出涉案答復書并在5月9日送達給申請人,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涉案答復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文書內容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向申請人公開涉案項目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5日作出的花建公開復〔2023〕6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抄告: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