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240號
申請人:桂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獅嶺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及時履行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2023年3月1日,申請人桂某某租住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號,房東鄒某某老婆支某來到申請人租住的此房屋,要求申請人桂某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租金,申請人依據鄒某某老婆支某的要求,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合法租賃權以及租賃權產生的優先承買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的共同侵害,故申請人撥打110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控告、舉報,申請人就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并在被申請人處做了筆錄,申請人在筆錄中書面申請被申請人人民警察正確行使法定職責:1.打擊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的違法犯罪行為;2.保護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筆錄中書面申請被申請人人民警察依法及時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侵害的法定職責。時至今日被申請人置若罔聞、置之不理、不管不問、拒絕履行,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利益。現依法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提起復議。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申請人根據房東鄒某某及其老婆支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述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以及人身自由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第三百零七條“虛假訴訟罪”的共同侵害,申請人依法撥打110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控告、舉報違法犯罪行為,被申請人應依據現在實際產權所有人房東鄒某某及其老婆支某與申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租賃房屋的真實意思表述,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而不是見到違法犯罪人有權有勢就退縮避讓,不處理申請人申請其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不履行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人身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于2023年3月1日通過撥打110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控告、報案違法犯罪行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日收到申請人報案、控告、舉報,一并對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合法人身權財產權作出筆錄。
時至今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向其提出依法及時履行保護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置若罔聞、置之不理、不管不問、不予答復、拒絕履行,侵犯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利益。
申請人接聽到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向申請人釋明后,故申請人明確增加本復議請求,一并提供申請人曾于2023年3月1日向被申請人提出過報案、控告、舉報,一并作出筆錄書面申請被申請人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法定職責的證據。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日對報案人桂某某作出的回執編號: 4401002023030114101902156報警回執。
2023年3月16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辦公地點接收到被申請人警情編號: 4401002023030114101902156《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該告知書記載“桂某某:你于2023年03月01日向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獅嶺派出所報稱的租房合同糾紛一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公安機關依法不予調查處理,請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者投案。特此通知”,落款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獅嶺派出所 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申請人當場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向其報案控告舉報申請其履行法定職責定義為租房糾紛提出異議,被申請人口頭答復:“我們是這樣理解的。”申請人對未填寫年月日的問題,被申請人口頭答復:“你自己填寫。”該決定書并未告知申請人不服該決定的救濟渠道和時效。
綜上,故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及時履行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3年3月1日14時許,申請人桂某某撥打110電話報稱要求派出所到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號保護其財產。被申請人民警接報后迅速到場,經初查,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號是一棟廠房(以下簡稱為“廠房”),廠房房東為鄒某某,申請人與鄒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將廠房用作經營。申請人清楚房東鄒某某將廠房抵押給平安銀行廣州分行,現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XX有限公司以及天河區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搬離廠房,申請人即認為其租賃權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要求公安機關保護其上述權利。根據報案筆錄可知,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明確其于2023年3月1日報警的內容系“請求公安機關保護其的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被申請人認為該報警事項屬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引發的民事糾紛問題,且我國現行法律中亦未賦予公安機關保護民事主體的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的權力和職責,因此上述法益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該事件不屬于破壞治安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遂于2023年3月1日向申請人口頭告知不予調查處理,后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筆錄、書證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的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正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日接到申請人報警,經初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的報警事項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遂于2023年3月1日將不予調查處理的結果及向有關主管機關投訴的途徑一并口頭告知申請人。因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口頭告知其不予調查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故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并向其送達《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三、關于對申請人申請復議理由的回復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對該案依法詢問查證的過程中,并沒有向被申請人提出對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以及天河區人民法院涉嫌強迫交易罪的控告,同時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要求被申請人對上述單位進行刑事立案審查的主張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對于該事項,申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報案、控告。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正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1日14時54分許,申請人報警稱其承租的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租賃權和優先承買權(優先購買權)遭到侵害,要求民警協助處理,依法保護其合法權利。被申請人接報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其房東鄒某某因已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廣州分行”),現廣州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平安銀行廣州分行聯合法院要求其搬離,其認為自身作為租戶依法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和租賃權遭到上述單位的侵害,遂報警處理。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報案事項不屬于其職責范圍,依法作出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23年6月7日對申請人進行詢問調查,申請人陳述的內容與上述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同時申請人稱其于當日經本府釋明后,才知道可以對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申請人亦補充說明其認為平安銀行廣州分行、XX公司和天河區法院構成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要求被申請人履行:1.打擊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XX商貿有限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的違法犯罪行為;2.保護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經查,2013年4月26日,申請人與出租方鄒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租賃涉案房屋的2-5樓,租賃期限為18年,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根據(2016)粵0106民初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2017)粵0106執XXXX號《執行裁定書》和(2021)粵0106執異XXX號《執行裁定書》,因鄒某某與平安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于2013年11月12日對涉案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平安銀行廣州分行依法對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有權對涉案房屋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后因平安銀行廣州分行于2020年2月23日與XX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對鄒某某享有的上述債權轉讓給XX公司,XX公司成為鄒某某的合法債權人。后根據(2021)粵0106執恢XXX號《執行裁定書》,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先于該案設立抵押權的時間與被執行人簽訂租賃合同,依法作出滌除申請人主張的涉案房屋的租賃權的裁定結果。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現場執法視頻等相關證據,結合申請人的陳述內容,被申請人民警于2023年3月1日當日已口頭告知申請人該報警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的職責管轄范圍,后于2023年3月16日將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直接送達給申請人。同時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將原作出日期為“2023年3月1日”的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更正為“2023年3月16日”。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詢問筆錄》、《房屋租賃合同》、《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2016)粵XXXX民初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2017)粵0106執XXXX號《執行裁定書》、(2021)粵0106執異XXX號《執行裁定書》、(2021)粵0106執恢XXX號《執行裁定書》、《情況說明》、視聽資料、身份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申請人認為其本人承租的涉案房屋被他人非法拍賣,其作為租戶享有的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等合法權利遭到侵害,遂報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取證后,認為申請人的報警事項系因涉案房屋被依法拍賣用作實現XX公司的合法債權,導致申請人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從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并不屬于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反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于當日向申請人口頭告知,后在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向申請人作出并直接送達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未依法告知其救濟途徑的問題。因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確無明確載明救濟途徑,被申請人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結合申請人稱其本人經本府于2023年6月7日釋明后方知曉救濟途徑的情況,為充分保障申請人合法救濟權利,本府以2023年6月7日作為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點,申請人提起涉案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期限。對于上述問題,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應加以改進,在作出行政行為后應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的途徑,以便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權益。
申請人提出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及時履行申請人申請其履行保護申請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平安銀行廣州分行、XX公司、天河區人民法院虛假訴訟、強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職責的請求,由于該請求所涉內容屬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申請人若對公安機關行使刑事偵查行為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定監督機關申請法律監督。
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請求被申請人立案偵查其報警事項,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一、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