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376號
申請人:許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41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賠償申請人損失。
申請人稱:
2023年6月16日,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向申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申請人于6月20日前拆除建筑物恢復原狀,2023年7月3日20時許,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準備將違法建筑物圍起來,準備拆除,申請人出來了解情況,便被現場工作人員控制,并未阻礙其執法,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懇請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并賠償損失。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7月3日19時54分,被申請人110臺接群眾報警稱:城管執法人員與商鋪人員在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城某某學校旁發生糾紛,雙方有肢體上的沖突。接報后,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了解,是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聯合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綜合行政執法辦的執法人員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學校旁商鋪進行違章建筑圍蔽工作時,申請人許某某一直賴在施工現場不離開,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處警民警將申請人傳喚到新東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明:申請人是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城某某學校旁17間商鋪的建設者,所建商鋪無合法手續,均已出租給他人經營。花山鎮綜合執法辦于2023年6月15日在花山鎮鳳凰城某某學校南側搭建的商鋪發放和粘貼了《致商戶告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前清理和拆除;2023年6月16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2023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2023年7月3日14時30分許,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聯合花山鎮綜合行政執法辦的執法人員到花山鎮鳳凰城某某學校南側搭建的違建商鋪進行圍蔽清場工作,申請人一直在施工現場不離開,直至當天20時許,申請人仍滯留施工現場,執法人員對其口頭警告后,申請人對現場圍蔽設備進行破壞,阻止安裝鐵絲網圍蔽施工,執法人員在控制申請人阻礙執法的過程中,多人被其造成受傷,經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均未達輕微傷。申請人不承認有阻礙執法的違法行為,認為只想阻止加裝鐵欄,保護其合法權益。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之規定,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許某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一案進行了全面審核,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3日19時54分許,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關于申請人許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鳳凰村某某學校附近商鋪阻礙執法人員拆除違建的警情電話后,及時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傳喚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和辨認。
經查,根據《關于印發某某學校南側搭建物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關工作要求,廣州市花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局”)牽頭組織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花山鎮”)等相關單位依法對某某學校及新民市場周邊搭建物進行整治。經花山鎮執法人員詢問,申請人承認其在未經辦理相關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于2013始在花都區某某學校以南、某某市場以北、某某街以西、某某商業步行街對出無名水果檔以東路段公共場地搭建了約245平方米的鋼架結構建筑物、構筑物(商鋪),并以出租的形式供流動攤販使用。據此,花山鎮執法人員依法于2023年6月16日向申請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花山府綜責字[2023]0100303號),依法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2023年6月2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上述文書已于當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同日,花山鎮執法人員亦已在現場向商戶直接發放和張貼《致商戶告知書》,要求商戶于2023年6月19日前完成構筑物內個人物品清理工作。
2023年7月3日14時30分許,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到涉案現場執行違法建筑圍蔽清場工作,申請人認為涉案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違法建筑,在收到上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既沒有自行拆除,亦不同意執法人員進行圍蔽清場工作,后申請人在涉案現場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阻礙其執行職務。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否認其阻礙現場執法人員執法,稱其在涉案現場因被執法人員控制住身體,僅是用手抓住鐵欄,把鐵欄移開了些,并沒有與執法人員發生肢體沖突,期間左手尾指、無名指和右腳膝蓋受傷;而現場執法人員丁某某陳述稱其在案發當晚向申請人兩次口頭警告后,申請人仍在現場阻礙執法,損壞現場裝備設備,并推搡執法隊員,導致4名執法隊員受傷,其本人左腳腳踝則被申請人推鐵馬時砸傷;現場協助執法人員劉某某、薛某某均陳述稱申請人抓住涉案現場的鐵馬,損壞了鐵馬的扎帶,拖著鐵馬沖往施工現場,后沖往執法人員組成的人墻,期間劉某某左側小腿膝蓋位置被申請人撞傷,薛某某的右手被申請人抓傷,另外丁某某、黃某某二人均有傷;現場施工人員黃某某陳述稱其在安裝鐵絲網圍蔽涉案現場的過程中申請人拔掉(破壞)其施工完成的部分,期間申請人抓住其衣服不讓其施工,被申請人抓傷其脖子;新民市場工作人員王某某陳述其在涉案現場看見申請人用腳踢現場用于圍蔽違法建筑的鐵絲網,用手拔掉施工所需的電源線,用手推開執法人員,并坐在地上張開雙手攔住執法人員,不讓其上前執法。后經委托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丁某某、劉某某、薛某某共4名人員進行傷情鑒定(黃某某不要求鑒定),經鑒定,申請人等4人的傷情均未達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2110號、312111號、312112號、312113號《鑒定意見通知書》,依法告知申請人等4人上述鑒定結果,該4人在限期內均無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另查,根據現場執法視頻顯示,案發當日15時45分許,申請人已出現在涉案現場,用手推倒圍蔽現場所用的鐵絲網,其后一直滯留在圍蔽區域內。直至19點48分許,現場執法人員口頭向其釋法說理,講清利害后,申請人仍拒絕配合。后申請人被執法人員用盾牌、鐵馬隔開,不讓其靠近執法現場,申請人仍持續試圖強行沖破阻隔,用力拉扯放置在現場的鐵馬,并不斷強行沖往施工現場,阻止現場施工人員用鐵絲網圍蔽現場。
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41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因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案發時間部分存在錯誤,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6日在廣州市花都區拘留所重新向申請人宣讀已修正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建筑物的建設者,未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筑物,在執法人員執行違法建筑圍蔽清場工作時不聽從執法人員的勸導,強行阻礙執法,期間造成多名現場工作人員受傷,經鑒定,傷情未達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參照《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五十一、阻礙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一)不聽執法人員制止的;(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失等危害后果的;...... ”的裁量指導意見,被申請人經綜合考慮申請人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動機、情節等因素,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對申請人作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申請人提出其出來了解情況,便被現場工作人員控制,并未阻礙其執法的申辯理由,綜合在案證據,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雖否認其阻礙現場執法人員執法,否認其與執法人員發生肢體沖突,但丁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均能證實申請人存在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同時現場執法視頻亦能佐證以上部分違法事實,被申請人綜合在案證據對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規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41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